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具有使社會公眾信賴的效力。司法公信力的評判必須從社會公眾的視角出發,從社會公眾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意愿度、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的自覺遵守程度等方面,我們可以審視司法公信力的狀況。司法公信力的實現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一個依賴于相關制度建設的系統工程。具體來說,第一,司法公信力之實現必須以司法公正為核心,司法機關必須靠一系列實實在在的舉措去踐行司法公正,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第二,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必須以司法公開為保障,司法是一個過程,保證社會公眾知悉、了解、適度參與司法過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要旨;第三,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必須以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前提,社會公眾信賴司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司法機關能始終不偏不倚地作出最公正的裁判,而這一切有賴于司法機關能"超脫"于權勢個人與權勢機關,即始終能在依法設定的"自我"狀態中做出裁決。從意識層面而言,司法公信力之真正實現必須以法律信仰為根基。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對具體的涉訴當事人而言,司法通過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方式直接影響其實益。對普通的社會公眾而言,個案中的司法效果對其產生積極或消極的示范效應,這些示范效應的累積最終影響社會公眾對司法效用的價值判斷,并進而影響其行為選擇。這,所映射的正是司法公信力問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主要發生在社會公眾認知階段,社會公眾認知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深層次心理結構基礎,只有社會公眾在較長時間內普遍地對司法機關具有信任和心理認同感,并因此自覺地服從和尊重司法過程及結果,才能說司法機關具備了應有的公信力。 簡單來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具有使社會公眾信賴的效力。

 

一、審視角度:司法公信力之評判

 

司法機關實施司法行為的直接目的是發揮法律的功能。從本質上講,法律是利益分配的方案,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必然是從社會大部分人的立場出發來分配利益。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嚴格貫徹執行以法律形式出臺的既抽象又概括的利益分配方案,并以此方案來處理具體社會成員的利益糾紛。

 

從權源上看,司法機關的權力由人民的權力機關所賦予,能依據法律裁決案件的司法人員由人民的權力機關所任命,基于"人民的機關為人民"的理想構想,社會公眾理所當然應該信賴司法機關。然則,由于現實各種不良因素的綜合作用極易導致權力的異化和利益的機關內部化,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效用必然放棄盲信,而是立足自身進行評估,并據此作出行為選擇,社會公眾的這些行為選擇才是對司法機關公信力的最有價值評判。

 

另外,司法公信力區別于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司法公信力以司法權威為必要基礎。司法權威既體現了公定力和強制執行力,又體現了終局性和不可隨意更改撤銷性。但是,司法權威的具備并不必然產生司法公信力。從社會受眾角度講,司法權威更多體現的是外部威懾,而司法公信力更多反映的是心悅誠服。當然,司法公信力的產生必然是一個過程,司法權威在這一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們大致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來評判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1、社會公眾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意愿度

 

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利益既是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助推器,也是人類社會一切糾紛的根源。因此,理順和平衡利益關系,避免和解決糾紛,是人類社會保持健康發展的永恒命題。從古至今,人類始終在尋找能有效終局解決利益糾紛的方法。從古代的神明裁判、氏族長老決斷,到現代的機構仲裁、司法訴訟,無不體現著人類艱辛的探索過程。最終,司法訴訟成為人們普遍認可的能公正解決利益糾紛的最佳制度安排,成為社會公認的正義的最后堡壘。不可否認,一個社會中的利益糾紛解決機制是多元化的,因為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需求。但是,面對眾多的救濟途徑,撇開成本和文化背景的考慮,人們沒有道理不選擇最能保障公正的制度安排來解決糾紛,除非,這種制度安排的初始設想與后繼運行處于分離狀態,而這種分離狀態的持續時間與偏離程度已極大影響制度受眾對制度的信賴感。所以,司法的公信力基本上與人們選擇司法訴訟解決糾紛的意愿度是正相關關系。這種正相關關系為我們檢驗司法的公信力提供了一個重要參照。

 

2、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的自覺遵守程度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直接結果就是裁判文書的形成。裁判文書為涉訴當事人的利益分配做出了終局性的安排,這種終局性的安排也是當事人所期望的,因為無休止的利益糾紛只會使當事人損益擴大,因此理性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會自覺遵守司法裁判中的利益安排,即是該安排對其本人不利。但是,現實中相當數量的案件需要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手段才能實現案結事了。另外,近年來涉訴信訪案件的數量呈高位運行態勢。 這既可能因為當事人期望通過不履行的方式來逼迫對方讓步而使自己受益。但,更有可能的是當事人在司法實務中感受到了不公正,出于對這種不公正的對抗,當事人往往直接表現為對司法裁判文書的不履行,因為心理的不平衡比利益的不平衡更能激起當事人的抗爭,而當事人心理不平衡的直接來源往往就是裁判不公。由此可見,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裁判文書的自覺遵守程度與司法的公信力也是正相關關系。因此我們可以說,司法裁判文書中的利益安排可以通過強制執行來實現,但是司法公信力卻不能用強制力來實現。

