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的必要性
作者:李浩 發布時間:2013-08-12 瀏覽次數:817
目前,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已達成清償協議或取得債務分擔判決,債權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繼續共同承擔償還義務,而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二是夫妻關系繼續存在,但因執行依據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為被告,在債權得不到清償后,權利人申請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的。三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并未就該債務的清償進行協議或判決分擔,申請執行人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是否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以前理論界和執行實務中一直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現在基本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只是對何種債務可以追加還存在不同的聲音。
夫妻共同債務追加執行理由非常充分:
(一)追加執行具有合法性。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這既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等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體現,同時,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無論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夫妻離婚后,這一原則也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離婚時,夫妻雙方就夫妻債務清償達成的協議或取得的法院判決,只能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作為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債務的分擔作出意思表示,債權人與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能受有關債權法的調整。《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債權人自然可以不接受離婚當事人對債務分擔的決定,也即不受債務分擔決定的約束。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過程中,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正是將已經變更的債務主體恢復到債務分擔前的狀態,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當被追加的被執行人承擔了在離婚時不屬于自己清償的債務后,則可以依據債務分擔的決定,向原被執行人追償。通過追加執行,使婚姻立法與債權立法原有的沖突得到了化解。
(二)追加執行為現實執行中所必須。不僅是在已經離婚債務人的執行過程中需要追加被執行人,就是在執行夫妻關系尚在存續的債務案件時,也需要追加執行。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以夫妻其中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現行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當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時,涉及一般動產的執行比較簡單,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可。但在執行不動產及有產權證照的動產、公民個人儲蓄、股票交易帳戶時,就出現了必須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問題。在執行查封、凍結、扣劃上述財產,以及此后的變價、產權過戶時,協助執行單位一般都要求執行依據上的被執行人與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當產權登記人或儲蓄記名人不是執行依據中的被執行人時,就必須通過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以排除執行阻礙。同時,追加執行也有利于對夫妻債務性質的確定。夫妻債務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分,在執行追加前,許多債務的性質是模糊不清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就可能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這就需要有一個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的程序。通過追加程序,正可以彌補我國《民事訴訟法》在這一方面的立法缺失。
(三)防止假離婚逃避債務,堵塞婚姻立法上的漏洞。市場經濟造就了一大批商海搏擊中的勝利者,同時也產生了許多負債累累的債務人。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又不想連累家人,就常常會以"假離婚"的手段來達到這一目的。當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時,取得財產的一方則以債務由另方承擔為由提出抗辯,以期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由于目前對借婚姻逃避債務的假離婚現象尚沒有行之有效的杜絕方法,如果對生效的離婚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不僅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無端地浪費審判人員的寶貴時間和精力,而且也會大大地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只有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對共同債務人的追加執行,使債務人難以逃脫債權人的追償要求,難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從而堵塞了婚姻立法上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上的漏洞。
(四)各級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追加執行已進行探索實踐。2005年4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充分調研,并聽取了相關審判業務庭的意見,制定了《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解答第2條第3項規定:"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2011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當前執行工作實踐中亟需統一的法律適用突出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在涉及夫妻一方欠債,債權人要求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除非債務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債務人提供證據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加的配偶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之訴解決債務性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