日益擴大的民間資本仿佛催化劑一般,促進著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創新,一些時髦而又陌生的金融理財產品也走入了尋常百姓家。比如"PE投資"

 

PEPrivate Equity)投資,全稱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根據特定的投資目的,以發售基金份額的方式非公開地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交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資金組合方式管理,專項用于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體投資活動。在結構設計上,PE一般涉及兩層實體,一層是作為管理人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層則是基金本身。有限合伙制是國際最為常見的PE組織形式。一般情況下,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不參與管理、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投入少量資金,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承擔無限責任。

 

正因為如此,2006年國務院批準天津濱海新區為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加大金融領域改革創新力度的同時,也對承接PE投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除一律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注冊,嚴格的備案管理程序外,還必須滿足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1/3等一系列要求。

 

但是天津一些不合規企業,借"PE投資"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他們一般先是通過違法手段登記注冊公司,然后從上至下逐級發展所謂的"區域代理",并直接以被發展的人員數量和募集的資金數額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而處于這種"金字塔"結構較底層的"區域代理"為了20%的高額傭金,又通過講課、發傳單等形式,以月息5分至6分的高額利息吸引投資者前來,與投資者簽訂協議。這種傳銷式的非法集資,一旦崩盤,產生的影響將波及全國。

 

在常州就有這樣一起案件:付某某和趙某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采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手段注冊成立天津日盛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并不具備經營股權投資基金的業務范圍。該二人以支付高額傭金為誘餌,陸續發展一級代理人蔡某某、宋某等人,其中蔡某某發展二級代理潘某某,潘某某又發展了常州地區的區域代理閆某。閆某租用一高檔寫字樓辦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天津日盛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高額月息回報,定期三個月,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傳單、推介會和招聘員工促銷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PE投資",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共18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50.3萬元(均扣除利息),投資人至今血本無歸。

 

新型傳銷式的非法集資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逐利心理驅動。由于民間資金較多,而銀行儲蓄利率不高,一些群眾在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及正確的投資理念情況下,面對高利率、高回報為誘餌的非法集資、非法吸存等犯罪,難以保持清醒的頭腦,極易被短期內即可取得高額返利這一明顯違背市場規律的假象所迷惑。 

 

二是金融監管乏力。這是目前天津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出現諸多違規事件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立法,甚至缺乏對私募基金的法律界定。各監管部門有意監管,但無法可依,也帶來了新生金融行業多頭監管的亂局。

 

三是宣傳引導不夠。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沒有充分認識到這類案件的嚴重性,沒有以小見大,抓住相關事件充分宣傳、引導,等到特大而復雜的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后,往往受害的不僅僅是老百姓的錢和國家的金融秩序,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也要承受維護社會穩定、減少損失等因案件而引發的巨大社會壓力。

 

審判機關認為對于傳銷式的非法集資要堅持"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的原則,把危害范圍縮小到最低,切實減少老百姓的損失。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群眾防范意識。建議聯合金融部門,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剖析,以案釋法,警示群眾。利用網絡、設點咨詢、熱線電話等方式,使群眾全方位了解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性,正面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理念,鼓勵通過合法途徑理性投資。

 

第二,加強協調溝通,不斷提高工作合力。在無針對股權投資基金專門法律的當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臺,及時掌握重點企業或個人資金動向,特別是對小額進入大額出去的異常流動賬戶,要確保第一時間落實跟進措施,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及時分析此類犯罪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問題。與公安機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共同研究打防策略,提高對此類犯罪的發現和打擊能力。從嚴格行業監管、自律等方面多方入手,為國內PE行業正本清源,肅清行業亂象。

 

第三,加強網絡監控,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建議公安機關加大網絡巡查力度,對網上發現的涉及非法集資網站要及時屏蔽查封,加大對這類案件的匯總、分析、研判工作,根據線索查找犯罪分子使用的銀行賬戶和手機號,從而確定其活動軌跡,加大案件偵辦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