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案件的司法實踐與法律完善
作者:馬勝強 發布時間:2013-08-05 瀏覽次數:1033
前 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該條就是我國關于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的規定??梢哉f,在當前訴訟大爆炸的背景下,小額訴訟有著積極的實踐意義。關于小額訴訟案件的制度設計和研討,學界現在主要停留在理論研討階段。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自2010年1月份設立調解速裁中心以來,貫徹繁簡分流的原則,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提高對小標的額案件的審判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實效。筆者作為其中的一員,結合審判實踐,談一談對即將實施的小額訴訟案件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小額訴訟的司法現狀
經過對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三年的數據統計,速裁中心共受理標的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354件(不包括物業類案件),占總案件數量12.6%的。審結方式中判決32件,占9%,調解253件,占71.5%,撤訴69件,占19.5%;在判決案件中,上訴的有5件,占判決數的15.6%,上訴案件中沒有發回重審的情形,改判的案件為1件,改判的這一件是因為該案事實無法查明,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就證據規則如何理解和適用上出現了分歧。小額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為13.5天。
可以看出,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經過一審法院處理后,絕大部分都能夠調解或者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對于判決的案件,84.4%的案件沒有上訴。在上訴的案件中,僅有1件改判,原因是在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二審法官對證據規則的不同理解產生了分歧,不能說一審法院的裁判就是錯的??梢娦☆~訴訟在實踐中已經能夠達到現實意義上的一審終審。
正是基于實踐中一審法院對小額訴訟案件的準確把握,使得小額訴訟的“一審終審”具有了理論與實踐上的可能性。
二、小額訴訟的受案標準
小額訴訟的受案標準從起初的5000元,調整到10000元,并最終確定為一個浮動的區間。應該說這樣的定位是合理的。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東西、南北存在著較大的不均衡。如果劃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勢必導致不符實際的情形出現。而且一旦劃定了標準,鑒于法律的滯后性,可以預見的是,相對長的時間內標準都不會改變,這與經濟發展的環境不相適應。而且標準的頻繁調整修改也不利于法律的穩定性。
就常州市而言,根據上年度(2011年度)平均工資為45987元,按照30%計算應當是15329元。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個標準仍然過低。相較于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小額訴訟的規定看,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仍然過于保守。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小額訴訟可以分為強制適用與合意適用兩種:對于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請求給付金錢、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無程序選擇權;對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之上、五十萬元之下的訴訟,當事人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過其合意必須以書面方式證明。按照新臺幣與人民幣的匯率換算,相當于21000元人民幣以下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21000元以上106000元以下雙方合意適用??紤]到我國的司法環境,合意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有必要擴大小額訴訟的受案范圍,就常州市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來情況來看,標的額3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應當是符合實際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試運行階段的標準為5萬元)。但是考慮到民事訴訟法剛剛修訂,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正處于探索總結經驗階段,現階段仍以30%為宜。待相應的法律程序完善后,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可以適時提高小額訴訟案件的受案標的額。
三、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與程序限制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小額訴訟案件適用的范圍,理論上,只要標的額在30%以下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均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司法實踐中,小額訴訟主要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追償權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這其中,后三類主要的原告集中于銀行、代償公司和物業服務公司,屬于批量案件。對此,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對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類型進行必要的限制,對于信用卡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不應適用,以防止銀行和物業服務公司濫用訴權。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小額訴訟試點工作細則(試行)明確涉及集團訴訟或涉及眾多當事人權益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在某種程度上體現這個思想;另一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并未對適用類型進行限制,從訴權的角度看,不能因為銀行、物業公司存在批量訴訟的情形就限制其訴權的行駛。比如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并未對批量案件適用小額進行明確的規定。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不管何種類型的案件,小額訴訟的上訴率并不高,而且不管是不是一審終審,銀行和物業服務公司應當主張權利的案件都不會有所影響,因此沒有必要限制對某種類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案件。但是,鑒于小額訴訟案件處理的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因此對于集團案件或涉及眾多當事人的案件,仍然不宜適用小額速裁機制。
