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理念直接來源于人民主權學說,根據該學說,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司法權同國家所有的其他權力一樣來源于人民的授予,行使司法權必須對人民負責。誠然,司法不是隨著民主制而產生的,但自產生民主制后,司法便再也沒有與民主理念、民主精神相分離。隨著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司法中的民主因素越來越多,民主特征越來越明顯,民主機制越來越健全,司法便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日益民主化的進程。可見,司法民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人類漫長的法文明發展過程中,民主不斷戰勝獨裁,自由不斷戰勝禁錮,平等不斷戰勝特權的結果,是民主法治國家向前發展的一種趨勢。司法民主化是個外延廣泛的概念,本文所探討的司法民主化問題僅限審判領域。

 

合議庭制度是我國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所規定的重要審判原則和審判方式,體現了審判活動的民主原則,其在吸收公民參與司法活動、分享部分司法權、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以及抑制司法專橫等方面別具優勢,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的最好詮釋。因此,合議庭審判職能的全面實現是推進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環節。然而,由于合議庭制度規定的簡陋,審判管理機制、法院人事管理、職業保障等諸多配套措施的缺乏和傳統操作習慣的影響,當前合議庭審判職能受到弱化,合議庭制度促進司法民主化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以為,在司法民主化視野下全面實現合議庭審判職能的關鍵是實現合議庭的對外獨立和對內民主,而這又關鍵取決于具有充分民主性的合議庭評議機制的科學設立和良性運轉。

 

一、合議庭制度之民主化特征--多元的民主要素

 

合議庭制度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基本組織形式,其蘊含豐富的民主元素,一直以來都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體現。

 

1、廣泛的人民性。各國合議庭制度都對合議庭組成提出3人以上多人參與的要求,這是構成合議庭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英美法系吸收普通公眾加入合議庭的陪審合議制及大陸法系吸收人民陪審員加入合議庭的混合合議制都賦予廣大人民群眾親自參與審判活動、表達個人意志的機會,是人民參與審判活動的民主性表現。

 

2、合議庭成員權利的平等性。合議庭各成員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成員,包括審判長都沒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權力。他們平等地參與案件的審理,平等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平等地行使自己的表決權,這是合議庭成員行使各項具體民主權利的法律基礎。這一特點要求:合議庭成員在案件審理階段都有權參與審理,在評議階段有權論述自己的觀點及處理案件的相關理由,在裁判階段有平等的決定權。

 

3、決定案件處理結果的民主決策性。共同民主決策是指合議庭成員在平等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組織規則(表決規則)集體作出決定。民主評議允許各抒己見,就必然會出現不同意見;評議必須形成結論,就必須對不同意見作出處理。最恰當的民主方式莫過于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獨立合議庭成員意志的獨立性和自由性。意志獨立是合議庭中每一個成員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運用一定的證據規則,憑自己的良知依法作出裁判。意志獨立是民主的重要元素,也是合議庭制度的核心,只有在獨立的前提下,公正的審判才能得到保障,合議庭成員才能平等地參與審判,并在平等參與的基礎上體現集體決策。

 

5、陳述意見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合議庭成員對案件審理中需要評議的問題應當充分陳述個人的意見和理由,不得有任何保留,也不允許對他人意見的簡單附和或簡單否定,更不允許放棄表達意思的權力而保持沉默。對話和交流是民主的基本特征,只有通過充分討論、觀點交鋒,合議庭的決議才可能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二、合議庭制度之民主化靈魂--民主評議機制

 

合議庭制度作為一種集體審判制度,其在探索案件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提高審判質量等方面較之獨任審判具有相當優勢。而合議庭制度這一相對優勢的存在,主要依賴于合議庭制度中的民主評議機制。在上文探討的合議庭制度的民主性表現中,大多也與合議庭評議機制息息相關。

 

在合議庭的民主評議機制中,合議庭各成員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參與案件的審理,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方式形成對訴訟案件各個問題的判斷和裁決。如果在合議庭審理中缺乏民主的評議機制,合議庭為個別法官的意志所左右,淪為事實上的獨任制,那么,合議庭制度相對于獨任制而言的功能優勢將蕩然無存,多名法官的參與、煩瑣的訴訟程序無非是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合議庭制度中的民主評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陷于事無巨細、皆需討論、討論無數、結果難成的"泛民主"泥潭,那么合議庭制度將因其訴訟效率的極端地下而難有生存的余地。所以說,民主評議機制是合議庭制度民主化的內在靈魂。

