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盜竊罪量刑門檻調高 與江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作者:米格 發布時間:2013-08-09 瀏覽次數:1240
中國江蘇網8月8日訊 記者今日上午從蘇州姑蘇法院了解到,孟某盜竊了價值1萬余元財物,該院以盜竊罪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一年。按照老量刑標準,此案屬“數額巨大”,量刑在3年至10年。而昨日江蘇出臺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后,孟某案降至“數額較大”。該院是首次按照新標準量刑,新標準也彰顯了江蘇經濟發展水平不低。
孟某在新規上雖然拾了便宜,但新規絕不是為盜竊量刑放寬政策,新規將盜竊殘疾人、救災物資、趁災盜竊等等行為歸類為8種情形,盜竊1000元就屬“數額較大”。
昨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了江蘇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4月3日發布的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盜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盜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江蘇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調整。
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蘇省將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定為“數額較大”。五萬元以上定為“數額巨大”。四十萬元以上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江蘇執行的這一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結合江蘇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情況確定的。
姑蘇法院法官劉揚審理了孟某案后向記者表示,對比老標準,新標準并不是在縱容犯罪,而是法律與時俱進的必然結果,江蘇經濟持續騰飛,新規對盜竊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調整體現了經濟發展的成果,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盜竊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學。
然而,也有特定情形下的盜竊量刑門檻規定得非常低,竊賊一不小心就會撞入“數額較大”的量刑范圍。
記者從江蘇省高院了解到,江蘇結合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考慮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將“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這八種盜竊情形的量刑門檻降低了50%,案值1000元就屬“數額較大”入刑。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民生權益的充分保護。
據江蘇省高院介紹,新規制定標準過程中,相關團隊對江蘇省近年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以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