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29時,耿某因合伙糾紛散伙欠沈某40萬元經法院調解生效后,未按生效調解書履行義務,沈某申請法院對耿某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耿某名下有一輛轎車,遂依法扣押了耿某所有的轎車,并將該扣押車輛停放在一修理廠院內,修理廠收到車輛出具了手續交給法院。當日11時許,耿某打電話給其妻用其家中備份的鑰匙,趁修理廠不備,偷偷將該車開走。修理廠發現車輛被盜后,立即報警,728日耿某被警方依法傳喚。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362000元。

 

針對被告人耿某的行為,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耿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刑法第91條第2款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耿某的車被法院扣押后,成了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財產,屬"以公共財產論"的財產。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以公共財產論的被扣押的轎車,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耿某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是:法院執行耿某的車輛并扣押該車,是法院依照法律職權執行的,耿某將被扣押的車輛秘密取回,妨害了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對耿某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耿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耿某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雖然在客觀方面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但涉案的車輛屬于耿某自己的合法財產,其行為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且耿某辯稱其將車開走是為了逃避法院的執行,事后又沒有索要汽車,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耿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犯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在司法實踐中,對秘密取回被法院扣押財產(包括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扣押財產)的行為,大多認定為盜竊罪,也有的認定為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還有的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再有的認為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耿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1、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 

 

2、我國《刑法》第91條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那么偷回自己被國家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是否侵犯公共財產權。筆者認為私人財產在有關單位管理、使用、運輸期間,有關單位獲得占有權,同時與該財產的所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有關單位承擔如期返還給所有人的義務,所有人有請求返還的權利,如果該財產毀損,滅失,有關單位應承擔賠償的責任,所有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以公共財產論"有兩層意思:一是該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被視為公共財產,二是財產所有人對該財產的侵犯也能構成對公共財產權利的侵害。本案所涉汽車雖然為被告人方某私人所有,但是正在國家機關合法扣押之中,屬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財產,依法應以公共財產論。

 

3、從占有的角度來分析:占有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占有所有權人的財物。所有權人盜竊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與他人占有所有權人財物性質有直接的關系。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一般不能構成盜竊罪,此種行為在外國刑法理論中一般稱為阻卻違法性的自救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關于自救行為的規定,但是根據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仍然可認定此種行為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看,其盜竊行為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是恢復自己的權利,主觀方面與盜竊罪構成不符。但是有一點是例外的,那就是如果所有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并不知道所要竊取的財物歸自己所有,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竊取,那么即使竊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財物,仍然構成盜竊罪,這屬于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問題。所有權人盜竊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要根據行為人盜竊的主觀目的來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一般在正常情況下,所有權人的財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則此時財物相對于所有人應被視為他人財物,盡管所有權仍在所有權人這里。如果所有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此類財物, 在這種情況下,他人雖然不是財物所有人,卻是財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財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然后又進行索賠,實際上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本質特征,應以盜竊罪論處。

 

4、從法益侵害的角度看,耿某偷開自己被扣押的車輛,其行為侵害了國家財產權,具有法益侵害性。盜竊罪是一種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只要侵害其中任一權能,就是對整個所有權的侵害。財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實際生活中商品經濟的發展使所有權權能被肢解,在一定時空條件下能夠進行分離。這種相對獨立的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權能,當然的受到刑法的保護。如果片面的認為刑法僅保護所有權整體,客觀上就漠視了所有權分離的現狀,縮小了刑法保護的范圍。案例中耿某駕駛的汽車被法院扣押,雖然所有權沒有轉移,但法院在客觀事實上已控制了汽車,汽車已置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下,法院已成為汽車的合法占有人,這種占有權受刑法保護。此時被扣押的車輛即屬于這種公共財產,也是我國刑法保護的對象。目前在行政或司法領域里,有不少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追繳公民涉案財物等,如果任由涉案公民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財物,勢必造成一批公共財產無形流失,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耿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法益侵害性。

 

綜上分析,如果財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實際上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本質特征,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