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內侵權中夫妻家庭暴力侵權請求權的一點思考
作者:張麗 傅銀華 發布時間:2013-07-29 瀏覽次數:787
夫妻家庭暴力是最嚴重的婚內侵權行為,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實施以毆打、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對方造成身體、精神、性等方面傷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具備了婚內侵權的全部特征。在實施侵權中,行為人往往是故意而為,侵犯的權利也以人身權為主,且造成的損害后果比一般婚內侵權更為嚴重,行為的違法性也更為明顯。因而這種嚴重的婚內侵權行為,必為法律所禁止,現行《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刑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亦有規制,只是法律規制尚不完備。對于夫妻家庭暴力行為如何正確定義,國內外意見不一。4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將對婦女的暴力定義為三方面:身體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1]最高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從狹義角度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筆者認為,應從廣義上定義夫妻家庭暴力行為,既應該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身體暴力行為,也應該包括強行實施性行為或性變態等性暴力行為,還應該包括精神暴力行為,諸如貶損人格、譏諷等,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心理壓抑。
從全球角度看,夫妻家庭暴力不僅是嚴重婚內侵權,亦已成嚴重社會問題。據報道,在美國,每18秒就會發生一起家庭暴力,20%的謀殺案發生在家里。全國婦聯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約2.7億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根據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的案件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10年,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分別是1126件、1260件、1241件、1362件、1247件,離婚占婚姻家庭案件總數比例分別是90.8%、90.5%、89.6%、89.2%、89.1%。其中,因涉及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占判離案件數的比例分別是50.2%、50.8%、51.5%、51.6%、52.7%。通過比較發現,五年來審結的婚姻案件離婚率逐年下降,而因夫妻家庭暴力侵犯配偶權導致離婚的比例卻呈上升趨勢。夫妻家庭暴力侵權,侵犯的不僅是配偶的私權,不僅破壞夫妻平等原則,而且嚴重侵犯配偶人身權利,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家庭乃至社會的和諧穩定,輕則導致感情破裂、家庭解體,重則產生自殺、報復傷害、殺人等惡果,甚至會造成子女人格缺陷、妨害其健康成長。為防治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各國均通過立法加強對婚內被侵權者的保護。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針對婦女暴力法案》,并據此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指揮與協調有關制止包括家庭暴力等在內的針對婦女的犯罪行為的行動;2000年又將這一法案修改為《預防販賣婦女和暴力傷害婦女法》。[2] 2006年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針對長期存在的家庭暴力問題,規定了施暴者舉證的原則,并且禁止丈夫向妻子索要大量嫁妝。[3]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也制定相關規定,加大公權力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的懲治、預防和救濟。
筆者建議,應借鑒他國立法經驗,盡快制定反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的專門法律,以使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更加完備。現行《婚姻法》雖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規定了一些救助措施,但具體規定不詳細,救助措施不完備,也并未明確將家庭暴力侵權行為視為婚內侵權行為進行救濟。因此完善立法時要明確規制,在時機成熟制定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時,要專列反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條款,以懲治和預防這種嚴重婚內侵權行為。在定義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時,應從廣義上規制,凡夫妻一方向對方實施身體、性和精神暴力侵權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的,均構成婚內侵權。對婚內暴力侵權,情節惡劣,造成重傷等嚴重后果,除依法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外,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情節輕微的,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通過法律創制,使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救濟有法可依,以實現制止、緩解和預防這類嚴重婚內侵權的目的。
【注釋】
1劉群芳、李華芳:《對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的思考》,《中共四川省委省極機關學校黨報》2006年第3期
2趙穎:《 美國警察針對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預模式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3《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生效》, 法訊網, http: / /www. cnfbl. com ,2011.8.5訪問。
1劉群芳、李華芳:《對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的思考》,《中共四川省委省極機關學校黨報》2006年第3期
2趙穎:《 美國警察針對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預模式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3《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生效》, 法訊網, http: / /www. cnfbl. com ,2011.8.5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