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機制運行情況的調查與思考
作者:王瓊 發布時間:2013-08-22 瀏覽次數:1150
近年來,面對"執行難"這一困擾法院發展的工作難題,我院始終積極探索執行運行機制。2013年初,我院結合省高院《關于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實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文件要求,對執行實施權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執行實施權分段運行模式,將執行實施權分為執行啟動組、財產查控組、財產處分組、結案審查組,此次改革是對傳統的執行運行模式和工作機制進行的根本性改革。本文以江都法院實施情況為基點,分析執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一、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機制運行情況的現狀分析
(一)運行背景
1、理論前提。孟德斯鴻的"三權分立,分權制衡"控權理論,監督制約是其法律的內在要求,是其執行實施權分權運行的法理基礎。我國的民事執行權由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構成,執行實施權的工作不是定分止爭,是通過執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絕對的權力容易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需要各方相互制衡,對權力實行有效的制約,是保障公民訴權的有效手段。執行實施權的分權運行就可以打破過于集中的弊端,實現分權制衡。
2、現實需要。近年來,因傳統的"一人包案"執行模式,權力過分集中在一人手上,缺乏相應的監督和制約,致使一些案件執行拖沓、不力,也出現了一小部分執行人員違法違紀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采取執行分權模式,將執行財產調查、處分、發放由不同執行人員辦理,實施節點管理,對執行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約束和監控,可以有效地解決執行權力的濫用,有利于建立高效、廉潔的執行隊伍。
(二)運行情況
根據省高院文件要求,并結合我院執行工作實際情況,我院將執行實施階段分為了四階段,分為執行啟動階段、財產查控階段、財產處分階段、結案審查階段。
1、執行啟動階段。執行啟動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第一關。執行啟動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收案登記;2)初步審查執行申請、收集案件執行材料;3)制作并送達執行實施啟動法律文書;4)案件分類移送。
執行啟動階段完成收案登記、初步審查工作。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符合委托執行條件的,應當立即委托執行。執行啟動組應當收集、整理財產保全、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相關人的聯系方式等與執行相關的資料。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在三日內制作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啟動法律文書。法律文書送達后,執行啟動組應根據不同情形移送案件:可以直接結案的,直接移送結案審查組;已足額保全財產的,移送財產處分組;其他案件直接移送財產查控組。執行啟動組負責追加和變更當事人的申請,統一接收和審查恢復執行申請。
2、財產查控階段。財產查控階段主要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采取財產控制措施以及完成執行啟動和結案審查階段交辦的財產查控工作等。財產查控階段應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查控工作,對能夠滿足案件全額執結的,予以查封、扣劃,移交結案組;對不足以全額執結的,做好談話,力促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對于查找到的財產需要一定程序予以處置的,立即移送財產處分組,由財產處分組進行處置;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內未能達成執行和解的,立即移送結案審查,由結案審查組決定是否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財產處分階段。財產處分階段主要負責1)財產處置,包括辦理委托評估、拍賣、變賣手續以及對被執行的財產裁定以物抵債;2)審查處理申請參與分配;3)收取執行費用等。承辦人應在收案后三日內認真閱卷,審查辦理事項,在審查無誤后立即移送司法鑒定處委托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的財產。對于拍賣、變賣不成的財產,應當及時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應及時制作以物抵債裁定書。財產處分完畢,實際執結的,在三日內移送結案審查組。
4、結案審查階段。結案審查階段主要負責審查結案條件、辦理結案手續和裝卷歸檔等工作。承辦人應當對前三階段移送結案的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立即制作并送達結案的相關法律文書,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及時作出裁定,告知申請執行人在發現新的財產線索后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并建立程序終結案件臺賬。對于前三階段移送的案件經審查后,發現材料不全的,退回并要求原上一階段的負責人補充材料。
(三)運行效果
執行實施權的分權模式在近四個月的運行中,與去年同期相比,各項指標均有所優化,實際執結率和標的額到位率不斷提升。
二、執行實施權分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執行實施權的試行沒有更多的經驗可供學習、借鑒,處于剛剛起步、探索階段,還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一)缺少相應的案件管理軟件,存在節點管理不嚴格
