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作者:吳翔 發布時間:2013-08-19 瀏覽次數:1862
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和信貸政策的影響,江蘇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類糾紛大幅增長,在有些地區尤其是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地區,甚至超越婚姻家庭類案件,成為占法院收案比重最大的傳統民事糾紛類型。
民間借貸行為本質上屬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因而應當受《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借款合同一節有關規定的約束。然而,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層出不窮的借貸案件帶來的是各種各樣新奇復雜的案情,有些是法律制定者當初根本沒有也不可能考慮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成為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時至今日,二十多年前的司法解釋雖仍在使用,但已明顯不能滿足日益變化的形勢需要。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制定出臺了關于指導規范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2013年第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該紀要對江蘇各級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提供了適應形勢的規范依據,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反思,并通過調研不斷加以修改完善,爭取早日入法。
一、當前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原因
1、民間借貸市場混亂,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體系形成良好的行為規范和行為導向。民間借貸主體一方或雙方多數對法律規定不清楚,對借款、還款、還息等不注意保留、收集證據,易被不守誠信一方鉆空,導致訴訟。
2、從事個體經營致富或因房屋拆遷獲得較高經濟補償的人,不滿足于將閑錢存于銀行收取利息,尋求在民間發放高利貸,使這部分閑錢獲得最大收益。而借貸方經常因高利貸過多導致資金斷鏈,無法償還借款,引發訴訟。
3、部分借款人在明知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為卷錢跑路,制造經濟狀況良好的假象,承諾給予超出常理的利息等好處,大量騙取借款,之后便外出下落不明。這樣便造成以同一借款人為被告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且多數需要公告送達。
4、借貸糾紛案件常伴隨其他刑事、民事案件,為借貸案件高發埋下隱患。
二、民間借貸案件中的突出法律問題
1、虛假訴訟頻發。當事人之間為損害第三人利益,人為偽造并不存在的借款關系,通過訴訟途徑,利用法院對當事人調解的支持,通過“手牽手”調解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2、原告舉證責任過輕。以往審理借貸案件時,法官多憑據原告出具的借條作出判斷,即使審查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方式,對于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的,多數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尤其是原告自稱做生意、經濟狀況良好、手頭資金流動頻繁等,對其主張借款交付方式為直接以其身邊大額現金給付被告,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無法找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依據,往往還是以支持其訴請為主。
3、利息問題審查難。雖然省高院新紀要已經作出新的規定加以完善,但對于原告提前扣除利息、高利貸等情況,被告僅提出異議,鑒于其舉證能力確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的,法院就沒有依據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不利于相關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審查;再者,部分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等原因缺席審理的,法院更無依據主動進行審查,即使審查,也無加重原告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
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市場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虛假訴訟的審查意識、審查強度和打擊力度。
2、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加重原告舉證責任,對主張全部或大部借款資金都為現金的情況加以嚴格審查和遏制,以法律、判決的形式對規范相關民間借貸行為起到價值導向作用。
3、對于法院在審查利息問題時,如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賦予法官主動審查并加重原告舉證責任的權利,嚴厲打擊關于利息的違法約定,發揮民事訴訟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作用。
4、鑒于省高院紀要雖有重要指導意義,卻無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效力,不能直接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故希望上級在適用該紀要過程中及時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完善紀要規定,積極建議將相關規定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