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的概述

 

(一)、我國死刑制度現狀

 

死刑,是指基于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1979年我國第一次將死刑作為一個刑種寫進刑法,此后開始后死刑罪名不斷增加,直到1997年刑法減少了幾個死刑罪名,后來的七次刑法修正案并沒有減少死刑的罪名,直到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減少了13個罪名。這標志著我國限制死刑、廢除死刑的呼聲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認可。

 

我國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現今的《刑法》中死刑罪名有55個,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準權歸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死刑執行方式包括槍斃和注射。

 

(二)、我國死刑制度的歷史沿革

 

從有人開始,就有殺戮和血腥,死亡是最極端的復仇方式,也是對人類最殘酷的懲罰。

 

死刑制度的發展最早可以追蹤到奴隸社會,奴隸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可以任意處置,據《尚書·大禹謨》記載,夏朝時已產生連坐制度,一人犯法,全家及鄰里都有可能株連。從奴隸社會晚期開始,死刑制度變得較為系統化和等級化。

 

進入封建社會時期之后,新興的地主階級確立了統治地位,為了鎮壓沒落的奴隸主貴族起義,他們把刑罰制定得更加嚴酷。

 

到了秦朝時期,死刑刑罰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秦朝的地方官員是擁有百姓的生殺大權的。吸取了秦的教訓,西漢廢去了很多嚴苛的死刑刑罰。西漢的死刑制度雖然較為寬松,但實際操作中有很多嚴酷的刑罰,與秦可以相提并論。西漢產生了"減刑"的制度,如果犯了罪,可以用錢財或其他的刑罰來代替死刑,司馬遷就是因為宮刑而免除了死刑。這種制度被寫進了當時的法典。

 

隋唐時期,由于經濟文化皆達到鼎盛時期,死刑制度相對比較緩和。這一時期的死刑是必須上報皇帝,必須得到認可才能執行死刑。隋唐之后,封建社會走到了末期,資本主義開始萌芽,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地位,不斷加強中央集權,恢復殘酷的刑罰,企圖鎮壓人民。

 

清朝末期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受到西方國家的影響,20世紀初期,開始改革死刑制度,改重刑罰為輕刑罰,但受到各方面的批判。后頒布的《大清現行刑律》廢除了大量的死刑刑罰,只保留了斬刑和絞刑,《大清新刑律》又廢除了斬刑,但在個別罪名上仍適用斬刑。

 

民國時期制定的《暫行新刑律》從根本上廢除了斬刑,后又依照此制定了《中華民國刑法》,廢除死刑等級制度,宣揚人人平等的觀念,講求保護人的尊嚴,死刑制度的越來越人性化,推動了文明進程。但是在后來的戰爭期間,國民黨反動統治為了鎮壓共產黨的革命志士,使用了很多非法手段,諸如"非法綁架""秘密處死"等等。

 

二、國內關于死刑廢除的幾種觀點

 

(一)、完全廢除死刑

 

在完全廢除死刑理論方面的代表人為邱興隆,他主張死刑完全是侵犯人道的做法,他提出"死刑,從報應正義的角度是不必要的;從功利目的的角度來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為刑罰正當根據的兩項內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說都不能證明死刑是正當的,自然,死刑是經不起道德檢驗的。也就是說,死刑是應該廢除的。"邱興隆等人主要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認為死刑的廢除是要全面廢除的,在他的觀念中,死刑的廢除無需考慮經濟、政治等社會問題,廢除死刑勢在必行。

 

(二)、逐漸廢除死刑

 

這個方面的代表人物有趙秉志等,主張逐步廢除死刑的人較多,死刑的確有它的弊端存在,隨著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文明化程度越來越高,死刑必定會被廢除。但現階段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能立即廢除死刑。

 

(三)、保留死刑

 

一部分學者支持保留死刑,他們認為不應該廢除死刑,死刑的威懾力,使人們對法律敬畏,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從而達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如果廢除死刑的話,會有更多的人犯罪,犯罪分子對法律制度有恃無恐,將出現犯罪率上升,社會混亂等一系列不良現象,人們將生活在一片混亂當中。人們需要自由,但是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加強死刑制度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而且死刑制度有利于節省人力物力,而有期徒刑則需要很多的資金設施、人力物力,需要花費很多費用。

