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量刑處罰的地區不平衡性
作者:王濤 發布時間:2013-07-24 瀏覽次數:987
提要:刑法總則對量刑問題提出了總的量刑原則,即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判處。
我國刑法分則中的量刑幅度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伴隨著地區差異、法官認知能力的差異,對同種罪名、犯罪事實等相近的被告人的處罰,在實際操作中卻出現了不平衡性。究其根源,一是法律規定的寬泛性;二是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步性;三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社會關系的影響。因此,近年,曾有一些地方法院為避免這種不平衡性的出現,在法院內部對刑法處刑進行了細化。針對全國范圍來看,這種不平衡性就愈加突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要做到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種平等性最直接的反映就是量刑處罰上的平衡統一性。如何做到相對的平衡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而刑法分則中的一些犯罪量刑幅度在實踐中卻很難掌控。一、幾種難以掌控處罰幅度的經濟犯罪;二、處刑中的不平衡性可能帶來的一些社會弊端。解決的方法:一、《刑法》中不直接設數額標準;二、法官判案釋理必須加強;三、法官獨立制約政策性判案。
刑法總則對量刑問題提出了總的量刑原則,即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判處。
我國的刑法分則中的量刑幅度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伴隨著地區差異、法官的認知能力的差異,對同種罪名、犯罪事實等相近的被告人的處罰,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不平衡性相當普遍。究其原因,一是法律的寬泛性;二是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步性;三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社會關系的影響。
一、法律規定的寬泛性。
翻開刑法分則的每個條文,量刑上都是規定了處罰幅度,低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刑,高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的素質問題和水平問題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只有守法公正,才能做到合理量刑,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只有業務精通,才能做到不辦錯案,辦成鐵案。
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步性
中國東西部經濟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即使在同一個省,落后地區和城市資源集中地區經濟條件也是有天壤之別的。內地法官和沿海地區的法官對于市場經濟的認可程度也是不同的,造成對案件性質看法的大相徑庭,導致相同類型案件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三、社會關系的影響
法院審判雖說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但實際工作中,案件的處理往往仍然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方方面面因素的影響。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在中國很難得到落實,"權本位"根深蒂固。法律的寬疏給了法官很大的迎合形勢和政策需要的空間,抗命保持獨立辦案的人會被當成是不懂人情世故的"犟骨頭",不會有好的結果。
隨著中國正在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因此,近年,曾有一些地方法院為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為避免量刑的不平衡性,在法院內部對刑法處罰進行了細化。如:法律規定五到十年的處刑,將其細化為每一刑期所對應的不同犯罪事實、情節等,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了在同一法院內部,各承辦法官對同類犯罪的被告人的處刑確實存在著量刑尺度不一的情況,而且此種現象已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如江蘇姜堰市法院出臺了《規范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對常見的27個罪名的量刑進行了細化,根據犯罪主客觀方面的不同情形予以量化積分,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劃分格次,求解量刑最佳適度點。實踐證明,《量刑規范》合理限制了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使不同法院、不同審判人員對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決,維護了法制的統一、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現象,使平衡量刑的基本價值在被告人身上得到了實現,體現了保護人權、罪刑相適應和法律平等的先進量刑理念。
