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下,蘇州、無錫、揚州三地區6家基層人民法院15日對18起跨國電信詐騙案進行宣判,認定涉案174名被告人詐騙2.2萬元至1344.11萬元不等,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其1年6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處了相應罰金刑。

  這批跨國電信詐騙系列案件由公安部聯手臺灣警方,與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斐濟、菲律賓7國警方采取統一行動破獲。其中,在公安部統一部署下,江蘇省公安機關從馬來西亞、泰國、斯里蘭卡及國內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4名。

  江蘇省公安機關破獲的18起案件中,有11起的犯罪地不在江蘇省。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蘇州市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18起案件中,蘇州市虎丘區、姑蘇區、吳中區及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15起,無錫市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1起,揚州市儀征市法院審理2起。

  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電信詐騙犯罪危害范圍廣,受害公眾多且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程度高,為確保此批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江蘇省高院要求各審理法院在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的基礎上,依法從嚴懲處。

  在這18起案件中,吳中區法院宣判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詐騙案,是江蘇省迄今為止單筆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電信詐騙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間,6名被告人曾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參加他人領導的電信詐騙組織,冒充公安、檢察等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事先獲取的聯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吳中區某公司財務經理沙某名下銀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對其財產進行核查比對等事由,誘騙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期間多次向電信詐騙組織指定的賬戶進行轉賬或者匯款,騙取其人民幣共計1266.1萬元。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各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詐騙犯罪數額、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分別判處174名被告人1年6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處了相應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