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英美大陸法系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作者:帥立平 傅銀華 發布時間:2013-07-29 瀏覽次數:937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關系也出現了新變化。夫妻作為婚姻家庭關系最主要的主體,夫妻間發生矛盾、沖突,直至婚內侵權,導致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不斷出現?;橐龌谌烁癃毩⒍x予夫妻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特定的人身權、財產權,其合法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配偶一方若不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就應承擔婚內侵權民事責任。本文著重對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國外立法狀況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我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所幫助。
一、婚內侵權行為概述
1.婚內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系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婚內侵權不同于普通侵權。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夫或妻,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此期間,配偶一方因過錯侵害另一方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了損害,就屬于婚內侵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婚內侵權是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背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由于過錯對配偶實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并造成了對方人身、財產及精神方面的損害,而由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的法律制度。 婚內侵權所侵害的對象是因締結婚姻關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主體(夫或妻)的人身、財產權利,該權利義務具有法定性、確定性特征,由法律進行明確規制和保護。這些權利比一般民事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更為廣泛,既包含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身、財產權利,還包含基于配偶特殊主體身份而設定的配偶專項權利--配偶權(關于配偶權下文再詳述)。婚內侵權必須是發生在婚內的侵權行為,若侵權發生在婚姻關系締結前和解除后的同居者之間,或發生在原夫妻間,則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不屬婚內侵權。但有一種侵權也應視為婚內侵權,即婚外第三人與婚內配偶對配偶他方的共同侵權。
2.婚內侵權行為的特征
婚內侵權有別于一般侵權行為,它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具有特殊性:首先,侵權主體具有特殊性。侵權主體只能是配偶,夫或妻,即使婚外第三人的共同侵權,其主要侵權主體仍是夫或妻,第三人不能單獨成為主體。其次,侵權時點具有特殊性?;閮惹謾嘈袨榘l生的時點限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在此期間發生的侵權,而在婚前、離婚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均不屬于婚內侵權。第三,侵權內容具有特定性。行為所侵害的是夫妻間基于婚姻關系所產生的特定權利,以及夫妻作為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此外,婚內侵權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還在于其侵權形式的多樣性,作為、不作為以及暴力與非暴力都可以作為婚內侵權形式。作為往往是實施家庭暴力、濫用共同財產所有權、妨礙配偶對方行使合法權利等等,是對《婚姻法》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作為則往往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義務性規范的違背,如遺棄配偶、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國外立法狀況考察
1.英美法系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英美法系在多數國家都有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對婚內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是英國和美國。英國在普通法時代,妻既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無財產權。按普通法,女子婚后基于妻子身份就喪失了獨立的法律人格,妻的侵權行為,夫有權處理,夫無需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依當時法律,夫是夫妻雙方的債權代表,妻無主體權利,因而夫妻間不會形成侵權訴訟,否則就會形成夫既是訴訟之原告,同時又是被告,賠償也由夫承擔。19世紀末,《已婚婦女財產法》賦予了已婚婦女的少數權利,出現了夫妻財產分別制,然而這些權利的設定僅僅局限于財產權,人身權尚未設定。而到了20世紀早期,《婚姻改革法》進一步放寬已婚婦女財產權利,取消一些限制,例如規定有對其他的侵權行為或是契約義務或是家庭債務個人債務承擔責任的能力;而到了20世紀后期,根據所施行的《已婚婦女財產法》修正法的規定,夫妻間提起侵權行為訴訟已經成為可能。