 

三、我國合議庭評議機制運行現狀分析--以某基層法院為例

 

(一)客觀存在的非民主評議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客觀上存在著流于形式,名為合議、實為獨任,合而不議、議而不決等現象。具體表現為:

 

1、評議對象一人主導。我國法律規定,合議庭的職責應當是對"案件"進行評議,而"案件"所涉問題很多,包括實體問題、程序問題、定性問題、法律適用問題等等。到底哪些問題需要由合議庭評議,哪些問題不必經合議庭評議,目前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通過查閱所在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合議案件卷宗 ,發現合議庭討論的主要事項(一般是爭議焦點)都由案件承辦人或審判長提出,評議過程中其他合議庭成員僅就這些事項發表意見,對于案件所涉其他問題沒有補充提請討論的實例。這種經過案件承辦人或審判長過濾后確定評議對象的做法有悖于合議庭成員平等、共同參與、充分陳述民主評議原則。

 

2、評議過程形合實獨。無論是在混合合議庭還是職業合議庭中。合議庭表決過程都存在著人民陪審員、非承辦案件的職業法官簡單附和承辦人意見的情形。筆者在所查閱的本院合議案件卷宗中幾乎沒有看到人民陪審員就案件的評議事項作出實質性陳述,也僅有少量案件的合議庭評議筆錄記錄了非承辦法官的不同意見。同時,由于受分案機制、法官業績考評機制、辦案壓力等的影響,非承辦案件的合議庭職業法官很少對案件投入充分經歷,評議過程中出現的陪而不審、形合實獨都是背離司法決策民性的異化現象。

 

3、評議結果"一家之言"。在筆者查閱的合議案件中,合議庭評議基本按照"承辦人匯報案情、歸納爭議焦點、提出個人意見,其他合議庭成員對承辦人意見作結論式認可表態或作非實質性補充說明"的順序進行,其他合議庭成員發表的評議意見普遍缺乏論證與說理。合議庭成員意見完全一致的為65件,基本一致的為87件,出現分歧的為13件,對發表的意見簡單說明理由的為78件,真正展開充分討論的僅為8件。裁判結果與承辦人意見完全一致的為90件,基本一致或不一致的分別為3件和7件,盡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一家之言,但承辦人的意見起絕對主導作用。

 

(二)合議庭評議機制異化運行的原因

 

探究合議庭評議機制異化運行的原因,其所觸及到的絕非僅僅是合議庭評議制度本身,還與整個合議庭制度,法院內部的權力結構配置緊密聯系。

 

1、相關規則的粗陋。在有著成文法傳統的法治國家,法律無疑是裁判案件的基本依據,因此,立法質量的高低和數量的多少無疑關系到合議庭評議機制的運行狀況。而我國現行立法對合議庭評議只作了粗略地規定。在合議庭評議的制度設計中,既缺乏關于評議的范圍、程序、步驟、方式等內部運作規定,又缺乏考核評價、監督檢查等外部保障機制,使得合議庭評議在現實的程序運作中表現出極大的隨意性。

 

2、合議庭責、權、利配置的不合理。合議庭內部責、權、利分配多是以承辦法官為核心進行配置,辦案量、責任、利益等皆與或主要與承辦法官相關。在統辦案數量和考核法官業績時,是以承辦人為單位進行的,合議庭其他人員雖然參與案件審理,但一般不會被計算在內。有關承辦案件數和質量與承辦人的升遷、獎懲等實際利益密切相關,而與合議庭他成員審判業績關系不大。這種責、權、利配置方式決定了承辦法官對合議案件十分關注,而合議庭其他成員則不愿過多地參與他人辦理的案件。合議庭內部責、權、利配置的不平衡,影響了合議庭成員積極性的發揮。

 

3、裁判權的分散化。法院在審判運行機制中設置有審判委員會制度、院長、庭長審批案件制度等,合議庭在判決存疑時完全可以向這些案件質量"把關"機制謀求幫助,相應地案件的責任風險也隨之轉移,使合議庭裁判權力在層層消減的同時,也消減了其責任風險,使得合議庭成員樂于服從直接的權力,而疏遠法律,這實際也變相否定了合議庭評議謀求民主集中決策的價值意義。與此同時,為避免分歧過多可能給院領導造成業務水平低、辦案能力差的印象,合議庭成員在努力轉移責任風險的同時,積極爭取獲得一致意見以掩蓋分歧的外在化,進一步使合議庭評議流于形式。

 

