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證據環節中的應用
作者:李欣 發布時間:2013-08-21 瀏覽次數:989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自1991 年 4月9日正式頒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較2007年的修正而言,更為全面和廣泛。首善之舉是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由于民訴法在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誠信原則不僅是各民法的基本原則,現在作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理應備受關注。本文以此次民訴法修改為契機,探討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證據環節的應用,充分發揮誠信原則對民事訴訟普遍的指導意義,方便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
一、明確誠實信用原則
自《民法通則》確立誠信原則以來,我國民法學界就如何理解誠信原則形成了"語義說"和"一般條款說"兩種觀點。"語義說"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一般條款說"認為,誠信原則的外延不十分確定,但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筆者基本同意"一般條款說",誠信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忠實履行自己義務、行使權利,還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規范提高到新的道德制高點,是在民事活動中賦予當事人更高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要求。誠信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化的道德準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即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誠實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不能有濫用訴訟權利和虛假訴訟的情形。在證據環節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據的收集、舉證、質證、認證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
1、法條規定。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各民法的基本原則,還在本次修改中被確立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可見誠信原則的確立意義重大。為了遏制惡意訴訟,制裁拖延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民事訴訟能夠正常、順利和健康地進行,本次《民事訴訟法》在原第13 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前面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適用對象。從本條規定來看,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其適用對象主要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法官、檢察官、鑒定人及專家證人。通常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誠信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衡。由于誠信原則體現一定的利益平衡,是一種以模糊的公平要求或者價值判斷為內容的規則,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誠信原則的適用應受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只有在具體的法律規范無法適用的前提下,才可適用誠信原則。
3、保障落實?!睹袷略V訟法》為保證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實施,相應對在民事訴訟中沒有誠實信用的行為人增加了懲罰的規定。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 113 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據規則中的具體運用
誠信原則在個案中極具發揮空間。具體案件中,誠信原則不僅在人民法院確保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為當事人創造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且平等地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處分權利及參與法院組織調解等方面中發揮積極作用。具體到證據環節,在當事人舉證、自認、避免虛假惡意訴訟、禁止偽證、禁止反言、確保真實陳述、如實作證、合理勘驗、鑒定結論及避免證據失權等環節大有用武之地。應堅決貫徹誠信原則在證據環節的導向作用,不偏離訴訟公正的基本價值取向。通過誠信原則的規制,引導訴訟參與人緊扣訴訟目的,最終符合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立法價值取向。
1、完善當事人的舉證制度,促使積極提供證據。修改后的民訴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經歷過訴訟的當事人都知道,如果不對提出證據的期限進行明確規定,勢必影響整個審判程序的依法有序開展,也嚴重影響到法院的審判效率,進而導致當事人削弱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按照本次修正案,如果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法院首先要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要相應處理。筆者認為,當事人必須在舉證環節堅持誠信原則。舉證要及時,法律不保護消極舉證的人。當事人是否逾期必須有可供量化的明確細化標準??梢愿鶕讣木唧w情形,結合待證事實的繁簡程度、需要提供證據的數量、種類、類型及證據所處的時空背景,參考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效率,明確合理的舉證時限,由于案件復雜難易程度不同,應該允許當事人在合理范圍內突破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舉證時限限制。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誠信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明文規定前提下,充分發揮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合理確定具體、細化的延長舉證時限。法官應在當事人舉證能力、待證事實后果不明的責任承擔、證明責任分配及訴訟地位、能力等方面予以制衡。
當事人在自認環節同樣須遵守誠信原則。當事人自認不能損害對方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違背客觀事實,不能有虛假陳述,乃至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必須對其自認的事實負法律后果。一切違反誠信原則的當事人自認均不應作為案件中事實認定的依據,應予以剔除。當事人自認發起的惡意訴訟既嚴重損害了無辜者的利益,又破壞社會誠信,浪費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應堅決予以制止并嚴懲。當事人就舉證環節陳述意見應前后一致,保持提供的證據的連貫性,不能前后陳述不一,要以講誠實、守信用的心態舉證、質證及辯論,做到平等對抗、合法有據。
2、完善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踐行誠信原則,讓質證、認定能經受住事實和法律檢驗。新民訴法第78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審判實踐中有需要鑒定的案件通常涉及到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筆記痕跡鑒定的司法鑒定,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在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中往往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能否保證鑒定意見的準確性、科學性關系到能否還原事實,保證公平正義。這就要求法院堅持誠信原則,依法合理選擇雙方當事人指定一致的專門鑒定機構鑒定,或者指定具備資格條件的鑒定機構做鑒定。同樣,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也應本著誠信原則,依法做出公正、準確的鑒定結論。誠信原則要求法官和鑒定人都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本次修法規定如果當事人或人民法院認為鑒定意見需要進一步證明,作出該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必須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時同樣以誠實、善意的態度客觀公正就鑒定結論做出合理說明。
此次民訴法修改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類型,隨著證據類型增多,給法院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帶來不便,對于審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專業知識技能等方面問題,就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提供專業見解或者意見,供當事人參考和法院審查認定。新民訴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專家范圍的認定,權威的認定問題,應有一個具體標準,可以分門別類設置專家庫,必要時,供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指定相關專家出庭作證,提供專家意見。根據本條規定,在訴訟中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可彌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專門性問題上的能力欠缺。彌補欠缺正是誠信原則的體現,做到對公平正義的信守。如果缺乏了誠信原則的約束,訴訟將淪為無意義的訴訟技巧的競賽,甚至是"邪惡的角斗"。
3、出于保證公平正義的需要,誠信原則要求訴訟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都能保證公平對抗。就具體案件中的事實查明,當事人應當庭陳述知情事實或者接受法院的調查詢問。一般說來,對拒不到庭而委托有代理人的當事人而言,有關案件事實必須向其核實,而核實的后果明顯對其不利,不核實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且經多次傳喚原告均拒不到庭接受調查,如果不屬于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案件,案件審理就會陷入停滯。往往這個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有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影子存在。因此,筆者建議取消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當事人列為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不僅是被告,原告也有可能因其不到庭而無法查明案件事實,故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接受調查詢問的,同樣堅持誠信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取證、舉證和質證程序中,由于違反了誠信原則,不能保證訴訟的公平對抗,實際上是與現代法治精神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總體來說,誠信原則事關證據環節的方方面面。在取證方面,如果發現當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證據,以不法行為影響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如實作證、做出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的,都屬于違反誠信原則,可以依據誠信原則決定在當事人之間轉換證明責任。在舉證環節,搞突然襲擊舉證,也屬于違背誠信原則,可以依據舉證時限判定該證據失權。在質證方面,如果發現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應堅決制止??傊?,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誠信原則駕馭當事人的取證、舉證、質證等環節,確保實體正義和程序爭議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