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芻議
作者:鄭迎紅 發布時間:2013-07-24 瀏覽次數:1224
【內容提要】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正式入法,成為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的法律依據。本文從司法實踐出發,結合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辯護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及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基層司法所工作的新局面,就當前如何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
【關鍵詞】 未成年人 刑事 社區矯正 審前 社會調查
審前調查也被稱為判決前調查或人格調查,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的機構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交給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它起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二戰后,在刑法學者和有關國際會議的倡導下,這一制度在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得以確立。
審前調查制度有益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中,這一制度具有更為特殊的意義,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司法中的通行制度。
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自行進行調查。根據上述規定,各地的司法機關結合域外經驗,做了很多嘗試,各地的做法不一,也遇到了不少問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該條文把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刑事政策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律,以后將成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的法律依據。
一、修正后的刑訴法實施以前筆者所在行政區劃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實際情況
1、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委托社會調查的時間,已從過去的審前,發展到審中、審后,貫穿到了整個少年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中,反映了基層法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迫切需求;
2、從理論上講,社會調查報告還沒有被納入刑事證據范疇,但在刑事審判實務中,法院已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量刑證據由法庭在庭審中出示,由控、辯雙方進行質證或者發表量刑建議、意見,反映了在實際工作中對社會調查報告作用的肯定;
3、在少年刑事案件審結后,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裝訂在審判卷宗中,作為評查案件質量的一項根據,反映了基層法院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重視程度。
二、結合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實際需要,對該類案件審前調查制度提出如下思路:
(一)、關于調查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控辯雙方可以自行調查、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組織進行調查。但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從該條文的語義來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根據情況委托有關組織調查。但從目前公、檢、法三家各自編寫的新刑訴法學習培訓教材來看,公、檢、法三家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調查,在什么情況可以委托有關組織調查語焉不詳,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但公、檢、法三家一致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部門是調查機構之一。
(二)、關于委托人
修正后的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從該條文的文義來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家都可以委托。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造成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的現象。有意見認為,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已有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辯護人都是委托主體,持該種意見的代表是律師群體;第二種意見認為,公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委托。自訴案件,應由辯護人委托。人民法院啟動的重新調查由人民法院委托。如果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辯護人同為初次委托調查的主體,案件進了法院后,法院發現沒有委托社會調查的,需要委托調查,往往沒法兼顧刑事案件審限與社會調查報告質量的關系。在審限較緊的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調查可能流于形式,既難于提高審判質量,也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對已決犯的社區矯正,建議公安機關為公訴案件初次調查的委托主體,辯護人為自訴案件初次調查的委托主體。關于辯護人在公訴案件中是否可以作為委托調查的主體問題,考慮到律師的職責是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事由,律師的上述職責決定了律師不能向社區矯正機關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調查線索,只能向社區矯正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調查線索,律師如果作為委托調查主體的,將影響到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中立性,因此,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決定了律師在公訴案件中不宜作為社會調查的委托主體。該種意見還提出關于人民法院啟動的重新調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問題,即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社會調查違反回避規定,或者調查報告所依據的分析和評估材料不真實,或者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需要重新調查的,為保證審判質量和矯正效果,可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關重新調查,出具調查報告。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適合當前的工作實際,自訴案件由辯護人委托,人民法院啟動的重新調查由人民法院委托。
(三)、關于調查內容
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家庭情況、捕前表現、有關方面對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等。上述規定過于籠統,一是沒有區分成年人案件與未成年人案件的區別,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二是沒有將犯罪成因納入調查內容。法院的審判,只查明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不查犯罪的成因,這是由法院的職能決定的,因為法院不負責改造罪犯。消除犯罪的成因是改造罪犯、社區矯正的方法之一。比如,同為盜竊罪,有的因生活貧困,有的因揮霍享樂。對生活貧困犯盜竊罪的,社區矯正機關可以通過技能培訓、幫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罪犯的生存狀態,生活質量,使之不再犯罪。對揮霍享樂盜竊的,屬于價值觀念扭曲的問題,單憑思想教育是難奏實效的。社區矯正機關經調查,發現嫌疑人、被告人因揮霍享樂盜竊的,可以向委托機關出具不同意社區矯正的意見。三是沒有規定調查內容的關聯性。調查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的表現,或者調查未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現,調查內容應當與涉嫌的犯罪行為相關。比如,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盜竊,但有多重性格,"兔子不吃窩邊草",在社區居民眼里,該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孝敬父母,團結鄰里,熱心快腸,助人為樂等。調查人實施社會調查時,應當圍繞與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盜竊行為有關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其家庭成員是否對其有實際的約束、幫教能力等方面展開調查。不應當調查該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區居民對該嫌疑人、被告人的口頭評價,否則,往往會得出錯誤結論。
(四)、關于調查人負責制
針對目前對未成年人審前調查流于形式的現象較為普遍,應當實行調查人負責制。調查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并對作出的調查報告負責。調查人所在司法所負責調查活動的程序性審查工作,即審查調查人在實施調查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是否有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評估和分析材料的行為,發現違反前述辦案程序的,應當予以糾正。
(五)、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辦案單位
調查人負責制要求確立司法所為審前社會調查的辦案單位。從當前基層司法所的實際來看,調查人隸屬于司法所,由司法所管理,因此,應當確立司法所為辦案單位。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由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案件需要,可以指派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活動,不受司法所地域管轄限制。司法所指派本所負責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進行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活動。受指派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為調查人。
(六)、關于社會調查委托的受理
1、社會調查委托書