美國早期傳統法律中,夫妻一體觀點盛行,婚內夫妻沒有獨立的人身和財產權,因而也沒有所謂的婚內侵權損害賠償之說,婚內也形不成訴訟。后來《已婚婦女財產法》開始在各地區實行,該法允許夫妻間互相起訴,但限于只是在自身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至于夫妻間因人身權受到侵害而互相起訴仍然禁止,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夫妻侵權豁免原則。早期按美國法規定,若發生婚內侵權,受害方如不通過離婚方式想獲得侵權損害賠償極為不易。早期的美國受傳統夫妻一體法律觀念的影響,夫可以作為妻的代表,夫妻雙方無論誰向對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均會導致權利的請求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是同一人。而且考慮到婚姻關系穩固和社會穩定等因素,夫妻間侵權之訴的提起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由于夫妻侵權豁免原則體現出對人權的限制和對已婚者的不公平待遇,使得夫妻雙方的權利得不到平等的保護。并且,夫妻侵權豁免原則在實踐中也極易導致權利濫用,讓受害配偶在尋求救濟時缺乏法律依據,法律的保護顯得軟弱無力。隨著資本主義平等、自由、博愛思想的傳播,在逐步承認婦女獨立的法律人格和財產所有權后,夫妻間互相的侵權訴訟才被社會接受。夫妻之間除了財產侵權行為,人身侵權行為也已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紐約州一名法官也曾經說道:永遠同意與丈夫做愛的承諾是沒有理性而又荒謬。從來都不應該認為婚姻賦予了丈夫需要強制妻子性交的權利。所以,不能將結婚證視為夫強奸妻子可以免受懲罰的許可證。已婚婦女同男子一樣享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
2.大陸法系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是用侵權法來調整和規范婚內侵權行為,早期并未將婚內侵權納入侵權賠償的范圍。古羅馬時期,夫在家庭中單方享有權利,無對等義務,不存在婚內侵權之說。隨著婦女解放,地位提高,夫妻雙方漸允許擁有各自獨立財產,夫也不再吸收妻的法律人格。二戰后,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相繼改變了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規定。夫妻雙方作為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權利主體,在理論上也完全可以成為侵權責任主體。而在立法上,過錯離婚主義向破裂離婚主義過渡、發展,很多國家已不再認為離婚本身對當事人構成傷害,因而在承認夫妻間侵權責任時,已不再另行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夫妻間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斗▏穹ǖ洹芬幎?,夫因不為適當保存行為致其妻的個人財產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妻子不貞而給丈夫造成的精神損失可以金錢計算賠償;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處置對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法官可判決另一方禁止處理這些財產。法國民法典還規定了補償制度,侵害方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以其個人財產對共同財產進行補償。這樣加強了對共同財產的保護,有利于對共同財產的管理。同時還規定了分別財產制,侵害方嚴重侵犯共同財產成為終止共同財產制的重要依據?!度鹗棵穹ǖ洹返?span lang="EN-US">28條規定,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為了尋求保護,可以向法官起訴任何加害人。 《德國民法典》規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之后,一方如果濫用其權利提出過分要求或者婚姻已破裂,則婚姻另一方無義務滿足其要求。日本法律規定也認為,夫妻間可以成立侵權行為并可請求損害賠償。侵權人有可能不被允許接近孩子、配偶或是住宅居室,這是從保護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員的安全利益考慮。
3.兩大法系的比較
兩大法系基本都已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法律賦予夫妻獨立的人格,平等地規制夫妻婚內權利義務,兩大法系均支持夫妻間侵犯配偶權、財產權等行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訟請求。在法律適用上,大陸法系更多地是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比較兩大法系發現,在承擔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即夫妻財產制的設立上有較大區別。
英美法系多數國家在夫妻財產制上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婚后夫妻各自擁有個人財產,發生婚內侵權承擔賠償責任時有物質保障。英國規定,除了約定財產制外,分別財產制是其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個人所得財產仍歸該方個人所有。結婚、定婚或同居的事實本身不能改變所有權的歸屬。其一般原則可以用來解決夫妻婚內侵權糾紛。美國多數州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也有的地區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德國等在夫妻財產制上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了解決婚內侵權救濟的物質基礎問題,同時規定個人財產制對共同財產制予以補充。法國以共同財產制為基礎,也規定了個人財產制,且對個人財產予以詳細列舉,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財產、婚后各自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取得的財產,或是婚后取得的性質屬于個人特有的財產予以列舉,還詳細規定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的相互補償制度。德國、意大利也以共同財產制為基礎,并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保留財產、特別財產之間的補償。若配偶一方為償還個人債務或是為完成一定的管理行為而動用共同財產,須用其個人財產對共同財產予以補償。若共同財產因個人財產而獲利益,亦要對該致益部分進行補償。配偶雙方都有權請求退還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的、用于管理共同財產以及使共同財產增值的費用或是以共同財產名義進行投資的費用。為防止在婚內侵權救濟中出現個人財產不足以補償侵權損害的極端情況,在上述通常法定財產制基礎上,還設立了非常法定財產制,非常法定財產制可以在發生法定事由時由法院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離,分離出個人財產可用于婚內侵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