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根據省高級法院的統一部署,蘇州、無錫、揚州三地區6家基層法院同時對18起跨國電信詐騙案進行宣判,認定涉案174名被告人詐騙13441100元至22000元不等,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處相應罰金刑。

  這批跨國電信詐騙系列案件由公安部聯手臺灣警方,與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斯里蘭卡、斐濟、菲律賓7國警方采取統一行動破獲。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我省公安機關從馬來西亞、泰國、斯里蘭卡及國內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4名。

  我省公安機關破獲18起案件中有11起的犯罪地不在我省,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省蘇州市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18起案件中,蘇州市虎丘區、姑蘇區、吳中區及工業園區法院審理被告人林志金等15起129人詐騙案件,江陰市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起11名被告人詐騙案件,儀征市法院審理被告人王銀霞等2起34名被告人詐騙案件。

  由于電信詐騙犯罪危害范圍廣,受害公眾多且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程度高。為確保此批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省高級法院要求各審理法院在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的基礎上,依法從嚴懲處。省高級法院領導高度重視,親自參加協調、指導。針對此類犯罪采取非接觸在境外實施,取證難度大;涉及司法主權等敏感性強因素,加大溝通協調和對下指導工作力度,明確了證據規則,統一了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專門指定了業務庭一名負責人負責此批案件審理的協調、指導工作。各審理法院也十分重視案件的審理工作,成立審理電信詐騙犯罪案件審理工作小組、指定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進行審理,確保案件順利審結。

  蘇州市4家基層法院審理的15起案件中,吳中區法院宣判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詐騙案,是江蘇省迄今為止單筆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電信詐騙案,也是“11·29”特大跨國電信詐騙系列案的源頭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志金、許毅、朱俊、蘭瑜、萬孝瓊、萬孝佳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先后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和泰國曼谷市參加他人組織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活動。

  2011年11月間,6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冒充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事先獲取的聯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吳中區某公司財務經理沙某名下銀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對其財產進行核查比對等事由,誘騙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期間多次向電信詐騙組織指定的賬戶進行轉賬或者匯款,騙取其1266.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志金、許毅、朱俊、蘭瑜、萬孝瓊、萬孝佳伙同他人詐騙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遂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林志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朱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9萬元;判處被告人蘭瑜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萬孝瓊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被告人萬孝佳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

  江陰市法院審理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詐騙犯罪案件中,經查明,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經他人介紹或通過看“招工廣告”,于2012年2月至5月間先后從國內至菲律賓馬尼拉市帕拉那克民族村蓋拉提亞街10號,伙同臺灣籍同案犯(另案處理),采用通過電腦向中國境內電話發送語音包,或直接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冒充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信用卡透支、銀行卡賬戶涉嫌洗錢”等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引導被害人將資金打入詐騙團伙控制的銀行賬戶。2012年5月,被告人李梅花等10名被告人詐騙5次,騙取99775元,被告人馬沖沖詐騙3次,騙取22775元。

  儀征市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至6月21日間,王銀霞等21名被告人與張守君在同案人楊達毅(在逃)的組織、安排、指揮下,先后出境至泰國華欣“PALM HILL 1445/91”別墅內,分別擔任“一線”撥打電話、“二線、三線”接聽電話,冒充我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等身份,采用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涉嫌洗錢案件、要證明清白需資金清查等事實,詐騙被害人錢財。其中王銀霞等11名被告人詐騙1024546.96元;李庭華等10被告人詐騙1018746.96元。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各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詐騙犯罪數額、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