由此擴展開來,針對全國范圍來看,如何平衡量刑越來越引起法學界和司法界的關注。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要做到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種平等性最直接的反映就是量刑處罰上的平衡統一性。當然,絕對的平衡是不存在的,如何做到相對的平衡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而刑法分則中的一些犯罪的量刑幅度在實踐中卻很難掌控。
一、 難以掌控處罰幅度的經濟犯罪
《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罪10萬以上判10年,5萬到10萬判5年以上,"1萬1年"的說法就是這樣來的。1997年刑法修改時,10萬人民幣還是個大數,10年過去,這個標準顯然已經不能均衡其危害程度。刑法規定了底線,但沒有規定死刑線。我國刑法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15萬就夠了,往上,只有判無期,那么幾百萬、幾千萬怎么辦,只有殺,不殺就只有判無期。大貪都不能殺,否則死刑太多,而不殺判無期,又便宜了大貪,貪幾十萬和貪1000萬處理一樣,所以官員要么不貪,要么就窮兇極惡,不計后果。實際操作中量刑基本上都在10年上下擁擠著。類似于貪污犯罪量刑情況的還有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經濟犯罪,有底線,而無上限,越往上越難以掌控處刑的平衡問題。
二、處刑不平衡可能帶來的社會弊端
目前我國《刑法》保留死刑的共涉及70個罪名,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17個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的24.3%, 居首位, 超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貪污賄賂罪"共2個罪名有死刑, 占總數的2.9%。由于對侵財型犯罪規定了如此多的死刑而不是無期徒刑,使得在實際執行中,由于把握尺度的不一,同類犯罪有的判死刑,有的判無期,導致了經濟犯罪量刑的錯位,而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之間的全國不一致,幾乎俯拾皆是。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在當前信息發達時代,通過信息傳播、研討互動之間的交流而發現的量刑不平衡,導致的申訴不斷、民怨不斷、學者質疑不斷、法律權威性的削弱,已經給中國刑罰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惑。
刑法最終是要通過懲治犯罪達到減少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以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建立法治國家。
江蘇省高院出臺的具有刑法解釋性質的《量刑指導規則》,以期達到"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被告人,做出的量刑結果保持基本平衡,實現量刑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均衡",開了解決全國法院對各類犯罪特別是經濟犯罪量刑混亂現狀的先河。制訂《量刑指導規則》從廣義上進是個司法改革的舉措,主要有以下的積極意義:
1、《量刑指導規則》從出發點來看,是追求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嚴格地講是類似情況類似對待,限制政府包括司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也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2、從可行性和技術性來講,這種改革所包含的思維框架也是很健全的。先考慮法定刑,然后講基準刑,把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節進行上下浮動,最后確定宣告刑。既考慮確定的因素,又考慮變動的因素,然后在制度上進行針對性的設計。所以,從技術的角度上講是可行的。
3、在目前的中國司法環境、職業狀況下,這一改革在問題指向上是有針對性的,能解決當下的實際問題,具有正當性、符合現代法律要求,具有現實效應。
《量刑指導規則》的目標是追求公眾和個性的統一,任何量刑都追求兩個矛盾的目標:一是在本司法區域內實現量刑的統一性,大致上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二是每個案件有特殊性,實現量刑的要求就要符合案件的特殊性。實際上,不同的案件應當考慮不同的三種基本利益:公共利益、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的利益。如果做到了這三種利益的大致平衡,就能做到量刑的基本平衡。《量刑指導規則》通過一定的規范來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值得肯定的、且是積極的探索。
但是,畢竟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省以下的法院,一直有具體案件的裁量權,而沒有制訂可以長期反復適用的量刑規則的權力,各省沒有刑事立法權。目前最高院又無這方面的統一的司法解釋,那么刑事犯罪領域特別是經濟犯罪領域的量刑標準的均衡問題,出路在哪里?
要規范量刑,牽涉到三個理論上的問題:
1、法官用法律進行審判是一個解釋法律的過程,存在著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的抉擇??陀^主義強調的是法條,主觀主義強調的是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陀^主義首先強調的是法律的規定要罪刑均衡,配刑合理,如果法律本身罪刑失衡,就很難保證量刑的合理;
2、量刑牽涉到應然和實然的關系。規則細化了,法官的量刑活動如何才能體現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異判;
