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準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規定中,對非法集資作了如下定義:"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雖然作了相關定義,但是沒有能釋以何種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一、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

 

1、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2、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二、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

 

近年來,非法集資在我國重新抬頭,并向多領域和職業化發展,有些不法分子打著"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倡導綠色、健康消費"和開展宣傳活動的旗號違法集資,損害了環保的公益形象和聲譽。

 

非法集資情況復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

 

從目前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2006年,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占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4、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非法集資的主要種類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要求各級各地政府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活動的責任。

 

五、遏制非法集資的幾點建議

 

為了遏制非法集資,充分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通過以上對非法集資的分析,提出以下看法,做到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

 

1、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提高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

 

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傳媒手段,宣傳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通報非法集資的新形式和新特點,提示風險,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引導其遠離非法集資。加大對典型案件的公開報道力度,以專欄文章、專題節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震懾犯罪分子,形成對非法集資的強大輿論攻勢。在廣大農村、城市街道、社區、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宣傳欄,張貼宣傳畫,擴大覆蓋面,強化宣傳效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切實把好廣告監測工作關,切斷傳播媒介。

 

1)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危害性,重視和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監管。對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廣告。

 

2)對發布涉及投資咨詢業務、金融咨詢、貸款咨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3)商品營銷、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房地產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者變相集資等內容。

 

3、社會公眾提升自我防范意識。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