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民事案件執行難不僅影響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而且損害了司法權威,不利于社會穩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案件除了具備一般民事案件執行難的特點外,還呈現出當事人對抗情緒嚴重、申請人來訪頻繁以及易引發鬧事、涉執信訪問題等特點。本文主要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的特點,從該類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出發,淺談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的特點

 

1、當事人之間對抗情緒嚴重,矛盾調處難度大。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申請執行案件,雖有生效法律文書,但雙方當事人對材料款結算、工程款給付等方面各執一詞,被執行人常以對賬不清為由拖延甚至拒絕履行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容易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造成案件處理難度加大。

 

2、申請人來訪頻繁,執行人員接訪量大。申請人往往是合同承包方,自認為是弱勢群體,對執行人員的依賴性大,部分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款額未能給付前,每日都到法院詢問情況,部分申請人甚至召集一些承建工人共同到法院要求解決問題,造成執行人員的接訪量增加。

 

3、容易造成當事人對法院不信任,引發涉執信訪問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對法院寄予很高期望,認為只要是拿到了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款額就應當立即兌現。當案件轉入執行程序,判決書所確定款額執行不到位,申請人認為法院怠于執行,執行不力,極易進行信訪。

 

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款數額較大,自然人履行能力有限。建筑工程施工往往造價較高,案件涉及的標的也比較大,法院判決給付工程款上百萬甚至千萬,對于自然人履行能力存在著一定要求,部分為自然人的被執行人見履行無望便干脆不履行。

 

2、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意識,逃避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隱匿自己行蹤,通過委托的代理人向法院表達還款意向,執行人員將還款意向告知申請人,就還款期限做雙方的協調工作。然而被執行人缺乏誠信觀念,到期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加劇了申請人的抵觸情緒,協調工作難以開展。

 

3、被執行人在審理過程中怠于行使權利,對裁判文書存在抵觸情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法律認定工程款結算的部分事實與客觀事實有所不一致,但又不積極舉證證明,導致了敗訴。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后認為法院裁判不公,但又不在法定期間內上訴主張自己的權利。當裁判文書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因對裁判文書心存抵觸,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4、部分執行人員與當事人缺乏溝通,從而引發當事人信訪,耗費執行人員執行時間。由于建筑工程款標的額較大,法院執行難以一步到位,部分申請人無法求償便轉為信訪、上訪或者糾集多人鬧事,而處理該類問題又會增加執行人員的負擔,耽誤執行時間。

 

5、法院對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文書的處罰力度不夠,縱容了被執行人的僥幸心理。部分被執行人抓住執行人員和諧文明執行、維護社會穩定的心態,在執行過程中以跳河、自焚等來威脅執行人員,導致了執行人員一些執行措施無法適用。

 

三、            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加強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的力度,強化審執協調聯動。由于建筑工程類案件標的額較大,審判人員需要高度重視案件的財產保全工作,以防案件在審理結束后難以執行。審判人員在調解以及審理過程中,充分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積極舉證,不斷進行釋法明理,認真撰寫裁判文書,減少當事人的抵觸情緒,提高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

 

2、積極開展多形式的普法宣傳工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中的部分款項多與農民工工資掛鉤,該類案件解決不了容易引起群體性上訪案件。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一方面需要通過學校、媒體、社區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增加社會公眾的誠信意識,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需要審判人員加強宣傳工作,告知申請人并非通過執行程序就能完全實現自己的財產權益,申請執行這一司法救濟途徑也有可能因為被執行人履行能等方面的限制而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起正確的理念,不要將社會經濟交往的風險完全轉移到法院,推動執法工作的開展。

 

3、加大對執行人員的培訓,提升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法院定期對執行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和執行方式培訓,促進執行人員業務知識及時更新,并開展與外地法院執行人員的交流,鼓勵創新執行工作方式以及工作舉措,從而推進執行人員更好的開展執行工作。

 

4、重視涉執信訪工作,推行輪流接訪制度。案件在一段時間無法執結的情況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往往對執行人員產生不信任感,希望找到法院或者政府的高層領導幫助解決問題。針對這種情況,需要在法院內部設立涉執信訪接待室,由院長、局長輪流接訪當事人,一方面可以形成群力提高涉執信訪案件審理執行的實效,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新的涉執信訪案件的產生,為執行人員開展執行工作贏得了更多的時間。

 

5、加大懲處力度,樹立司法權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申請執行的案件數量不多,但每件案件辦理消耗時間較多,被執行人由于存在僥幸心理而做出種種逃避執行的行為帶來執行難度增大,工作量也有所增加。故在處理這類案件中,針對隱匿財產故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要加大處罰力度,以達到處罰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對于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法院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