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行困境與完善
作者:龔習琴 發布時間:2013-08-21 瀏覽次數:792
一、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我國的審判實踐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運行中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對審判工作起到了極大的作用,但在實際運行中卻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民陪審員適用的任意性
根據《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該規定明確了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審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但什么是“社會影響較大”至今沒有法律明確進行界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兩種現象:其一,一些法院因為擔心人民陪審員的審理案件的水平不高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理效果,或者認為對人民陪審員無法控制,在審理有些案件時往往以“案件影響不大”為借口,不適用陪審程序;其二,目前經濟日益發達,法院訴訟案件明顯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辦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積壓,相當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卻因為各種原因被隨意組成合議庭,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來達到增長審限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審員加強案件的審理效果,實際上是浪費司法資源,使簡單案件復雜化,增加了訴訟費用和耗費了當事人的時間,使案件久而不決,令當事人反響很大。
(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要求過高及“專職陪審員”的出現無法實現人民陪審的根本目的
1、人民陪審員選任的隨意化,造就了一批專職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中一部分系在職人員,由于他們從事人民陪審員只是兼職行為。當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發生沖突時,有些人往往會犧牲兼職工作,對于法院的邀請以各種理由予以推卻,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議庭時間無法準時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審理工作很被動。人民陪審員中的另有一部分人屬于退休人員或自由職業者,這部分人時間自由,對于法院的邀請積極性較大。加上目前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時并沒有實行隨機制,因此人民陪審員人選的確定權就掌握在法院業務審判庭庭長和審判員手中,在案件決定適用陪審程序后,有些庭長或審判員往往挑選一些與自己關系比較好、比較熟悉、時間較充裕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這樣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些法官和某些人民陪審員的固定搭配。這些人民陪審員就成了這個法官合議庭成員的必備人選,成為專職陪審員。
2、人民陪審員信息未公開化,導致回避權的形式化。目前每屆人民陪審員選出后并未在普通老百姓中進行廣泛公開宣傳,在個案審理法庭開庭前也未組織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適用進行選擇,致使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的信息無從知曉,對陪審員是否適合參加案件審理,是否符合回避條件一無所知,使得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權形同虛設。
(三)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普遍存在
有些法院重形式輕實質,把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作為一項形式,以及人民陪審員自己對職責認識的不足,這雙重認識短板造成人民陪審員無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陪審職能,導致“陪而不審”現象普遍存在。
二、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困境的成因
1、法院審判人員對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作用的不重視
法院的審判人員對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作用認識不夠,認為國家規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只是為了實現對民眾表面公平的政治手段,且陪審員沒有一定的法律修養和法律知識,對審理案件沒有實質性的幫助,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后,審判人員還需對其進行法律知識講解和釋明,這樣給審判人員增加了額外的工作量,所以一些審判人員在案件確實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時往往并不想選用人民陪審員,只有在一些公告案件、為了延長審限等一些情況下才決定選用人民陪審員。
2、人民陪審員自身對自身參與審理案件的作用認識不夠
雖然已選任的人民陪審員主要集中于大專以上學歷的人中,但大部分的人員基本上都不是法律專業畢業,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限,未經過比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問題也難以理解透徹。在一些雙方爭議較大、案情復雜、法律關系復雜的疑難案件審判中,陪審員幾乎是陪而不審,從而在案件評議時,陪審員難以與法官站在同一層面上討論案件,不能發表自己對案件的觀點,只能跟隨主審法官的觀點人云亦云。
3、案件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作用的認識不高
我國的人口素質普遍不高,老百姓對法律及法庭審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夠,對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參與案件審理所起的作用認識不多,認為案件的決定權還在于法官,人民陪審員只是個陪襯,因此在案件審理的整個階段,當事人的眼光只盯著法官是否公正、廉明,對人民陪審員沒有任何的看法。他們對待人民陪審員的這種消極態度也助長了一些陪審人員走過場、做樣子的心態,來了不審案,審了不評案。
三、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員的幾點建議
1、1、縮短人民陪審員的任期,將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由五年進行適當的縮短,并對任期內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次數進行限制,這樣可以防止陪審專業戶的產生。每年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情況進行調查,對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進行考評,對走形式、趕場子、“出工不出力”的人員及時進行談話,仍不改正的下屆不得任用。
2、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審案范圍,對“社會影響較大”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適用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應該包括涉及專門知識的案件、老百姓反響較大、當事人對案件的反映有較大出入、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等。
3、實行人民陪審員隨機產生、當事人選擇、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制度。建立詳細的陪審員個人檔案,包括陪審員的職業性質、背景、特點,區分一般陪審員和專業陪審員。在案件開庭審理前組織當事人共同選擇人民陪審員??墒紫葟娜嗣衽銓弳T資料庫中隨機抽取數名一般陪審員和專業陪審員,并對陪審員的基本情況向當事人介紹,再由當事人選擇確定陪審人員,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法院隨機確定。
4、統一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機構,便于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和報酬的發放?,F實中各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部門各不相同,一般設立在政工處、監察室或立案庭,或者就干脆就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管理。這樣導致人民陪審員沒有組織性、沒有紀律性可言,對自己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容易滋生腐敗,導致辦“人情案”現象的發生。因此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就必須先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所屬管理機構,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管理機構不宜設立在法院,只有人民陪審員所屬的機構脫離法院,才能使人員陪審員與法院之間不具有人身和利益的依賴關系,使人民陪審員真正行使和法官同等的審判權,實現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監督權,真正體現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