3、法的制定的基本邏輯是演繹,再細致也不可能解決生活中的所有問題。
解決量刑平衡的出路之一是:
《刑法》中不直接設數額標準
97《刑法》增加數額杠子,當時的目的也是為了限制法官裁量權。不想10年不到,已經出了這么大的問題。因此,以后可以考慮還是用"構成犯罪的"、"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來抽象地表述。具體的標準,讓最高法院去制訂《量刑指導規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時修正,《刑法》就不用經常去改,可以保持穩定。
由于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各地法院一直有權在刑法框架幅度內自行其是。最高法院把絕大多數案件的終審權都給了各省高級法院掌握,最高法院又沒有及時的《判例通報》之類的平衡對照,中國的量刑混亂只有事后通過媒體的報道和質疑才能被發現。某種程度上說,各地法官和公眾是在同一時間內接受著同樣的信息反饋。其實,何止是全國不平衡不統一,就是一省之內,大量的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是中級法院在審結;特別是緩刑的標準,大多數是縣級法院自行在掌握。江蘇高院率先總結全省審判經驗和判例,對若干量刑要素進行分解規定,比較好地保障了刑罰的平衡和司法的公平,制約了省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上減少權錢交易司法腐敗。
然而,刑事案件情形的多樣性和《量刑規范》規定情形的有限性的矛盾還是突顯出來,各種量刑因素的量化和量刑情節的量化要取得突破還需時日。疑難困惑無處不在:影響量刑的主客觀要素如何更準確地反映在刑罰的裁量中;比率加減確定宣告刑在理論上是否可行;財產刑的寬嚴與主刑的輕重如何和諧配置才能體現刑罰整體功能;對減輕處罰格次的確定把握不準;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刑量刑格較難確定;量刑的絕對公平與相對公平問題等。
通過大量案件的審判,我們又不得不反思,中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不等于不要判例。個人認為,一定程度上引進判例法機制,可以彌補制定法本身的局限性。量刑的全國平衡,必須依靠判例;社會對法院判案公平性的參照系,也是判例。法的"公平",主要體現在案件判決結果的公平。而"公平"與否,是比較的產物。
四川省高級法院推行了案例指導制度,對罪與非罪、量刑標準進行示范,避免同案不同判。此舉有助于維護法制統一、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但這畢竟只是一省之舉。那么,最高法院有必要編制《全國量刑通報》一類的刊物,向全國法院、律師界和社會公眾公開。分別罪名,區別類型,區別地區,按月發布,進行及時的指導。這不同于《最高法院公報》,公報都選大案名案,量少,時效差,類別少,起不了量刑指導作用。
量刑通報的指導不同于直接的領導和審判監督,下級法院沒有硬性執行的義務,但可以對同一時期同一類型的案件互相起借鑒參考作用。由于其公開發行,檢察官和律師也會主動為法官選擇提供最類似案例,并申述理由,為法官量刑提供多角度的參考意見。這可以彌補《量刑指導規則》動態和主觀認知上的不足。
其次, 法官判案釋理必須加強
法官判案釋理,實際上是中華法統的一大特色。《古代判詞選》無不文情并茂,釋理如鏡,百年傳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通過判例中的釋法,創制了好多延續數百年的法律原則,成為后世判案的"成文法"。實際上,判案釋法最能體現法官的水平,也最難。因為他把法官為什么這樣判,分析是否高超和貼近法理,是否公正無私,全部公開了。專橫粗暴的法律,無需說理。以理服人的司法,必須說理。云南高院的"紅塔集團董事長"案,在當時情況下這樣量刑有放縱之嫌,但其判決說理非常到位,使所有法學專家看了都認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經得起檢驗。我們過去刑事判決都用套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所有的內幕都被粗暴地掩蓋了。你覺得他判得不對頭,但無法知道他哪里出了問題。對刑案量刑上的質疑,好多就是這樣造成的。因為以一般百姓的認知水平,他只能按犯罪數額一個參照系來進行比較,他不知道還是其他的很多量刑情節,以致造成了"司法不公"的誤解。如果釋法判案成為一種風氣,法官的良莠立現,精英法官會慢慢形成,他們的判案就能在社會上樹立權威,不會動不動就有那么多人去質疑和抨擊。
再次,法官獨立制約政策性判案
法官獨立,在我國曾經走過彎路。凡是強調這一點的,都沒有好下場。以致中國選法官的標準,不是剛正不阿,而是強調服從和聽話。"慎獨"的人,不是得不到重用,就是被排擠出法官隊伍。久而久之,這種劣化選擇之下的法官,就不可能會舍生取義。我國《憲法》確立了法院獨立審判的基本原則,黨中央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以來,法官獨立的呼聲又高漲起來。法官只忠于事實和法律,不屈從于任何權勢。但要做到這一點,在中國還任重道遠。而法官獨立,又要求法官具備較高的素質。不但要求業務精通、為人正派,還要有獨特的不為世風所動的修養。要保證這樣的人能夠在中國法官隊伍中大量出現,得到重用,掌握審判權,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又有賴于中國的司法改革,有賴于司法環境的改善。說白了,法官獨立不是法院自己能夠做到的。
從法官裁量權出發,我們可以探索到立法、司法、刑罰體系的完善,以及法官素質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一個漫長而艱巨的過程,它需要不斷地總結和探索,它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改革總是在向著好的方向發展,我們相信,中國的法制一定會朝著一個健康、有序、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