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必要性的思考
作者:張麗 傅銀華 發布時間:2013-07-31 瀏覽次數:996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因時代而變,婚姻家庭關系也會出現新變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為最主要的主體,發生矛盾和沖突亦屬正常,夫妻間侵權作為家庭矛盾,不可避免普遍存在。在社會轉型時期,我國夫妻關系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婚內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不斷出現,人民法院在審判時由于認識不同,判決結果亦迥然不同,現階段婚內侵權行為的大量出現凸顯了法律缺失與司法實踐的沖突?;诖?,本文通過對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歷史、現狀、立法進行分析,認為建立該制度很有必要,且已具備思想基礎、法律基礎和物質基礎。
一、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現狀
1.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歷史分析
1950年《婚姻法》頒行前,我國歷史上未有夫妻婚內侵權責任之說。古代妻在人身關系上無獨立人格,其人格被夫人格所吸收,在財產關系上也無獨立財產權。法律只賦予丈夫權利,妻子婚內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丈夫侵犯妻子權利之說。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不同歷史時期亦采用不同方式。奴隸社會主要依靠"禮"和"習慣"來調整。婚姻關系中有"六禮"、"三從四德"、"七出"、"三不去"規定。封建社會則禮、法并用。如漢《九章律》和唐《永徽律》中的《戶婚》等均規定婚姻制度。但古代婚姻制度重禮疏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也不全面,除了涉及刑事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1931年的民法親屬編規定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內容,亦不成體系。建國前,各革命根據地在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1934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文件中,首次確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現代婚姻制度。其后的地區性法律、法令對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及對后來的婚姻立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均未涉及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內容。
2.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婚內侵權現狀不容樂觀,問題較多。主要表現為侵害配偶權和配偶人身權,如配偶有外遇、重婚、包二奶、與第三者同居等,特別是夫妻家庭暴力,已成為影響家庭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社會問題。而對上述婚內侵權行為,現行法律卻無法全部調整,規制不詳盡、不完備,被侵權方也不能完全得以救濟。當然,《婚姻法》對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亦有所規制。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只對構成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基礎的夫妻人身權利義務(如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和禁止行為(如禁止重婚、納妾等)作了原則性規定。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經兩次修改,在前法基礎上增加了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行為中增設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等與婚內侵權密切相關的規定,對配偶權中的重要權利--貞操權(條文規定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和相互扶養權均作了規定。這些共同權利義務,是夫妻間承擔婚內侵權責任的基礎。對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制更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婚內侵權救濟的物質基礎--夫妻財產制,《婚姻法》也有所規制,確立了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并行的夫妻財產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按契約自由原則,夫妻可選擇約定財產關系,在法律上,財產約定制具有優先適用效力,只有在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規定。但在財產制結構中采用的是通常法定財產制,未設立非常財產制。
3.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分析
現行《婚姻法》已然具備了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雛形,但其立法有三大不足:
第一、法律沖突明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具備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隨后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中卻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如果是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中將離婚作為夫妻間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否定了婚內侵權賠償,實際上剝奪了實體權利,使夫妻間發生的侵權損害,救濟無門,明顯違背了民法私法的精神,也與《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法人因過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就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規定相沖突,使不愿選擇離婚者的婚內侵權賠償請求權無法實現。
第二,內容窄、救濟少、限制條件多?,F行《婚姻法》只列舉了四種情形可以請求賠償,并不能涵蓋全部婚內侵權,特別對最重要的婚內權利--配偶權,未作全面規制。實際上,夫妻除擁有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配偶權外,還擁有作為獨立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般民事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都應該得到法律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F行法律對婚內侵權的救濟手段以行政和刑事責任為主,民事責任規定很少。如對虐待和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虐待和遺棄行為以及其他的婚內侵權行為,民事救濟于法無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請求的條件也很苛刻,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否則該權利將喪失。而離婚過錯的司法考量標準也不明確。因婚姻涉及個人情感等因素,導致離婚可能雙方均有過錯,只是過錯大小而已,不能簡單歸責于一方。夫妻雙方都不能提起侵權損害賠償,導致婚姻解體的過錯方在受到另一方的侵權行為傷害時,是無法就自己受到的損害提起訴訟的。這實際上也剝奪了婚姻中的過錯方因另一方婚內侵權行為而起訴要求賠償的平等權利。這實際上是混淆了婚姻解體與侵權行為兩者的差別?;閮惹謾鄵p害賠償根本不應與離婚實行捆綁。
第三,涉及婚姻關系的重要權利規制不全?,F行《婚姻法》對配偶權無明確規定。對夫妻財產制規定不夠全面,雖然規定了法定通常財產制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而現實生活中,夫妻間通常都采用共同財產制,很少采取約定財產制,因此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很難界定。財產制結構中缺少非常財產制的內容,不利于婚內侵權損害的完全賠償。
二、建立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必要性
