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2日,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蘇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雙方在借條上約定:1、此款使用一年。2、月息按5%計算,即每月應付息5000元整,于每月12日前付息,逾期按每天100元支付違約金同時償還本金。王某在支付8個月的利息40000元后,未能按期償還蘇某的利息及本金。2013220日,原告蘇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償還本金100000元、利息6333元、違約金3800元,共計110133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原告利息和違約金的訴求能否同時支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利息和違約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適用的情況也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產生的,而違約金是在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可以同時適用,原告的利息和違約金訴求應該同時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如果原告根據較高的利率標準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已足以彌補其遭受的損失,則在已經支持原告利息請求的情況下,對被告違約金的訴求可不再支持。當然,利息與違約金兩項加起來之和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應當均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應明確違約金的性質。所謂違約金, 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關于違約金的性質,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這符合民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雖然補償性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額的預設, 但交易市場變化無常,違約實際發生時違約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在所難免。

 

第二,當事人在借貸合同中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因此利息和違約金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同時存在的。但對于出借人來說,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所遭受到的損失是借款利息。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如果利息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再支持違約金請求就有悖于損失補償原則。如果利息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可以用違約金予以填平。《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該案中同時約定了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額的違約金時,屬于變相地放高利貸,對于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護,法律更不保護高額的違約金。因此,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時的適用標準應是: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本身就超過了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不必考慮是否支持違約金,直接駁回違約金的訴請;利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均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月利率為5%,明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的違約金訴請應不予支持,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亦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