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盜竊案件入罪及量刑數額標準
作者:鄒鋼 戴麗娟 發布時間:2013-08-08 瀏覽次數:1214
近日,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確定了我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據省法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我省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我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具體標準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等八種情形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確定為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與刑法所規定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入罪標準一起,進一步明確了盜竊犯罪的入罪門檻,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盜竊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犯罪的決心,必將有力地震懾犯罪分子,發揮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功效,進一步促進平安江蘇建設。有關部門在制定標準過程中,對我省近年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
日前,該標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已下發全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