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
作者:張云云 張佳寅 發布時間:2013-08-15 瀏覽次數:800
一、未成年人保護輕刑化下的刑事政策解讀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266條,再一次重申了有別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方針政策:”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表明了國家在對待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上一貫秉持的立場和指導思想,與國際司法準則保持了共同的價值取向,但同時彰顯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過于單薄和不完整,存在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將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思想上升到了法律層面。1979年中共中央的58號文件、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闡明了前述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和原則。⑴以一貫之的方針政策表達了國家、社會和司法各界對未成年特別關護的良好意愿,但卻停留在宏觀思想層面。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主罰輔”原則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版本,出發點不容置疑,但也存在需要反省正視的問題。
一是沒有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與實體法加以區別。程序有獨立于實體的內在價值,保障實體正義的訴訟程序,必須有其獨特的原則規范。雖然從法學理論研究角度,將未成年人犯罪相關的實體法原則和程序法原則統一研究,與”刑事一體化”的研究思路相契合,具有積極意義。⑵然而,從立法技術方面來看,刑事政策原則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全過程,而將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實體法原則,即”教育、感化、挽救原則”作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仍然沒有擺脫成人刑事司法思維模式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易于導致有罪推定。
二是與涉少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有差距。”教主罰輔”的立法指導思想與歐美等國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程序中的”福利司法模式”在理念上相似,在內容上卻不完備。對于國際上公認的、具有普適價值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則和制度,如訴訟權利特別保護原則、分別處理原則、全面調查原則等,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涉及。
三是政策執行的效果與制定初衷有差距。從幾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未成年人犯罪在程度上實現了輕緩處理。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組織機構、法律體系、配套機制的缺位,”教主罰輔”在實踐中往往被”教罰并重”、”罰主教輔”取代。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國特色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是構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法律體系、法律傳統、歷史文化等的差異,決定了我國必須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未成年人司法國情的道路,尋找到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從比較法角度看,在時間和經驗上,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比西方國家起步晚,可以在借鑒國外先進制度的基礎上,探究各國未成年人司法上取得成效的共性和規律。以歷史的角度看,幾十年的理論研究成果、立法和司法實踐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寶貴素材,我們需要從中總結出成功的經驗并加以推廣以致上升到立法層面。
縱觀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模式,”福利司法模式”已經成為國際發展趨勢。隨著19世紀刑事實證主義理論的興起,教育刑開始代替傳統的報應刑,到了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國開始適用恢復性司法。有關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理論來源,不同學者從社會學、心理學、法學等多種角度給予了不同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國家親權理論、犯罪控制理論、權利保障理論、刑法謙抑性、刑罰個別化、恢復性司法。
從成人司法程序中獨立出來,平等對待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獨立的價值和意義,是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出路。我們需要去除對未成年人弱勢地位的俯視恩賜和模糊感性,科學而理性地對待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筆者認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無論是生理、心理還是精神上,未成年人都是不成熟的,不能用成人的視角相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可以理解為病人行為或者受害者行為。
二是對未成年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應當將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和違反道德的不良行為統一納入,教育未成年犯罪人的同時兼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
三是對未成年人”最大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要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標準,保障未成年人去犯罪標簽化和再社會化。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原則探析
德國法學家考夫曼有言:”無法律原則即無法律規范。”⑶具體到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其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始終,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基本價值和基本規律的準則。
理論界,有很多學者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原則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例如,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一下幾個方面:全面調查原則;分案處理原則;迅速簡易原則;專門化原則。
以上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原則屬于微觀、技術層面的規定,宏觀上,還需要統領性、兼容性的原則。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則還應包括:
(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一方面該原則與我國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則相適應,適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國際形勢。1985年通過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在開篇就明確了”會員國應努力按照其總的利益來促進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另一方面該原則涵涉面廣,能充分發揮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原則作用。一是關注被追訴訴訟主體的權利,為適用無罪推定的刑事基本原則留下空間余地。二是能體現我國傳統刑事政策,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寬嚴相濟政策。
(二)未成年人權利特別保護原則。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福利司法,弱化懲罰,最終達到教育、矯正的目的。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對其提供不同于成年人的、適合未成年人個體需要的特殊幫助和保護。特別保護原則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律師辯護、附條件不起訴、犯罪前科消滅等制度提供了合理框架。特別保護不僅涉及未成年人實體權利,也保障其正當的訴訟權利,不僅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涉及未成年被害人。
⑴ 盧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與少年司法制度變革》,載《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第35頁。
⑵ 王敏遠:《論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6期,第63頁。
⑶[德]亞圖.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簡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臺灣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