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應對公眾懷疑的合理模式
作者:環震 發布時間:2013-08-18 瀏覽次數:800
當前,司法公信力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法院司法公信力降低已是不爭的事實,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關注程度在不斷提高。人們對法官的信賴程度不高,特別是民事案件,由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個案懷疑引發為公眾懷疑的情形時有發生,審判人員不得不在正常審判活動之外承擔大量的應對工作,這已經成為案件審理和日常工作重大干擾因素。
一、基層法院應對公眾懷疑之現狀分析
(一)目前公眾懷疑的表現形式
1、上訪、信訪
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持懷疑態度而不斷地上訪、信訪,是民事審判中最為常見的公眾懷疑表現形式,我國對上訪、信訪未設立有效的終結機制,因而出現了上訪申訴主體無限,上訪申訴時間無限,上訪申訴理由(條件)無限,上訪審級(次數)無限。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認為可以不斷申訴上訪,對一審、二審、再審處理結果不服,一直上訪至最高法院,更有甚者對最高法院的裁決也不相信,還要上中央其他部門申訴上訪,"信訪不信法"現象時有發生。
2、媒體、網絡、輿情
在我國網絡、媒體與民事審判呈現互動態勢,一方面媒體報道公開民事審判過程,增強對民事審判的監督;另一方面,網絡、媒體的過度關注,影響審判人員作出正確的處理(1)。由于我國對網絡輿情的監管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一些網絡媒體對涉法案件的不實報道或網民對法院和法院干警惡意發表的不當言論等還未造成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制和懲罰措施,導致我國基層法院在處置負面網絡輿情的問題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涉案當事人網上發表言論,試圖左右法院和法官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有的在網上發泄不滿、捕風捉影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實攻訐法院執法不公,有的盜網絡輿論監督之名,行破壞和干預獨立審判之實,在網絡上大發不實之詞,試圖引起網上共鳴,讓"案件變成事件",借助網絡輿論撼動司法裁判。部分網民很少質疑這些信息的真實性,也沒有進行成熟的思辨,僅憑主觀臆斷對信息發表意見,帶有很嚴重的感情色彩,易導致真相的掩蓋、言論的失實。
3、人大代表對個案審判發表質疑
人大代表是溝通民意的重要橋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職能受到《憲法》和法律法規的保護,人大代表收集和反饋民眾意見是代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進行監督的目的,在于控制司法獨立的任意擴張,防止司法專橫或司法專制主義的出現。但在現實中,存在人大代表通過提出書面意見,要求就個案作出情況匯報或說明裁判理由,而法院對于來自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意見,歷來是非常重視的,如果某個代表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存在利益關系,往往會演變成對個案的干擾和影響。
4、檢察機關過度監督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 在民事檢察監督中,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民事訴訟、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解決的是私權糾紛,強調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意思自治及平等地位,但是民事檢察主要目的是查證法院的判決、裁定等是否公正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為的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根據當事人申訴、案外人舉報,對民事案件的個案進行監督。由于當事人的濫用權利及維穩的需要,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的種類及數量在逐年增加,檢察建議和抗訴還有可能影響到原來主審案件的審判人員的個人利益。
(二)法院的被動式應對
1.現行應對方式
(1)案例回顧
