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蘇法院首次適用江蘇省新標準判處盜竊案件
作者:耿莉 發布時間:2013-08-09 瀏覽次數:1141
8月8日上午,蘇州姑蘇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并進行了宣判,據悉,這是江蘇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新標準出臺后,蘇州首次適用該標準對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孟某與同案人孟某某共謀盜竊后,于2013年4月期間,先后竄至蘇州市區多家超市及大廈門口,趁無人之機,采取撬鎖的方式,實施盜竊電動車作案6次,所盜竊車輛經物價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249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日前確定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數額標準,具體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上述三個標準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確定的1000元、3萬元和30萬元的三檔最低金額,更遠高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500元、5000元和30000元的最低值。
承辦法官劉揚介紹說:“就孟某盜竊案來說,其盜竊金額達到了1萬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額標準,其金額就達到了巨大,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標準,數額僅達到數額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這對于被告人來說可能是一個影響一生的變化。”
針對記者“標準提高是否意味著縱容犯罪”的疑問,劉揚表示,新標準并不是在縱容犯罪,而是在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法律與時俱進的必然結果。就他辦案的體會來說,新標準更好地詮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盜竊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