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司法助推誠信建設的路徑選擇
作者:呂祝華 發布時間:2013-08-06 瀏覽次數:837
“誠信是人之本,民之基,國之根。”誠信的重要性毋庸贅言。誠信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在當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誠信危機悄然而至也是不爭的事實。我國經濟社會在向市場經濟制度轉軌中,計劃經濟時代的道德觀念因缺乏信仰的支撐往往得不到激勵,信用市場中失信者驅逐守信者,類同于“劣幣驅逐良幣”的格雷欣法則,致使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誠信缺失之危機嚴重妨礙社會的健康發展、經濟的良性運行和人們的日常生活。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指出,“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擔負著懲惡揚善、定紛止爭的重要職責,如何履行好社會誠信建設的司法擔當,是一個必須科學解答的重要命題。人民法院必須將推進社會誠信建設作為履行審判職能、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立足審判職能,從促進誠信訴訟、社會征信、誠信文化、司法公信等建設入手,著力構建人民法院助推社會誠信建設的工作體系。
一、強化司法規制,在能動干預中促進誠信訴訟
司法干預是社會調控中不可缺少的機制。近年來,一些當事人偽造合同、虛假陳述、隱瞞真相,一些證人作偽證,少數律師誠信缺失、違規執業,教唆當事人欺詐等,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違背誠信訴訟義務。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將道德規則與法律規則融合為一體,因而同時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獲得更大的彈性,法官因而享有較大的公平裁量權,能夠排除當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此,人民法院要將訴訟誠信建設作為強化審判職能的重要內容,加大能動干預力度,強化司法懲治,堅決制裁失信行為,維護誠信行為,著力規范訴訟參與人的誠信行為,構筑起抵御失信行為的司法防線,切實捍衛社會誠信的底線。
(一)在立案審查環節,防范虛假民事訴訟。虛假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為獲得非法利益或規避法律規定的義務,虛構或串通民事法律關系的相對人,以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意圖利用法院的裁判權和執行權實現非法目的的訴訟行為。在立案階段,要建立訴訟誠信告知、誠信承諾制度,提示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如果違反這一原則將有可能承擔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不利后果。在立案審查時,嚴把案件受理關口,對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要著重審查原告身份是否真實、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人身或財產關系,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符合常理等內容,嚴格篩查虛假訴訟。
(二)在審判環節,堅持“失信受懲,守信受益”的辦案導向。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治和預防犯罪的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詐騙、盜竊、偷稅漏稅、貪污等犯罪,懲處破壞社會誠信的犯罪行為。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審判著眼促進社會民眾誠信,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民間借貸、損害賠償等涉及社會誠信的民事糾紛案件,注重通過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泛道德”的原則性要求來使審判結果維持在公正的水平線上。探索裁判說理式調解,堅持把調解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切實維護誠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事活動,需要的是商事主體交易的自由和穩定,需要的是誠實信用,而追求利潤的局限性必然會導致誠信一定程度的缺失,商事審判的目的就是通過審判活動解決商事主體間的糾紛,同時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修補缺失的誠信機制。商事審判要著眼促進商務誠信,鼓勵誠信交易,制裁商業欺詐、恣意毀約等失信行為,強化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和誠信經營的責任。行政審判要著眼促進政務誠信,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機制,支持與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在強制執行環節,突出反規避執行。“執行難”折射出社會誠信缺失,誠信缺失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在市場行為中不誠實履約的行為泛濫,而且在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刻意規避法律、逃避法院執行的現象突出。老實人吃虧、失信“老賴”占便宜這一不正?,F象,帶來的是社會生活不講誠實信用的惡性循環。事實上,正是因為被執行人誠信意識和法律觀念的淡薄,不誠信履行民事義務,才最終導致了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執行難的問題也根源于此。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其實也是對失信行為進行強制矯正的過程。在強制執行環節,要突出反規避執行,充分運用集中談話、集中查詢、集中拘留、曝光執行等措施,探索對被執行人信息實行開放查詢等機制,形成綜合威懾力,使其逃避執行、躲避執行的行為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從而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在利用協助執行網絡和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財產查控的同時,著力把握“可供執行財產”的標準和范圍,積極創造適法條件,強化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實際控制和強制處分力度,并通過限制工商登記、限制投資、限制貸款、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辦法,全面擠壓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對不講信用、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實施處罰和制裁,維護法律尊嚴,促進誠信建設。