某男與某女離婚糾紛,男方系第三次婚姻,其與前妻所生女兒業已成年。離婚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雙方爭議最大的是婚生子撫養權。男方比女方大25歲,提起離婚訴訟時婚生子2周歲,出生后一直隨女方及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女方的父母幫其帶孩子,女方母親比男方小1歲,男方從原單位退養,在城區有房,女方名下無房,父母老家在農村。法院審理后,綜合考慮雙方各自的情形并到雙方所在的基層組織走訪、調查后,將婚生子判歸女方撫養。該男認為法院裁判不公,在社區多次揚言已將財產轉移給女兒,買了數把刀,準備"殺法官、做驚天動地的大事",同時該男還在本地較有影響的網站上多次發貼攻擊對方當事人和法官,散布不實言論,部分不了解情況的網友跟貼。法院了解這一情況后,書面向上級法院作出情況匯報,同時向雙方當事人所在社區及街道辦事處通報情況,多次召開會議,邀請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司法所、婦聯等部門的人員參加,落實穩控措施,要求密切注意男方近期的動向,務必防止惡性事件的發生。
(2)簡要分析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民事法官對當事人的過度懷疑需承擔案件審判任務之外的大量應對。應對承辦案件信訪、上訪,一般流程應案件情況向上級法院匯報或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匯報、通報材料由承辦人負責撰寫;會同信訪部門、本法院負責上訪、信訪的部門與信訪人談話;與當地基層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能部門會商,落實穩控措施,特別是對打算進京上訪的人員,要重點進行勸導。法院過去對個體懷疑引發的公眾懷疑不夠重視,往往采取漠視態度。隨著網絡、輿情的影響力逐漸擴大,法院高度重視各類公眾懷疑的應對工作。
2.現行應對方式成本較高,對民事審判人員的審判活動有較大影響
(1)法律成本學說
成本與效益是經濟學概念,研究成本與效益的形成、發展、影響是經濟學的基本方法之一。目前,法學界并未對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進行明確的界定。西方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把法律成本劃分為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四類,就訴訟成本而言主要指訴訟主體在訴訟活動中所耗費的全部費用,既包括訴訟當事人支付的金錢、時間和物力,又包括司法機關為審理案件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2)。而應對公眾懷疑的應急成本,是指法院包括民事法官因當事人或公眾對民事審判活動的過程(程序)、結果(實體)產生懷疑,可能導致公共事件發生而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包括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應急也屬于執法成本范疇。
(2)現行被動式應對方式
對已經出現公眾懷疑或可能出現公眾懷疑的案件,往往來源于檢察機關、人大、網絡、信訪部門,先將情況向上級法院和同級黨委政府作為情況匯報,一般要求案件承辦人在較短的周期內(1-2日)制作相關案件審理情況的匯報材料。在接到指示后采取相應措施,包括承辦人應分別參加由信訪局、人大等部門牽頭召開的各種矛盾化解協調會,然后根據公眾懷疑的程度確定是否需要落實維穩措施。這種被動式應對方式下,法院須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制作文件并參與協調穩控,而案件承辦人奔走在各個部門之間,一個案件至少要參加3-4次不同的會議,對民事法官的正常審判活動形成干擾。
二、公眾懷疑產生的不可避免性
(一)信息的不對等性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諺語:"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句話隱含的意義說明因為法官與當事人所掌握的信息存在非對稱性,如果要避免產生公眾懷疑,要讓一個司法決定讓人信服是公正的,法官就需要把作出該決定的所有非對稱信息公諸于眾。但由于長期以來的制度及審判活動的自身性質的限制,審判公開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二)目前審判公開的現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了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等內容。從規定來看,我國目前所采取的審判公開制度,實際上還是半公開的審判制度。半公開的審判制度是指僅僅審理案件中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公開,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不對外公開。不僅合議的過程是秘密進行的,而且合議中的分歧意見也不對外泄露。此外,民事法官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證據的采納、案件事實的認定上,被法律賦予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依據案件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而且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官的職業道德、邏輯法則以及以往的審判經驗的影響。
