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昆山法院作出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與公司自然人股東王某某資產、負債合并清理的裁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處置程序有序推進,待財產分配和余債豁免后,公司自然人股東將擺脫債務危機實現“新生”。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企業與股東“合并破產”案件。

    據了解,昆山市某印刷公司主營印刷業務,王某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因生產需要公司對外借款較多,由于經營不善,企業無法及時償還債務,7家債權人將某印刷公司訴至昆山法院。同時,王某某以個人名義民間借貸的部分款項也投入到了公司經營,14名債權人也將王某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后,相關涉及某印刷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貸案件均進入到執行階段,此時公司已資不抵債,執行部門遂將某印刷公司移送破產清算審查,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法院在對某印刷公司以及王某某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后發現,公司并未獨立規范建立賬冊,公司財產與王某某個人財產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過六旬,其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難。王某某向法院表示,其絕無隱瞞財產行為,愿意積極配合法院處理相關債務,同意把個人和公司財產全部拿出償債,但也請求保留基本生活必須的條件。王某某鑒于自身確實再無能力繼續清償相關債務,提出了個人債務清理申請,并被昆山法院受理。

    法院經調查核實,某印刷公司現已停業,名下有一處工業廠房,市場價值約300萬元,公司債務約600萬元。王某某家庭有2套住房,市場價值總計約200萬元,其中1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償債的房產市場價值不足100萬元,個人債務約500萬元。王某某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未明確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且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無妨害訴訟、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等行為。

    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如將某印刷公司和王某某個人債務分開清算,將會造成公司與自然人債權人清償率明顯差異,不利于公平清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定王某某應對某印刷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通過“反向人格否認”,認定某印刷公司對王某某的債務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征求王某某和相關債權人意見后,法院依法裁定對王某某和昆山市某印刷公司的債務合并清理。

    “我們將王某某相關情況與債權人充分溝通后,債權人同意將某印刷公司廠房和王某某名下的1套住房進行拍賣,對拍賣款完成分配后,剩余債務將不再要求王某某清償,兩者債務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債權人公平受償,也為王某某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該案的承辦法官歐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