二、強化司法聯動,在資源整合中共建社會征信體系
我國目前存在諸多部門征信系統,諸如金融、工商、稅務、公安、司法及其他社會征信系統等,但各系統的征信信息缺乏統一的平臺實現有效對接,并且各地又存在不同的區域征信系統,在跨區域的信息資源共享上存在障礙。統一的征信系統平臺的缺失,成為信息共享機制的最大瓶頸。對此,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職能,將助推社會征信體系建設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堅持內外聯動,搭建平臺,推動建成信息完善、資源共享、制約有效的社會征信體系。
(一)注重內部構建,建立統一的司法征信體系。在建立訴訟信息信用平臺方面,一些法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濰坊中級法院在司法中引入誠信評價機制,構建了一個能夠全面收集、評定所有訴訟參與人誠信信息的管理系統——訴訟誠信體系。“兩書、一庫、一中心”,分別是指誠信訴訟提示書、承諾書,訴訟誠信信息庫、訴訟誠信調度中心,它們構成了集誠信提示引導、信息收集管理、失信等級評定為一體的訴訟誠信體系運轉平臺。南通中級法院建立企業商事信用評價和披露制度,訴訟中發現企業嚴重失信可公開披露。要將各地的這些創新做法集成化,法院系統和法院內部訴訟環節必須加強聯動,關鍵是要搞好頂層設計,明確征信信息采集的標準、范圍等,對立案、調解、審判、執行等過程中發現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包括拒不履行裁判義務、失信訴訟,民事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騙取貸款、惡意欺詐等明顯失信行為,以及非法集資、違法放貸、制售偽劣商品等刑事處罰等信息,進行采集、審核和依法披露,在全國法院系統形成統一的司法征信體系。
(二)注重外部聯動,助推社會征信體系建設。認真貫徹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加強與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聯動,依法妥善辦理涉及征信信息提供、使用方面的糾紛案件。根據“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的相關規定,法院作為征信機構重要的信源單位,應注重司法征信與社會征信系統的有效對接,助力建成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三)注重資源共享,發揮社會征信體系作用。人民法院與征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不僅有助于法院執行生效判決,維護司法權威,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推進征信系統建設。當前,查詢個人和企業信息日漸成為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必要手段和必經程序,要加強與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和征信機構的協調配合,開辟更加便捷、有效的查詢通道,使征信系統真正成為法院執行的“利器”。通過完善信息查詢、交換、披露、應用等工作機制,實現各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對接共享,在社會征信的陽光下讓不誠信者無處遁形,真正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促使當事人誠信訴訟,自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三、強化司法引導,在弘揚誠信文化中培育良好社會風尚
誠信文化是一種講誠信的群體意識,是社會成員共同一致又彼此共鳴的內心態度、意志狀況和思想境界,是社會公眾在社會實踐中心理定勢的主導意識,集中體現了誠信價值準則。只有把誠信理念融入了文化之中,誠信才會真正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社會誠信建設離不開誠信文化的浸潤、政務誠信的帶動,更離不開司法審判的推動。人民法院要將弘揚誠信文化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導向,堅持公平正義與“誠信為先”的司法價值取向,著力培育良好社會風尚。
(一)加強法制宣傳。加強法制宣傳是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培養公民誠信意識,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保障和基礎工作。要通過司法宣傳,普及法律,弘揚正氣,倡導誠信,教育和引導人們自覺遵守法律,以法律素養的提高來增強自身守法守信意識。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開展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工作,加大對黑社會犯罪、黃賭毒犯罪、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等誠信缺失案件的公開宣判力度。建立誠信典型案例發布制度,編寫和公開發布典型的民事、商事、刑事及反規避執行方面的案例,充分發揮審判的規范導向作用。注重發揮巡回審判的功能,在便民訴訟、以案說法中培育群眾誠信意識。
(二)推進司法公開。強化立案、審判、執行公開,對重點案件和社會關注案件及時公布進展,實現公正司法與客觀報道的雙贏,對社會誠信建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推進裁判文書上網工作,在促進司法公開的同時,充分發揮裁判文書對社會的規范、引導和教育作用。開展法院公眾開放日以及庭審直播活動,讓社會公眾直觀感受法院文化和司法工作。邀請網友全程參與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借助新媒體力量放大助推進誠信建設的社會效應。改進人民陪審制度,拓展群眾參與司法的深度、廣度。將司法公開與有效解決糾紛相結合,通過“看得見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能認同的權威”,不斷增強糾紛解決的公正性。