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模式,要求各流程必須嚴格遵照流程執行,嚴格執行節點,控制各執行流程超出最大時限要求,這需要相應的案件管理軟件進行操作。但已有的案件管理系統無法滿足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模式的需求,無法以快到期變黃變紅的方式提醒執行人員和供領導跟蹤督促,導致目前出現節點管理不嚴格。
(二)各組分工不明確,存在重復勞動,執行效果不好
執行實施分權集約機制是對傳統執行模式的全新改革,在案件的流轉過程中,存在許多細節需要妥善處理并做出規定。有的工作存在重復勞動,如各組都會找被執行人進行談話,了解當事人思想動態,但執行人員的能動性不強,互相推諉,同時因執行人員的法律水平與方法存在差異,反而增加案件的不確定性。
(三)涉及材料的交接登記工作,加大內勤工作量
因各組工作完成之后,需要流轉到下一環節,或案件已流轉到結案組后因審查不合格,退回查控組,材料的交接登記工作,程序繁瑣。客觀上增加了工作的銜接點,增加了執行的運營成本。
(四)案件流轉給當事人帶來不便,易引起上訪
由于執行案件的情況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流程管理,從案件立案到最終結案最多存在四個程序,但當事人不清楚案件流程,會多次打聽承辦人,給當事人帶來不便,如某一環節處理不當,容易引起當事人信訪上訪。
(五)缺少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
科學的考核體系構建是進行流程管理的科學基礎,一個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有助于激勵執行人員多辦案、辦好案,反之,則會變相妨礙案件執行,降低執行效率。因我院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機制試運行,還是在原有的標準進行考核體系,以近三年的平均結案數量為基數,對超出部分進行獎勵,但因一個案件都是幾個執行人員共同完成的,出現了"吃大鍋飯"的情況,考核體系不夠合理,不能激發執行人員的積極性。
(六)各組工作任務不同,引發執行員心理落差
"只管一段"的執行模式,對各組執行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不同,引起部分執行人員工作的不適應和存在心理落差。一名執行人員曾說道,還是喜歡原來的執行模式,各自辦各自的案件,不會互相推諉扯皮。還有部分執行人員,認為被分到執行啟動組或結案審查組,是對自己執行權力的剝奪,致使工作不積極。執行啟動組與結案審查組工作任務較輕,而財產查控組和財產處分組需要調查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等,相對來說,工作任務重,壓力大。工作中會出現忙的人很忙,閑的人很閑。
三、完善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制度的思考
(一)消除不適情緒,增強改革認同度
"只管一段"執行模式,實質上對執行權力的分離,導致執行人員不適應和存在消極心理。針對執行人員對執行實施權分權改革意義和價值認識的不足,從完善制度出發,關注執行人員思想動態,同時實施輪崗制,建立流程管理相配套的案件質量檢查制度和獎懲制度作支持,消除其負面思想。
(二)強化信息技術,開發相應的管理軟件
開發相應的軟件管理系統已是迫在眉睫,目前僅靠Excel表格無法滿足其管理的需求,完善的軟件管理系統可將案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反映,可以輔助領導監督管理,及時提醒執行人員完成本環節的工作職責,可以避免重復管理和重復勞動,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分段執行"的運轉效率。
(三)強化流程銜接,確保"分段執行"的和諧、高效運行
必須建立專門的流程管理協調制度,通過執行工作例會、各組協調會等形式,對各執行組之間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及時消除執行銜接中的內部障礙。各執行組的組長要對本組的執行工作負責,案件流轉下一階段前,要把本階段的執行措施和工作內容進行詳細說明,材料齊備,才能轉處下一階段,同時各執行階段的執行人員應案件情況及流轉下一階段及時通知當事人,以免因案件流轉給當事人帶來不便。
(四)建立健全執行質效考評體系
對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流程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一個客觀公正、科學具體的分段執行質量效率指標考評體系。根據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模式的特點,應對分別從事執行啟動、財產查找、財產處分、結案等不同階段、不同性質工作的執行人員,根據其每個階段完成的任務量及效果進行個性化的績效評價與考核,以切實調動全體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五)完善細節,彌補工作中的不足,實現改革目的
我院在試行中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對整個執行案件的操作流程以及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中的分工合作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期在分權運作后環節增加的情況下不影響執行案件的效率,并且通過嚴格的節點來提高執行案件結案速度,增加效率。但是,實際的運行結果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各組執行人員并未很好地總結出工作思路,以及更好地工作方法。還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總結各自的工作職責,彌補流程管理的漏洞。
綜上所述,執行實施權運行機制必須建立在一個權威而強有力的領導、監督、考核體系下,確保各個環節銜接科學、順暢,從而消除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困難,提高執行效率,達到較好的目的。執行實施權運行機制的運行是我院今年執行工作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對整個執行體制改革的發展后勁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作為試行,勢必會發現各式各樣的不足,本人以我院的實踐情況為樣本,進行分析,提出加以改進的地方,希望對我院的執行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