(三)民事審判工作易受來自內外部干擾
不能否認,在法院內部,法官隊伍中存在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準則和工作紀律,違法辦"人情案、關系案"的情形;法官也存在工作上的暇疵和疏漏,導致裁判的不公正。在法院外部,有些基層黨政領導把法院看作與其它行政機關一樣的工作部門,讓法院參與招商引資、包村扶貧、計劃生育、城市征收、行政強制執行等工作;有的為保護本地利益動輒要求法院如何裁判、如何執行,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常受到干擾。極少數媒體或個人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向法院提出無理要求,聲稱如不滿足其要求,就要對案件進行炒作,或者發表不實言論,對法官個人進行威脅。用故意炒作的方式給審判施壓。此外,還存在人大代表利用身份對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干預,直接以監督名義過問個案。
三、應對模式構建之思考
(一)區分公眾合理懷疑和利益相關人操縱的公眾懷疑
"合理懷疑",英文為Reasonable Doubt,是來源于刑事證據規則的術語。本來的意思是證據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質疑的推敲。和"公眾"連在一起合理懷疑,取意為"一般社會成員基于慣常的社會道德觀念和生活準則而產生的質疑"(3)。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區分公眾懷疑是真實的、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見的自然匯聚,還是少數利害關系人刻意操縱的結果。在新聞推手、職業上訪者等群體輪廓日漸清晰的社會環境中,法院要特別留意判斷,在合理甄別公眾意愿的基礎上作出有效的回應。
(二)職業法官的思維方式與正常社會經驗不得相悖
在一般民眾觀念中實體法律晦澀,訴訟程序繁瑣,審判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為避免法官覺得"合理"的裁判在公眾評價中成為"不合理",法官在運用法律時應當充分考慮一般民眾的觀念。盡管職業法官的思維方式較之普通大眾更為專業化、法律化,但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需依據正常閱歷人士之社會經驗。法律人的職業謹慎足以防范其受事件發生之高概率影響而貿然認定不利于被告人之事實,但也容易較一般常人產生更高的事件發生之概率要求,在某種程度上就會形成法律人思維與一般民眾思維的"脫節" (4)。
(三)從微觀層面而言,應當完善裁判文書的證據評議
近年來,基層法院民事審判普遍存在案件多、超負荷工作的現狀,同時由于彭宇案的后期影響,大部分法官內心對判決文書的證據分析、說理有一定抵觸情緒,秉持"言多必失"之心態,文書制作在前幾年強調證據分析、事實說理后又走向簡化趨勢。但隨著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關注在不斷提高,作為司法公開重要內容之一的文書公開、文書上網已由制度予以確定,作為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裁判文書(法律規定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法院要完善裁判文書的證據評議部分,對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加強分析和說理。如果在裁判文書上將法官內心思維判斷的推演過程細化成公開表達的文字語句,完善裁判文書對證據的分析評議,加強事實認定的說理性內容,會帶來顯而易見的好處(5),還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法律觀念的形成。
(四)從宏觀層面而言,應努力消除非法干預的空間
要避免或減少當事人及公眾合理懷疑,要堅持司法公開。法院只有率先公開可能引起公眾合理懷疑的信息,對焦點、熱點問題發表自身的觀點,將立案、庭審、裁判、送達等各個環節公開展示,以公開審判過程為重點,避免出現程序暇疵,接受公眾監督,堅持審判公開有利于從程序上消除非法干預的空間。
(五)從技術層面而言,法院應建立處置機制,完善處理流程。
建立統一應對懷疑、溝通信息的平臺,以法院對外聯絡部門(目前主要是辦公室,必要時可以建立專門的應對公眾懷疑管理辦公室)為依托,在庭室內設立應急處置小組,調動整合內部力量。在公眾懷疑處于不同階段時予以不同處置方式。在公眾懷疑的萌芽階段,即案件審理過程中或判決文書下發之初,對可能引發公眾懷疑或已表露炒作信息的個案的當事人加強法律關系的釋明;同時建立預警制度,核實案件情況,預估公眾懷疑強度、可能造成的影響,向當地媒體、網絡事先通報情況。在公眾懷疑的發酵階段,法院應進行說理引導,利用平面媒體、網絡與公眾心平氣和地交流溝通,慎用或不用容易引起反感的詞句,擺事實、講道理,嚴禁打官腔,說空話,將公眾懷疑引導到正常的價值評價中。在公眾懷疑的形成、暴發階段,法院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及時補救。特別是對因審判工作的錯漏引發的公眾懷疑,該致歉的致歉,該處理的處理,以取得公眾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