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統一受理審前社會調查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社會調查委托書,并提供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刑事自訴狀,以及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調查線索。社會調查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委托調查的事項,調查線索以及要求完成社會調查報告的日期等內容。
2、調查線索
委托人提供的調查線索,包括但不限于:嫌疑人、被告人家庭住址、近親屬或者鄰里姓名、聯系方式;學校名稱、老師或者同學姓名、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名稱、單位領導或者同事姓名、聯系方式等。委托人應當向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調查線索,并對調查線索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辦案司法所、調查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社會調查報告。
3、審查委托
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調查事項進行審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在本司法行政機關轄區,委托調查事項符合規定,并提供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刑事自訴狀、調查線索的,應當予以受理。對委托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4、受理委托
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調查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與委托人可以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5、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調查委托,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不予受理:(1)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地、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不在本司法行政機關轄區的,但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除外;(2)委托調查的事項超過規定范圍的;(3)委托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不能補充齊全的,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社會調查委托材料。
(七)、關于社會調查的實施
1、調查人的指派
辦案司法所在接到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的社會調查工作任務后,應當指派本所2名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進行社會調查。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指派2名調查人。調查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被指派擔任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人的,不得再行擔任該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調查人。辦案司法所可以向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要求支持。
2、委托人協助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委托人根據辦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可以指派案件承辦人與調查人一同進行社會調查。
3、調查人回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辦案司法所應當將指派調查人情況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辦案司法所應當通過委托人將指派調查人情況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人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調查的事項或者調查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公正進行調查活動的,應當回避。
調查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所負責人決定;司法所負責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委托人要求調查人回避的,由委托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調查人是否回避,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人回避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調查人是否回避,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調查人回避的,由辦案司法所在本所另行指派調查人調查。辦案司法所在本所內不能另行指派調查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另行指派司法所進行社會調查。
4、保密義務
調查人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關情況應當保密。前述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情泄漏,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后果大小,依法承擔責任。
5、調查記錄
調查人進行社會調查,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調取與審前社會調查有關的分析和評估材料。分析和評估材料有以下八種:(一)實物、書面資料;(二)知情人談話筆錄;(三)被害人談話筆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筆錄;(五)技術咨詢意見;(六)勘驗、檢查記錄;(七)音像資料;(八)電子數據資料。上述分析和評估材料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出具社會調查報告的根據。調查人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查的分析和評估材料,不得作為出具社會調查報告的根據。調查人進行調查,應當對調查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6、調查聽證
社區居民對非監禁刑的概念、非監禁刑的積極效果并不了解。相反,關于非監禁刑,在社區居民中還流行著一種消極觀念:"犯了罪不坐牢,是花錢買刑,擺平公檢法的結果。"上述觀念,不僅阻礙著社區矯正工作發展的進程,而且動搖了社區居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仰,導致重刑主義思想難以轉變。因此,在社會調查的實施中增設審前調查聽證制度。可以在社區居民中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調查結果進行公開質證,使調查報告更具有公信力,容易被社區居民認同和接受。同時協調司法工作人員、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社區居民及其他公眾的意見和關系,消除社區居民在安全方面的擔心,使他們愿意接受社區服刑人員,并參與到社區矯正工作中來。另外,審前調查聽證程序能起到普及刑法知識,消除公眾將非監禁刑與司法腐敗聯系起來的錯誤觀念。
7、終止調查
辦案司法所在進行社會調查過程中,委托人向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提出,要求終止社會調查的,應當終止調查。終止調查的,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退還委托人提供的社會調查委托材料。
8、補充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進行補充調查:(1)委托人發現委托的調查事項有遺漏的;(2)委托人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調查線索的;(3)其他需要補充調查的情形。補充調查是原委托調查的組成部分。
9、重新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重新調查:(1)人民法院認為原調查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2)人民法院認為原調查人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評估和分析材料的;人民法院委托重新調查的,應當向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提出重新調查的理由,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重新調查的。人民法院按本辦法的規定與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辦理重新調查委托手續。參加過原調查的調查人應當回避,不得參加重新調查。
10、程序性審查
社會調查完成后,辦案司法所應當指派本所其他工作人員審查調查人在實施調查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是否有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評估和分析材料的行為,發現違反前述辦案程序的,應當予以糾正。
(八)、調查報告的出具
辦案司法所應當在社會調查委托書要求的日期前完成調查報告。委托調查事項復雜、疑難,需要較長時間,不能在社會調查委托書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的,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應當及時與委托人協商,可以對完成社會調查報告的時間另行約定的。
調查人在完成調查事項后,應當出具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社會調查報告、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調查報告的書面說明。調查報告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規定的調查報告文書格式。調查報告應當由調查人簽名,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經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批準簽發,然后提交委托人。調查報告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存檔。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送達的規定向委托人發送調查報告。委托人對調查經過或者所出具的調查報告提出詢問的,調查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調查人在完成調查事項后,應當將調查報告以及在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按司法部、國家檔案局的規定整理立卷,歸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