 

二、內部建設:司法公信力實現之直接因素

 

司法權的運作合乎人民的根本利益,合乎司法的基本價值追求,這是司法能夠產生公信力的根本原因。具體來講,司法公信力的實現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一個依賴于相關制度建設的系統工程,因此我們有必要剖析影響司法公信力實現的直接相關因素。

 

1、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核心要求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眾求訴司法的必然心理預期。對司法公正的要求其實是人們追求社會正義的必然延伸。古羅馬法學家烏爾庇安將正義表述為"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著名法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正義是人類精神上的某種態度、一種公平的意愿和一種承認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正義的法官會決意在一起訴訟案中避免對一方當事人產生偏袒和偏見。" 可見,司法公正的終極意義即在維護社會正義,使人們對正義的期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當前,司法機關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方針,就牢牢抓住了司法公信力實現的核心。對普通社會公眾而言,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可以切身感知的,因此,司法機關必須靠一系列實實在在的舉措去踐行司法公正,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應著重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1)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性

 

社會公眾參與司法的過程中,直接面對的就是司法人員,因此司法人員的一言一行將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司法效用的價值判斷,對此,司法機關只能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司法人員的專業既包括業務專業,也包括形象專業。所謂"術業有專攻",社會公眾選擇訴訟作為權利救濟途徑的直接心理設想就是"司法人員精通法律業務"。任何專業都是一套有其自身運作規律的體系,所以司法人員必須時刻以專業的視角來處理業務,切不可以行政運作手段,市場經營手法等非本專業措施來處理司法實務。另外,形象專業也至關重要,形象是司法人員的門面。統一、整潔的儀表和文明、適格的談吐也必須體現出專業特點,形式外觀的專業代表了一種承諾,這本身就展現了司法機關追求司法公正的信心。

 

2)保證司法程序的正義性

 

現代法治理念中,程序與實體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生命線,兩者是"皮之不存毛將安附"關系,因此人們有權拒絕沒有程序正義保障的實體正義。司法機關作為適用法律的國家機關,追求程序正義是其應有職責,因為整個法律體系就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綜合體。毋庸置疑的事實是,重實體輕程序已成為人們的思維慣常。人們習慣把實體與程序的關系看成是目的與手段間的關系,所謂"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緣此,程序往往淪為實體的附庸。為此,司法機關必須牢固樹立起程序正義的信念,切不可以犧牲程序來換取所謂的正義實體。實踐中的大量例證表明,變通程序的行為往往是在回避或掩蓋一些實體問題。涉訴當事人參與訴訟的過程實際就是感受程序的過程,所以司法程序是否符合正義的要求對司法的公信力影響極大。

 

3)增強司法裁判的說理性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直接結果就是形成裁判文書,而裁判文書的內容將直接反映實體正義,這也將影響涉訴當事人對司法效用的最終價值判斷。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是裁判文書的兩大核心內容,也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兩大方面。首先是司法機關采信一方證據否定另一方證據是否合理,其次是司法機關適用此法律而不適用彼法律是否合理。對此,司法機關必須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使事實的查證、法律的適用更加明晰化。法律的專業性不是晦澀難懂,任何高深的法律道理都可以用樸素的語言加以闡述。大量例證表明,"問題"裁判的說理往往就是含混不清的。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在查清事實方面增強證據運用規則的說理,在法律適用方面增強適用理由的闡述,一篇好的裁判文書應該是一篇普法教育的好文章。只有切實增強司法裁判的說理,才能使當事人真正服判息訴,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司法公開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開的意義就在于使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能夠保證司法機關受到足夠的光照,而社會公眾對自己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是最容易產生信賴感的,所以司法公開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重要保障。司法是一個過程,保證社會公眾知悉、了解、適度參與司法過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要旨,因此,司法公開必須貫穿于司法過程的始終。總的說來,司法公開應落實在庭審前和庭審兩大階段,同時,法律觀點的開示對于落實司法公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庭審前,司法公開主要體現在司法機關一系列的告知義務上。通過這些告知的訊息,當事人對司法過程可以有一大致了解,也可以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總之,司法機關踐行庭審前的告知應務求詳盡,不妨以"當事人對法律一無所知"為假設前提,盡心盡職地告知當事人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筆者認為江蘇徐州地區法院系統在立案審查前向當事人送達《訴訟事務提示書》的方式值得借鑒。該《訴訟事務提示書》以申請立案時的注意事項、案件審理和執行程序中的注意事項、人民法院及法官要遵守的規范與紀律、對人民法院和法官監督的方法和途徑等四個方面為內容,向當事人告知了十八條注意事項。 這些摳到細節的提示是對司法公開的最大落實,也是對司法為民的最大踐行。在此需強調的是,當前立案環節對一些當事人訴請不立不裁現象對司法公信力損害相當大,比如一些行政類案件。對此,我們須進一步統一、細化并公開各類型案件的立案標準以及對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的具體要求。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法律依據。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應當向當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釋明工作。最大限度地爭取當事人的理解,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庭審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對司法機關而言,司法裁判不是秘密裁判,積極踐行庭審公開放映了司法機關自愿接受來自社會的監督。近幾年,人民陪審員制度、巡回法院制度等的推行,實際上就是司法機關在庭審公開方面進行的制度創新,這對增強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這些制度的有效推行,保證了庭審過程的透明,加深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促進了外部力量對司法的監督。

