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0日下午435分,林某為其所有的汽車向某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最高限額2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約定免賠率10%)。即某保險公司向林某出具的收費發(fā)票和保險單的時間分別為20113101635分和2011311日零時起至2012310日二十四時止。其中“保險期限自XXX日零時起至XXX日二十四時止為格式打印。當日下午630分,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林某向事故受害人賠償了48萬元,理賠遭拒后,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的交強險保險金和20萬元的商業(yè)險保險金,合計32萬元。

 

對該案的處理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1、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林某交強險保險金117098.48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核定為7098.48元);2、應駁回原告林某對商業(yè)三責險的訴訟請求。

 

理由:1、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則上要求機動車輛不能處于脫保狀態(tài),保險人對于交強險不得延遲其生效時間,故類似情況下,保險人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同時,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社會公益性和法定性明顯,故原告林某要求賠付交強險保險金訴求應予支持。2、就商業(yè)三責險應否支持問題。 保險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生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條款協(xié)商一致,保險合同成立。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但這個“成立”與其他經(jīng)貿(mào)合同的“成立”并不一致,保險合同的成立只表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經(jīng)貿(mào)合同的成立則表示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所以,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并不一定開始。《保險法》第14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兩者是可以不同的,保險合同成立在前,保險責任開始在后,這樣才符合保險的規(guī)律,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在于投保人交納保險費。 但有效不等于生效。況且,案涉商業(yè)險保單已注明合同生效的起點時間為2011311日零時。
   

第二種意見認為:1、對原告林某主張交強險的訴求與第一種意見相同;2、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林某商業(yè)三責險保險金18萬元。

 

理由:關于商業(yè)三責險保險金應否支持問題。本案原告林某于20113101635分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被告收取該保險費并出具了發(fā)票,此時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保單中自2011311日零時生效的約定,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人一定責任的免除,“零時起”的規(guī)定又系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并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就該條款已向林某進行了明確說明或告知,該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對原告林某的訴求應在商業(yè)三責險限額范圍內扣除免賠率后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 

 

該案的爭議焦點涉及保險實踐中零時起保制的效力問題。所謂零時起保制,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這種規(guī)定往往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guī)避了保險責任,出現(xiàn)保險空擋,既不利于被保險人,也有悖于保險制度設立目的。尤其是在某些強制性保險中,更是違背制度設立的初衷。

 

一、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生效。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原、被告的保險合同關系自原告提出保險要求、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保險單時即成立,同時,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約定,故該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二、零時起保制應認定為格式條款。司法實務中,也有意見認為次日零時起生效的約定屬于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條款。筆者以為,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可以約定附條件,也可以約定附期限,但無論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都有一個前提:即期限和條件是合同雙方的特別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xiàn)。而事實上,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林某訂立協(xié)議時并未就保險期限進行協(xié)商確定,也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對該條款履行了明確的說明或告知義務,而是擅自確定保險期間并直接打在保單上,是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單方行為,故不屬于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條款,而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

 

三、零時起保制與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相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尊重人權的立法精神。而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次日零時起生效的約定將導致出現(xiàn)一段保險空白期,在這段期間內,被保險車輛該如何行駛?同時,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若該約定有效,不但不能充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護交強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使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險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顧,明顯與交強險的立法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