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我判決了一件案件,雖然早已忘記了原、被告的姓名,但在與年輕法官交流,或遇到喜歡談論案件又喜歡較真的人時,我幾次提及它。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訴稱,被告因經營所需向其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XX壹萬伍元”。原告當庭陳述:被告寫借條時“伍”字后面少寫了“仟”字,當時自己因疏忽大意沒認真看借條,后向被告追要款項時,被告已不知去向。我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15000元。

 

判決不久,“新聞夜班車”兩名記者還有一位扛著攝像機的工作人員來到法院,稱,被告父親收到判決書后找到他們,反映法官判決不公,明明借條上寫的“壹萬伍元”,也就是10005元,法官竟然判決15000元,不是關系案、人情案,也是法官花了眼!記者覺得是新聞,有看點。要采訪,還說要跟蹤報道。法院負責接待的同志一聽來人介紹,吃驚不小,是啊,條子上確實寫的“壹萬伍元”,怎么判決15000元呢?怕出紕漏,負責同志把我叫到一邊問“什么情況?”。我說不是眼花法官,更不是枉法裁判,判15000元理由有三:一、從本地百姓表述錢的數目來看,習慣講“壹萬伍”通常就說15000元,而不說出“元”字,不會有人理解為10500元,10050元,10005元;二、從書寫習慣上看,如“壹萬伍元”要理解成10005元的話,按規范,應寫為“壹萬零伍元”, 伍字前面“零”字必不可少;三、從本地區現階段生活水平來看,借5元的可能性不大,尤其借10005元的可能性更不大。我的理解,借15000元的可能性大于借10005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認定15000元比認定10005元更接近事實真相,判15000元比判10005元更體現公平正義。負責同志聽后說“好!去講給記者聽”。記者聽了,拍了幾個鏡頭,走了,不知后來播放了沒有,反正沒再跟蹤。

 

事后,有兩三位同事與我探討,一位說,如果是我判的話,我就判10005元,比較保險。另一位說,即使真的是15000元,我也少判他4995元,誰叫原告不長眼睛的,自認倒霉;還有一位說,把當事人的風險轉嫁到法官自己頭上來,沒必要。

 

他們說的都沒錯。但我更喜歡和智慧較真,尤其是作為一名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