 

司法公開的另一重要內容是司法人員在裁判過程中必須十分重視法律觀點的開示。在理論上,法律觀點開示通常被稱為法律問題的釋明,作為法院釋明權的重要內容。其含義一般理解為,法院如果將當事人未發覺的法律觀點作為判決的基礎,或者法院所判明的法律觀點與當事人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時,應當向當事人開示,與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適用、法律關系構成等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律觀點開示制度背后的司法理念是:法律觀點的判斷權不能由法官獨占,法院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對法官的法律判斷權施加影響的機會,從而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協同發現案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之所在。

 

另外,須進一步加大審務公開力度,公開涉及審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隊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規范.以及案件數量質量、類型變化情況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關審務信息,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法院的審判管理、內部工作模式和審判工作情況。落實法院開放日制度。通過組織安排社會公眾參觀法院、旁聽庭審、與法官座談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拉近司法審判與人民群眾的距離。

 

3、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必要前提

 

只要是現代民主制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司法審判權就必然是其題中之義。社會公眾信賴司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司法機關能始終不偏不倚地作出最公正的裁判,而這一切有賴于司法機關能"超脫"于權勢個人與權勢機關,即始終能在依法設定的"自我"狀態中做出裁決。事實證明,司法機關越是依附于權勢,司法的公信力也就越低。

 

在現行權力生態中,司法機關排除行政機關的干涉至關重要。不可否認,由于行政機關全面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其權力正日益呈現出膨脹的趨勢。現實中,行政機關利用其掌握的資源隱性干涉司法機關裁判的事時有發生,對此,司法機關一方面必須堅決依據法律法規、依據公平正義原則來裁判案件,另一方面應該積極尋求黨委和人大的協調。

 

另外,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的影響。司法的尺度和標準必須保持統一,堅持"全國一盤棋"。現實中,一些司法機關受地方利益集團的影響,區別對待內外地當事人,在財產保全、委托執行中不予配合等等,都極大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有鑒于此,司法機關必須堅決杜絕利用管轄權為地方勢力保駕護航,從而確保全國范圍內的司法公信力。

 

三、外部環境:實現司法公信力之根基

 

上文在具體方面談了影響司法公信力實現的直接相關因素,主要是立足法院自身建設層面來講的,這只是"就事論事",筆者認為,司法公信力真正實現必須建立在一個牢固的根基之上,那就是良好的外部司法環境。

 

司法公信力是一種以法治為目標的社會應當努力追求的社會現象,司法公信力之所以能夠孕育并生成,具有歷史必然性,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必然產物,是人類社會治理模式理性擇優后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不能憑空產生,民主政治、商品經濟、法律信仰是孕育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土壤,只有這些基礎性的社會條件具備時司法公信力才可能生成并逐步發展成熟。 從外部因素看,當前我國體制改革深入展開,深層次的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利益格局深度變革,社會公平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市場經濟體系初步建立,誠實信用原則尚未得到普遍遵守;法治化進程逐步推進,權大于法的現象還不能完全杜絕;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法治觀念深入人心還需時日;法律制度仍不完備,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權威仍顯不足,非法請托案件、隨意干預審判、故意不執行判決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在諸多外部環境因素中,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司法公信力實現的牢固根基。

 

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在對社會法的現象在理性認識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附感。 ,正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的時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 一個沒有法律信仰的社會是很難想象去實現什么司法公信力的。譬如,現實中某人遇到利益糾紛后,一個簡單的"找關系"還是"找律師"的行為選擇,就直接反映出當事人的信仰追求。很難想象,一個在訴訟中拼命找關系的當事人會真正信賴司法,其勝訴了,往往認為是自己疏通關系的結果,敗訴了,往往認為對方的關系比自己硬。可見,司法公信力之真正實現任重道遠,因為社會公眾法律信仰的養成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中國幾千年人治文化傳統對民眾思想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對此,只有整個社會系統共同參與,持之以恒地努力才能最終促成法律信仰的養成。在這個社會系統中,司法機關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對民眾心中"法律信仰之花"的養成,司法人員每一句公正的說辭、司法機關每一次公正的裁決,都猶如那"隨風潛入夜的春雨",細微但不可缺少。從這個層面來講,外部司法環境與法院自身建設在司法公信力的實現上是良性互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