(三)拓展服務空間。深入開展調研,認真分析社會誠信建設中出現的有違誠信行為的手段、特點、規律及成因,協助有關單位和部門尋求誠信建設的法律對策,不斷完善誠信建設方面的監督機制,堵漏補缺,從而確保社會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誠信建設方面的不足,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單位誠信建設水平的提升。開展司法服務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等活動,通過誠信法律講座、誠信經營提示等方式,提升民眾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
四、強化司法公信,在法官誠信司法中引領社會誠信
司法公信是法治國家的脊梁。司法公信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包括司法體制、司法主題、司法過程、司法行為以及司法結果的認知、信任和認同的狀況,尤其是司法主體所表現出來的信用狀況。法官隊伍是確保法院公正司法的主體,法官誠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而言,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嚴格執法、秉公辦案”,這也是作為法官所應遵循的最起碼的職業道德。法國社會學創始人愛爾維希說過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義的最終保障。無論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終是要依賴法官這個特殊的職業群體來實現,因此沒有任何行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法治社會更為有害。為此,必須將提升司法公信作為法院建設持之以恒的追求方向,以法官誠信司法為基石,通過法官誠信、司法公信引領社會誠信。
(一)堅定法律信仰。民眾對法律的忠誠和信仰,對增強司法公信力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我國在法治轉型過程中,盡管有了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經成為影響法治發展的最大阻力與障礙。而作為社會公正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和法官,理所當然應該成為法律的天然信仰者和守護者。建設法治國家,法官的職責已經不僅是解決一個案件,調處人們之間發生的利益沖突,更重要的是通過執行法律,體現出一個國家和民族對法律的崇敬和信仰,通過法律的運用體現出對法律的忠誠和捍衛,培養出一種法律的精神和傳統。因此,必須把培育法律信仰作為法官職業精神的核心,作為法院文化建設的核心。法院文化的本質特征應當是法的精神本質要求的凝結,法院文化建設應當注重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法律精神的升華。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再教育,引導廣大法官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搭建法官論壇、道德講堂等平臺,升華對法律的理解和信仰,不斷提升法官的修養境界。
(二)堅守法官良知。司法是一門公正與善良的藝術,法官的良知對實現公正司法至關重要。奧地利法學家埃里希說:“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沒有其他的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人們也常說:知識是司法裁判的基礎,經驗是司法過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線。就一個法官而言,他的專業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則永遠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司法過程的結果,決定有無司法公正。在司法實踐中,少數法官存在的司法不廉、枉法裁判以及強迫調解、拖延裁決等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對社會公眾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極影響遠不止于特定的個案,它更是對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殘和對社會公平正義期待的打擊。因此,必須從培育法官良知入手,加強思想政治、職業道德、黨風廉政等建設,深化法官良知教育,推進公正司法示范點、廉潔司法示范庭等創建活動,夯實法官誠信司法的思想基礎,確保司法的公正廉潔。
(三)堅持規范司法。規范性是司法工作的本質屬性和生命。在審判工作中,任何實體上的偏差、程度上的瑕疵,都會導致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只有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堅持公正、嚴格、文明司法,從實體和程序上全面體現公平正義,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尊重和信任,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也才能真正樹立起來。要加強和創新審判管理,健全監督管理制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統一執法尺度。要規范司法行為,審判中不僅要法律依據明確,更要重視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要改進司法作風,著力查找在司法行為、審判質量、辦案效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尤其要重點整改拖延立案、違法調解、程序失范等問題。要堅持群眾工作路線,規范和改進涉訴群眾工作的方法,注重法理與情理的兼容并蓄,不僅要實現個案公正,更要注重服判息訴,取得社會認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五、結語
現代社會,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既需要道德的培養,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司法參與社會誠信建設,人民法院不僅責無旁貸,而且必須勇于擔當。面對當前社會誠信缺失的現狀,人民法院必須注重法治對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作用,著力探索和形成司法參與社會誠信建設的有效路徑,通過司法的規制守護誠信,通過司法的聯動共建誠信,通過司法的引導弘揚誠信,通過司法的垂范踐行誠信,實現司法公信建設與社會誠信建設的互促并進。這不僅有益于社會誠信風尚的理性回歸,而且有益于長期制約法院發展的執行難等困局的破解,必將進一步展現以誠信引航的“中國夢”和以公信托舉的“法治夢”的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