四、小額訴訟的權利救濟
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當事人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該如何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他審判員對異議進行審查。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原判,并適用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應該說,該規定比較合理。持不同觀點的認為,由原審法院來審查小額訴訟案件判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可能導致流于形式的情形出現,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筆者認為,小額訴訟本身就是一種“接近正義”的裁判,是在訴訟案件爆炸式增長的背景下貫徹難易有別、繁簡分流的嘗試,其目的就是優化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如果出于公正性的考慮賦予當事人過多的權利救濟途徑,將徹底打破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制度設計初衷,重新回到不論繁簡,程序一樣不能少的司法困境中。而且,即便是普通程序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理想法律狀態在實踐中也遭遇困境。對于法官而言,事實本身已經成為過去,法官只能依照證據還原的事實進行裁判。因此,筆者贊同《指導意見》規定的申請復議制。
五、小額訴訟的法律完善
《指導意見》中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的簡便通知、便利開庭、縮短舉證期和答辯期等規定都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目前對小額訴訟的規定也僅限于民事訴訟法,《指導意見》發布于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之前,有些內容已經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沖突而無法適用(比如關于受案標的額)。新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在即,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亟待法律或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完善:
1、關于立案受理的標的額。民事訴訟法規定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但是這個標準由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目前并不確定。從便利實際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省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進行公布,一則是因為我國省際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公布不符實際;二則是因為該數據每年都要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注重的是對法律適用等方面發布司法解釋,而不是對具體的數額界定。
2、關于相應配套制度的跟進問題?!吨笇б庖姟分幸幎ǖ男☆~訴訟簡便通知、便利開庭等方面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應當跟進相配套的制度。比如對于簡便通知開庭,應當建立法院專用的短信平臺、網絡通知平臺等。對于便利開庭,應當配套跟進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巡回審判點、可移動式設備等,以便把便利當事人的司法理念落到實處。
3、關于審判程序的簡化、文書制作等方面,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應的操作規程。對于庭審,在當事人無異議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進行證據質證、直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庭宣判。對于當庭宣判的案件,將相應的判決結果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名認可后,發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可以簡化或省略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等部分,爭取判決書可以當場發出,以達到最大化便利訴訟程序的目的。
4、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相互銜接和轉換機制問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簡易程序的一種,在案件復雜或其他不適用小額訴訟的情況下,也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應當明確的是,小額訴訟本身就是簡易程序的一種,因此轉換過程中不應存在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再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5、關于小額訴訟案件能否申請再審的問題??紤]到小額訴訟案件確實存在裁判錯誤的情況,應當允許小額訴訟案件進入再審程序。但是對于小額訴訟案件的再審制度應當建立一套與之相對應的再審模式。再審中也應當貫徹繁簡有別的原則,同時嚴格控制再審的適用范圍,防止過多的再審案件沖擊一審終審制度的設計初衷。
6、關于小額訴訟案件與大調解機制相銜接的問題。隨著法治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維權意識空前高漲,群眾對司法的需求也水漲船高。小額訴訟的制度設立極有可能導致小額法庭“門庭落市”,司法的敞開供應可能會誘發濫訴或者正常糾紛解決機制的紊亂。在當前環境下,應當充分發揮居委會、司法所等部門的司法調解作用,確保相當一批案件能夠在訴前得到有效化解。同時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于特定主體的小額訴訟案件,應當限制一定的數量,防止其利用小額訴訟實現其不合理訴求的目的。
結 語
小額訴訟是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立法例。我國民事訴訟法順應世界潮流和司法實踐出臺的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踐中有很強的生命力。但是任何一項制度的有效運行,都離不開配套制度的跟進。作為一名一線辦案人員,筆者呼吁,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應當把研究的重點轉向小額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制度完善上來,同時積極爭取各級黨委的支持,保障小額訴訟案件的人、財、力得到有效的協調配置,促使這項有益的制度惠及更多的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