4、監督的缺位。對合議庭評議的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在監督。在我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都未得到很好的落實。一方面,由于評議的內容、步驟缺乏規范的操作指導,再加上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了內部監督無法真正落實。另一方面,作為合議庭評議重要載體的裁判文書制作粗糙,在文書的內容展示上千案一面,只公開合議庭評議和審委會討論結果,未能真正反映評議結果的形成過程,如成員的不同意見以及對不同意見的分析取舍,由此否定了社會公眾對評議進行外部監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監督的缺位導致合議庭評議的運作向自由化方向發展,最終背離評議制度設計與適用的初衷。

 

四、我國合議庭評議機制的改革

 

(一)明確合議庭評議原則

 

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原則和要求將直接影響到合議庭的功能能否實現。為使合議庭評議實現民主決策的目標,合議庭評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禁止棄權原則。合議庭評議案件并作出裁判是合議庭行使審判權的集中表現。審判權是一種國家權力,而權力行為的目的不在于權力主體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棄權必使公共利益受損,有違設立權力的初衷,所以權力不可放棄。 合議庭制度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是3人、5人、7人等的單數,其目的就在于合議庭進行表決時能夠形成多數意見,如果合議庭成員棄權,這一目的就不能實現。因此,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不能以任何方式放棄對案件進行表決的權利。

 

2、平等參與原則。成員地位平等是實現合議庭民主決策的前提和基礎。所有參與評議和表決的合議庭成員,不論其資歷深淺、年齡長幼、不論是職業法官還是陪審員,都應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4條就規定了平等參與原則。

 

3、獨立表決原則。是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過程中不受其他成員或外部力量的影響,以自己對證據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為標準對自己參加庭審獲得的信息進行綜合論證,作出獨立的評判。這里所說的獨立性,一方面強調合議庭內部成員間是相互獨立的,另一方面強調的是合議庭整體對外獨立,最后得出的評議結論不受其他不當因素的干擾或影響。

 

4、集中評議原則。合議庭評議是庭審和判決的聯絡環節,是庭審的自然延續和判決的形成基礎,應有連續性。庭審后應當即時對案件進行評議,防止庭審信息由于各種原因而遺失或淡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9條關于評議時限的規定體現了集中評議的原則,這對實現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5、過半數決定原則。合議庭法官對案件的處理都持相同的意見,自然將意見作為對案件裁判的最后決定。如果合議庭法官存在不同意見,則以過半數的意見對案件作出裁判。過半數決定原則并不強迫持少數意見的合議庭成員必須改變自己的觀點,也并不意味著達成的過半數意見就是絕對真理,采用過半數意見作為裁決結論只是因為推定它是在有限的條件下作出的最佳判斷。

 

6、少數意見公開原則。自由和民主價值是司法民主化進程中的基本價值,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應當體現民主精神。民主鼓勵和需亞不同意見的產生,然后在此基礎上匯集大多數人的意見,得出相對科學的結論。既然合議庭制度設計的初衷本來就是為了發揮合議庭成員的集體智慧,那么就自然應當尊重不同法官的不同意見,使其在判決書中得到呈現和反映。"詳細縝密的說理和分析過程不僅體現出一個法官的睿智博識,也維護了一個國家整個司法系統的民主與進步。有少數意見的判決書才是完整的判決文書,才更能體現出民主的精神。

 

(二)細化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規則

 

1、評議對象。評議對象是經過法庭審理的所有證據、事實以及對案件的法律適用,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不得成為評議的內容。各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問題應當成為合議庭的重點評議對象。

 

 2、評議次序。發言順序一般是資歷最淺者首先發言,依次類推,在法院擔任行政職務最高的法官隨后發言,其后是承辦法官發言,審判長最后發言。以展示每一個合議庭成員內在的真實意見,防止法官特別是資歷淺 的法官在評議時受其他法官意見的左右。如果有人民陪 審員參與合議庭,應當在所有法官之前發言,以免受到法官觀點的影響。這里的發言順序只是針對每一個議題的第一輪發言。在每一個議題的第一輪發言后,大家可以自由評議,形成多數意見或一致意見后再進入下一個議題。

 

3、評議方法。在進行案件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必須展示其評判證據效力、認定案件事實的心證過程,以及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結論的邏輯推理過程。禁止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態性評議意見。

 

4、表決方式。合議庭在經過充分的討論、爭辯后,應當對案件中所有重要問題進行逐項無記名表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與否、量刑輕重;民事案件中的糾紛定性、責任承擔、賠償數額等項內容均應當納入表決范圍。為防止相互影響,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不能以任何方式放棄對案件進行表決的權力。