 

我認為死刑制度是一種缺乏人道的制度。作為世界上最殘酷的刑罰,我們一直是通過死刑的威懾力來減少犯罪,但是現今的社會的犯罪率依然不容樂觀,的確,死刑并不能夠徹底杜絕犯罪,但是全面廢除死刑也并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隨著人類文明的進程,相信我們會逐漸廢除死刑,最終達到徹底廢除死刑,這個過程注定艱辛而漫長。

 

三、死刑的弊端

 

(一)、死刑侵害人的尊嚴,與《刑法》本意違背

 

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可以任何形式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死刑是一種不人道的刑罰,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權的剝奪不應該交給自己的同類即使他再弱小再卑微。生命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國家應該保護人權而不是剝奪人權。不斷增加死刑的適用只會造成整個社會對死刑越來越麻木,習慣都是養成的,如果人類對死刑都感到習慣和麻木,那么只會造成這個世界越來越冷酷。人們會對生命權的越來越漠視。眾所周知,刑法的價值在于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讓每個人能自由安定地生活而不受到別人的侵犯。從本質上來說,死刑制度與這一說法是背離的,死刑同樣是在剝奪而不是保護生命權,只是借由合法的外衣做著同樣野蠻的行為,這并不是一種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辦法,死刑是一種以暴制暴的行為,甚至在邏輯上根本無法成立。

 

(二)、死刑的震懾力并不能徹底阻止犯罪

 

死刑的威懾效力真的能夠有效阻止犯罪嗎?有很多犯罪分子依然冒著被判死刑的危險去犯罪。有的犯罪分子殺人后,出于恐懼的心理,為了掩蓋罪證,可能會去殺害證人、司法人員,這樣下去會導致更多的犯罪;也有可能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就抱了必死的心態,在他們眼里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東西,比如政治犯;或者是激情犯,在犯罪時完全沒有考慮到后果,但是在事情發生了以后后悔莫及。在這些情況下,死刑的威懾力完全無法體現。死刑的威懾力效果是有限的,這不是一種最好的解決辦法,我們應該尋求更好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三)、死刑一旦執行,便沒有挽回的余地

 

死刑一旦執行,便沒有挽回的余地,具有絕對性和不可逆轉性。錯誤的判罰帶來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然而錯誤又是不可避免的。自從死刑的核準權收歸最高法院所有后,這無疑加大了最高法院的工作量,有時候可能會因為人手不夠造成失誤或者程序上的缺失,要知道人命關天,來不得半點馬虎。最高法院擁有死刑核準權,但是同時它還有可能是二審主體,兩種身份的重合,讓人不得不懷疑其公正性,會不會因為先入為主的關系,影響了最后的死刑核準這都說不定。

 

一個錯誤的判罰也許并不是一件國家大事,但這會給一個人帶來巨大的傷害,給司法的權威帶來負面的影響,讓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我國錯誤判罰的案件的確存在,死刑不同于一般的刑罰,錯了就永遠不可能有改正的機會,這種弊端無論如何都是無法避免的。

 

(四)、死刑對民眾有不良導向作用

 

此外,國家機關對大眾具有導向性作用,而對死刑的應用也對公眾造成一種不良的導向,似乎死刑就可以解決問題,這好像不太合理,這是一種崇尚死刑的觀念,這是不值得提倡的。

 

(五)、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應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犯罪并不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本性,我想每個人都一定不想犯罪。犯罪是社會性犯罪原因和個體性犯罪原因合力的結果,是一種社會疾病,是一個社會問題。既然犯罪是自身意志因素和社會因素所共同造成的,那么就不應該僅僅由犯罪人本身去承擔這個責任。政府應該根據相應的保障體系對他們進行"治療",簡單地處以極刑是治標不治本的。

 

四、現階段廢除死刑不合國情

 

