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人能否取得被查封車輛的所有權
作者:凌達 發布時間:2013-07-30 瀏覽次數:1319
劉某、薄某向趙某借錢,后未歸還,趙某于2012年4月27日起訴至法院,訴訟中經趙某申請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查封了薄某名下轎車一輛。后經法院組織調解并出具調解書,調解書確定:劉某、薄某于歸還趙某借款70000元。劉某、薄某未履行付款義務,于是,趙某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該車實際占有人張某提出異議,稱該車是其合法財產,不是薄某的財產,要求解除查封。經查,該車是張某2012年5月6日花79200元從薄某手中購買的,已付車款74200元(其中包括代為歸還車輛貸款),其他5000元約定辦完車輛過戶時交車輛違章罰款用,后來薄某下落不明,所以該車過戶手續一直未辦。
張某所提的異議是否成立?法院能否執行該車輛?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所提異議不成立,因為,在法院查封時車輛仍在薄某名下,且薄某在趙某向法院起訴后賣出自己名下車輛是逃避債務的行為,買賣雙方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未生效,張某未取得車輛所有權,法院有權執行該車輛。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所提異議成立,因為,該車輛李某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賣給張某并交付,張某與薄某簽訂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簽訂后張某即付清車款并實際占有車輛,對于該車被查封張某并不知曉,其對車輛因被查封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沒有過錯。張某取得該車所有權,所以該車不能執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涉及到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的關系等問題。
一、 該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生效的合同應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關于合同效力規定的。在此基礎上分析:
1、 買賣雙方是否真實意思表示?
張某對買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這一點沒有爭議。那么薄某是否真實意思表示呢?筆者認為應當是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顯示,薄某對賣出的車輛和價款作了明確表示,后來其也收受了張某支付的合同價款,且沒有證據其在賣車時遭到脅迫,可以推斷出薄某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至于薄某可能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表示賣車,只是其作出賣車這一意思表示的原因,不能因此否認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2、 該合同是否違反法律關于合同效力規定?
在本案中,有兩種可能性導致合同無效的可能性,一是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趙某的利益;二是薄某明知被起訴后車輛可能被查封無法交付和登記,使得張某在重大誤解或者被欺詐的情況下,張某有權撤銷合同。根據案情,張某事先對于薄某被起訴及合同履行后法院查封車輛的情況并不知悉,故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情節。張某在知情后并未要求撤銷合同,而是希望繼續履行,那么合同自始有效。
二、 張某是否取得車輛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以交付為要件。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于2012年5月6日即實際占有了該車輛,應當認為該車實際交付至張某手中。銀行因車輛貸款享有的擔保物權也因張某代為償還貸款完畢而消滅。所以張某取得該車輛圓滿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本案張某基于生效的買賣合同,并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法院對于該車輛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