 

(三)完善合議庭評議機制的配套措施

 

1、改革案件繁簡分流制度。社會分工的專業化程度是社會進步程度的標尺,現代訴訟通過精密的分流機制來滿足多元或差異的價值需求,通過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分流案件。面對當前日益增長的案件壓力,人民法院除了考慮不斷增加司法資源的投入外,更應強調對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不斷提高訴訟效率。而建立健全案件的程序分流機制正是科學的應對之策。嚴格意義上的合議制強調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與獨立決策,從經濟學角度考慮,與獨任制相比是一種效率較低的決策方式。況且對于某些簡單或者常規性的案件而言,裁判的正確率并不與參與決定裁判結果的人數成正比。相反,從整體范圍而言,當法官個人的工作量因參與審理案件的持續增加,對自己承辦案件的時間和精力也相應減少時,案件裁判的總體正確率反而會有所降低。我國立法將簡易程序與獨任制對應,將普通程序與獨任制截然分開,這種將簡易程序與獨任制、普通程序與合議制捆綁在一起的立法設計實質上為繁簡分流制度改革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和阻礙。因此,我國訴訟制度必須充分考慮司法自身規律以及社會糾紛的發展狀況,將獨任制與簡易程序分開,普通程序可以有條件地適用合議制,也可以適用獨任制,充分保證發揮合議庭的功能,提高訴訟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實際上,目前各地基層法院的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一般均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獨任審判。當然,筆者并不贊同簡易程序無限擴大。關鍵是在民事訴訟中,應正確理解簡易程序設置的立法旨意,嚴格簡易程序的規定,同時應更多地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正是在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制度方面做出的重要改革。

 

2、完善合議庭內部權、責的合理分工。合議庭成員所共有的基本職責主要是:共同參與制定審理方案、共同參加開庭審理、共同參加案件評議。而完善合議庭內部權、責的合理分工首先就強調合議庭成員的平等參與。

 

一是完善審判長負責制度。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審判長在合議庭中與其他審判人員的審判地位是平等的,審判長的職責定位是合議庭的組織者和庭審活動的協調者,包括主持庭審、主持評議表決。審判長應保證合議庭評議的過程是一個集思廣益的過程,并要確保案件及時、公正的處理。與此相適應,審判長應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并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程序上的問題承擔責任。   

 

二是改革現行的案件承辦人制度。案件承辦人制度對于提高辦案效率有重要意義,具備存在的合理價值。當前解決合議機制與承辦人制度沖突的有效途徑是重置合議庭及其成員業績評估體系和責任追究考核機制,充分體現合議庭各成員在庭審、評議等環節的工作量、作用大小以及責任承擔,從而有利于強化合議庭的整體功能。承辦人及其他成員角色配置應采審判長、承辦人一體化的模式,此種配置下成員角色職責比較單一清晰,更符合強化合議庭功能的要求。特別是減少了合議庭內部運作、考核的難度,也可以使合議庭在審判長的統一組織下集中審理好重點、疑難、復雜的案件,實現促進公正高效司法的目的。

 

三是保證合議庭評議的獨立性。評議獨立,是獨立審判的內在要求。評議獨立意味著合議庭全體成員既不受合議庭其他成員的干擾和影響也不受合議庭之外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和影響,各自獨立的對參與庭審獲得的信息進行梳理和論證,從而對證據和法律的闡釋作出自己獨立的評判。當然,獨立評判也是在合議庭成員之間自由、民主、平等地發表與交流意見的過程中實現的,獨立評議的關鍵是實現合議庭成員心證過程的獨立。

 

3、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在司法實踐中,院長、分管院長、正副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因其極具行政色彩的身份屬性均能夠通過不同渠道影響著合議庭對案件的獨立決策權。因此,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合議庭決策機制,必須合理界定院長、庭長的審判職責,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并應加強法院內部對合議庭運行情況的監督制約。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直接行使審判權時,盡管在合議庭內部各位法官的地位平等,但院長、庭長參與辦案實質上也是對合議庭其他成員的示范和監督。院長、庭長或審判委員會委員應旁聽合議庭的開庭審理和案件評議,及時掌握審判動態、熟悉案情,及時發現合議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問題,對合議庭難以決斷的疑難問題提供指導性的參考意見。要強化案件質量評查活動,通過科學、周密的質量評查活動,對已生效的裁判結果進行事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