雖然死刑存在著種種弊端,但是目前廢除死刑顯然不符合我們的國情。

 

(一)、我國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現階段不適宜廢除死刑現階段中國還不適宜廢除死刑,從我國國情來看,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現階段生產力水平尚不發達,人民物質生活水平較為低,經濟水平決定上層建筑,我國經濟水平尚不發達,所以這也決定了我國的文明程度也并不十分發達,社會治安仍然堪憂,各種犯罪仍屢禁不止。如若貿然廢除死刑,必會導致社會動亂,犯罪分子將有恃無恐,民眾無法安居樂業,后果不堪設想。試想,如果每個人都抱著反正不會被判死刑的想法去做殺人放火抑或更殘忍的事情,那么我們的社會將變成野蠻的社會,這種可能性的幾率是很大的。

 

(二)、法律不能脫離人民群眾,要有深厚的群眾基礎

 

大部分的群眾是無法接受廢除死刑的。廢除死刑對他們來說是可怕的,會使他們缺乏安全感,會使他們對國家失去信任甚至引起恐慌和騷亂。在他們的觀念中犯罪分子犯了罪,不去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而去保護犯罪分子的利益,這于情于理也講不通。如果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而不用付出生命的代價,那么這就是在證明生命價值的不平等,顯然不公平,更無法讓人接受,這與老百姓們所講的因果報應相違背。

 

雖然說人都會犯錯誤,法律存在的主要意義是警示作用,但是中國有句古話叫"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廢除死刑極有可能導致對犯罪分子的縱容,犯罪之后做幾年牢再被放出來可能會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繼續受到侵害,這樣的社會隱患是無法保證的,也是不敢想象的,難道面對這樣的隱患我們有可能放任其發展下去嗎?不可能。因為我們不能拿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開玩笑。對必要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是法律對正義的追求,對被害人情感的補償

 

(三)、死刑制度在我國具有很深的歷史根基,很難廢除大文學家錢穆曾經說過: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死刑制度在中國由來已久,具有很深的歷史根基,中國古代的刑罰一直以死刑為核心,作為文化傳承死刑制度在中國存在了上千年,它深深地與我們的民族文化融合在了一起。死刑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是與報應論和復仇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死刑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具有不可動搖的地位。歷代以來,中國一直有用重刑的傳統,非常強調死刑的震懾力。這種觀念存在于我們每個中國人的血液中,這不是一句簡單的廢除就能廢除的掉的。輕易地廢除死刑是對我們民族文化的否認和拋棄。

 

(四)、廢除死刑實際操作并不容易

 

廢除死刑需要一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牽一發而動全身,廢除死刑關系到整個刑罰體系的重新建構問題,輕易地廢除死刑將造成刑罰與罪名不成比例,輕罪與重罪適用相同刑罰,這完全是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違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罰罪名多而廣泛,要想把體系重新建構,使這個體系緊密聯系,科學合理,在短時期內是很難完成的。廢除死刑后,那么就要加重生刑,在我國,無期徒刑犯罪實際執行會變成有期徒刑,這樣的刑罰顯然不夠力度,沒有死刑以后,終生監禁就是最高的刑罰,可以用來替代死刑適用。在國外有的罪名可以判處100年甚至1000年的刑罰,而且不能假釋。然而并不是直接把所有死刑罪名直接變成終生監禁就一了百了的,其他罪名的刑罰也要跟隨變動和調整。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只有在不斷的探索中才能不斷改變。盲目廢止死刑是不可取的做法,我們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結合自己的實際國情,不斷調整完善自己的死刑制度,不能一味跟風,保持自己的特色,這樣會有利于我國死刑制度的健康發展,有利于我國死刑制度的真正廢除。

 

五、可行的死刑改革方向

 

(一)、減少死刑的罪名

 