1.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夫妻婚內權利與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樣,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均明確予以保護。《憲法》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夫妻雙方彼此人格獨立,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當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民事權利,侵權者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法的位階,《憲法》是根本大法,《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婚姻法》是特別法,應盡快完善這一法律體系,通過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使法律抽象規定得以具體細化,使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有法可依。從維護家庭社會和諧穩定角度出發,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設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既符合現代立法的發展趨勢,也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橐鍪羌彝サ幕A,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夫妻雙方彼此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各自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權利平等受法律保護。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有利于構建完善的侵權行為民事救助體系,為婚內被侵權者提供法律救濟途徑。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行為而尋求法律救濟,不應以離婚選擇權的放棄為限制條件。因此,盡快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彌補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的不足,以使受害配偶得到法律救濟。
2.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配偶權利,構建和諧家庭
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配偶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別是有利于保護人格權。人格權是最基本人權,它先于其他權利而存在,并派生出身份權。夫妻關系基于身份權而產生,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確規制夫妻婚內權利和侵權救濟途徑。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重要的經濟基礎,夫妻關系的穩定需要一定的共同財產作保障?!痘橐龇ā纺信降鹊膶崿F,亦以配偶間經濟獨立為前提,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符合其本質要求,也為配偶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救濟提供了物質保障。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更有利于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現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將選擇離婚作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請求的前提,會使配偶或違心選擇離婚以獲賠償,或任由侵權以維系婚姻關系,實不利于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使法律調整的強制性和民事權利行使的任意性有機結合,會遏制和預防婚內侵權行為,有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夫妻財產制的合理規制可以使侵權人的財產減少,從物質上警示侵權人慎重作為,從而在維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預防和懲戒婚內侵權行為。
三、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基礎已初步具備
夫妻間能否構成侵權,無論在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隨著研究的深入、法律法規的配套,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體系的基礎已初步具備。
1.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有必要的思想基礎。婚內夫妻關系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思想基礎。古代社會,男尊女卑、夫為妻綱,妻人格為夫所吸收,完全受夫權支配,無獨立人身權和財產權,也就不存在婚內侵權。資產階級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和婚姻契約理論,使夫妻地位平等和人格獨立漸為法律所認可。1979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部分明確要求締約各國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并特別強調"應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系的一切事物上對婦女的歧視。"在法律上確認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我國從五四運動后,一直提倡男女平等,建國后更是通過《憲法》、《婚姻法》和《婦女權利保障法》等法律形式予以確認,使男女平等、夫妻人格獨立、公平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等思想成為全社會主流思想,這些思想也是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思想基礎。
2.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有必要的法律基礎。從法律層面上看,婚姻是男女雙方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組成的,具有特定夫妻權利義務和特殊身份關系的結合體。該結合體對外具有整體性,對內具有獨立人格,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等已用法律形式,對夫妻平等獨立的主體特性和權利義務予以確認,夫妻間平等地位與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睹穹ㄍ▌t》對平等民事主體間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也是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基礎,《婚姻法》對婚內侵權行為也有規制。當然,法律在規定權利時,必須同時規定權利受損時的法律救濟,使其在受到損害時能夠尋求公權力予以保護。若婚內侵權行為因無法可依,救濟不能,權利人不僅會對法律失望,更有可能在得不到合法救濟時用非法手段自我救濟,導致社會失序。盡管目前婚內侵權救濟不夠完備,然而散見在憲法、民法、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已為構建完備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僅需要完善這一法律體系??v觀域外各國立法例,均有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有的還相當完備。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妻子不貞給丈夫造成精神損失可以金錢計算賠償。因此,建立我國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不僅有自身的法律基礎,也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鑒。
3.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有必要的現實基礎。第一,是社會文明發展的現實要求。古代社會,由于夫妻一體主義理論的存在,使得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構想,因缺乏人格平等與獨立而無法實現。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夫妻一體主義理論逐漸為夫妻別體主義理論所取代?,F代各國均承認夫妻間具有平等人身關系和獨立人格,現行憲法、民法、婚姻法也為構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奠定了現實基礎。第二,是懲治和預防婚內侵權的現實需求。當前婚內侵權的社會現實很不樂觀,暴力侵權日趨嚴重。若婚內侵權行為未得到法律及時有效制止,被侵害的權利不能有效救濟,則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和法律秩序將會受到挑戰,既無法保障基本人權,也會危及婚姻關系。第三,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物質基礎亦已具備?,F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修正了婚前個人財產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恰當立法?!痘橐龇ā反_認的個人財產制,從根本上確立了人格平等的夫妻個人財產制度,為婚內侵權承擔民事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只是尚需完善非常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