《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數目過多, 2011年出臺的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就減少了13個死刑罪名。廢除的這13個罪名在較長時間以來適用的次數很少,比較生僻,立法機關廢除也是合情合理。從現階段來看,廢除這13個罪名后,社會治安并沒有出現什么大的變化,國內國際的反應非常良好。所以對于一些死刑罪名廢除是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的。減少死刑罪名正是廢除死刑的開始,雖然我們可能會有人擔心這會不會帶來什么不良的后果,但是根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經驗來看,這并沒有加大犯罪率的提升,歐洲是死刑廢除的主要實施地,犯罪學家曼紐爾·艾斯納爾做過的統計顯示,歐洲的犯罪率的確是呈下降的趨勢。每個國家的死刑歷史都是漫長的,都是由嚴苛到緩和再到退出歷史舞臺。而且廢除死刑罪名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人民素質的提高,社會生產力的提升,人類文明進程的加快,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正以更嶄新的姿態融入到國際潮流當中,這越來越體現一個大國兼容并包的胸懷和人文思想。

 

(二)、減少死刑的適用對象

 

我國現階段對懷孕的婦女、未成年人做出明確規定,不得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超過75歲的老人及其精神病人犯罪也有限制性規定,未來我們可以考慮再適度擴大這個范圍,比如身患絕癥即將離世的人犯罪可以限制使用死刑。對于社會的弱勢群體,給予他們更多地關愛是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即將離世的人,他們已經活不久,如果在這個時候剝奪掉生命,是很殘酷的,就顯得缺乏人性化,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對這類犯罪分子做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呢?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相信這個范圍會越來越擴大,這是必然的趨勢。

 

(三)、統一死刑量刑標準

 

死刑的判罰標準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須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能有任何被反駁的可能,只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每一個死刑案件應該做到經得起歷史的推敲。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死國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沒有給出明確的范圍和界限,刑法中并沒有做出過多的闡述,我們知道的是它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法律中關于判處死刑的依據除了這個,還有刑法修正案,再有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關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釋。單單看這些政策法規的字面意思確實不難理解,但落實到具體的案件就會因為缺乏限制沒有具體標準而造成量刑過重。目前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量刑都由法官自行來決定,而量刑并沒有納入法庭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把量刑納入審理過程的話,這樣量刑將更加透明化,且受到制約而變得更加公平和公正,這樣有利于控制死刑。

 

(四)、減少死刑適用的人數

 

統一死刑的量刑標準后,我們要減少死刑的使用人數。死刑執行人數太多,這也是不太合理的,這不僅與國際潮流不符,也讓中國的人權狀況受到國際社會的爭議。據非官方統計,中國每年執行的死刑人數是其他國家的總和。不可否認,中國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絕對不在少數,這從媒體的報道可見一斑。為什么這個數字一直居高不下,我想我們應該正視這個問題,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盡管可能因為我國的犯罪人數較高,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死刑執行人數增多的理由印度是我們的鄰國,雖然印度人口同樣眾多接近十億,但是自獨立64年來印度執行死刑的人數不超過55人,為什么印度能夠維持這么低的死刑處死率,這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韓國的死刑沒有廢除,但是在他們在實際操作中,是嚴格限制的,能夠真正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很少的。在判處死刑時我們應該從實際中減少死刑適用。

 

(五)、重視死緩的適用

 

對于死緩的標準和量刑依據,刑法上也未有明確的規定,各地使用的標準也各有不同,本來不該判死刑的案件最后有可能變成死刑。增加死緩的使用有利于死刑的廢除。

 

(六)、死刑執行應受到有效監督

 

人民法院是審判方,但也是執行方,死刑既由人民法院判決又由人民法院執行,這種體制不利于糾正錯誤,容易因為先入為主而很難發現錯誤,而且并沒有受到有效地監督,即使有錯誤也很難糾正。人民法院是一個中立的機關,自判自罰顯然破壞了法院公正嚴明的形象,在大眾眼中,法院是否能夠客觀的對待案件會遭到質疑。消極性是法院的特征,刑罰執行是獨立的程序,而法院主動啟動死刑程序就是與法院的消極性所違背,司法權不應該是主動的,人民法院對死刑執行具有絕對的指揮權,那么將會使法院越來越抗拒其他機關,那么司法監督將更加困難,死刑的監督更加不透明,所以必須要加強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死刑執行的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