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的發展,社會矛盾糾紛不斷的呈現出新穎性,頻繁性的特點,同時也給共和國法官帶來的新的挑戰。于是社會矛盾的無限性與司法解決的有限性這一矛盾日益凸顯。法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司法公正的實現程度。社會轉型時期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要求法官不斷提高糾紛化解能力,以積極回應民眾對司法的特殊需求。新時期、新任務、新要求對法官的糾紛化解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正視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化解社會矛盾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法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成為我國法治進程中不可回避的命題。

 

 

關鍵詞:化解矛盾糾紛    現狀特點     提高  

 

 

一、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的現狀

 

我國社會矛盾糾紛主要表現在公共資源的配制,公共秩序管理,各項政策落實,勞資糾紛,婚姻家庭,干群關系等方面,這些矛盾和糾紛的客觀存在,直接影響著我國社會文明水平的整體提升和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社會公共資源配置失衡的矛盾和糾紛

 

社會公共資源包括教育資源、土地礦產資源、公共衛生資源等。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在社會公共資源配置上嚴重失衡,從而引發了社會矛盾。

 

首先是教育資源的失衡問題,教育資源分幼兒教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資源。在幼兒教育和基礎教育階段,我國現在城鄉之間,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的差距越來越大,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教育部最近出臺措施解決教育資源配置失衡問題,就是這一社會矛盾糾紛的集中反映。在高等教育方面,我國高招實行區域配額, 使" 高考移民"久禁不止。

 

其次,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矛盾和糾紛。在廣大農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糾紛大量涌現,此類糾紛連法院也不愿意受理。城鄉拆遷補償問題長期成為社會熱點,高房價,經濟適用房中的黑幕一度被社會熱議和關注。在礦產資源上,違規甚至野蠻性開發使礦難事故不斷,而爭奪礦產資源開采權明爭暗斗,更是令人觸目驚心。

 

其三,社會公共衛生資源的矛盾也十分突出。由于公共衛生資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域,使鄉鎮衛生院生存困難,看病難、高價藥回扣、名醫走穴、倒賣專家號等問題,長期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另外,在公共資源配置方面,涉及國計民生的煤炭、電力、通訊、石油、燃氣等,受國家宏觀政策控制和行業壟斷影響,不按市場規律運作,對此人民群眾意見很大。

 

(二)社會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矛盾和糾紛

 

在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領域,出現的矛盾和糾紛是很多方面的。首先,黨政機關、學校和醫院等公共場所經常被沖擊、干擾。自2009 年以來,省級以下黨政機關被上訪群眾圍堵、圍攻。上訪者哭鬧咒罵,或隨意毆打工作人員。特別是近期全國發生的在校學生被殺害和綁架等惡性事件,已引起中央,公安部門的高度重視。我國已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多年,每一位公民都應依法依規而行,上述大鬧公共場所的行為,必須依法打擊。

 

其次,社會治安方面的矛盾。社會治安秩序的好壞,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為了使社會秩序根本好轉,近年來中央在全國開展"兩搶一盜、打黃打匪、打黑除暴、網絡掃黃"等多項斗爭。特別是最近全國開展打黑斗爭,重慶重拳出擊,黑社會犯罪的種種惡行,令人震驚。上述的專項斗爭,使社會治安秩序大為好轉。但是,社會治安秩序的維護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得到根本好轉,社會各界還必須付出艱辛的努力。

 

其三,公共交通秩序方面的矛盾。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反映在四個方面:一是交通道路設施建設根本不能滿足客觀需要,使人車爭道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普通公民交通安全意識極差,行人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闖紅燈現象屢見不鮮;三是私家車猛增,大批新手駕駛新車上路,被戲稱馬路殺手;四是酒駕、醉駕屢禁不止。由于上述原因使我國惡性交通事故不斷,人身財產損失嚴重。

 

另外,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的自由流動遷徙,密集住宅小區的形成,必將為社會管理和物業管理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也必須隨客觀形勢的變化而變化。

 

(三)政策落實不到位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每一次重大改革舉措的實施,必然觸及一些部門、行業的切身經濟利益。由于當時主觀條件的限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無法做到完整無缺。加之一些部門、行業在貫徹執行改革政策的過程中并不十分徹底,使一些矛盾和問題積少成多,形成目前短期內無法根本解決的一系列熱點難點問題。如低保,社保,醫保等問題長期困擾地方政府財政;破產改制使一批又一批企業職工下崗,又無法完全實現再就業;農民工打工族基本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安置在企業的轉業退伍官兵,因企業改制或破產下崗后不斷集體上訪;企業離退休干部工資福利待遇與黨政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距離甚遠。凡此種種因政策落實不到位而產生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構建和諧社會一道屏障。

 

(四)勞資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在計劃經濟時期,雖有全民工和集體工之分,但企業單位與工人之間沒有根本經濟利益沖突,加之全國部分行業實行統一的等級工資制度,工人被冠以主人之類名稱,很少產生勞資矛盾和糾紛。改革開放以來,用工制度隨著經濟發展不斷發生變化,特別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崛起,用工制度已發生根本性變化。勞資雙方變成了雇員與雇主的關系,用人單位從經濟利益出發,以犧牲勞動者合法權益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使目前的勞資矛盾極為突出,勞資糾紛大量涌現并呈上升趨勢。我國為解決勞資糾紛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頒布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及規章,但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單位或者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或者使用霸王合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障性福利,長期拖欠工資等等。勞資糾紛數量不斷上升,應引起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勞資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五)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糾紛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前提,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確保社會

 

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物質文化生

 

活極為貧乏,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分家糾紛層面,其社會危害性不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使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糾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在婚姻方面,婚外情、包二奶、養情婦(夫)、借腹生子、婚內暴力等現象,不僅違背婚姻道德,而且極易產生刑事犯罪。據有關部門統計,現離婚率每年以10% 的速度增長,高離婚率是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特別是對子女成長教育影響更大。在家庭方面,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等現象頻頻在媒體曝光。總之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干群關系方面的矛盾

 

干群關系的好壞,直接關系著著執政黨的地位問題。總的來說,干群關系是好的。但干群關系也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其主要表現是:第一,有極少數黨員干部置黨紀國法于不顧,以權謀私,進行權錢交易,大肆斂財。對此,廣大人民群眾極為不滿,反映強烈。第二,有些黨員干部專權思想、官僚主義和家長制作風嚴重,在決策、施政工作中,往往從"政績"出發,不顧群眾利益,甚至勞民傷財,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第三,受經濟利益驅動,有些黨員干部,考慮本部門利益多,考慮群眾利益少。干群關系方面的矛盾,雖非十分突出,但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和危害都不敢小視。全體黨員干部都必須認真對待,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親民、勤政、廉潔施政。

 

二、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征

 

(一)我國社會矛盾的復雜性特征

 

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往往涉及民商事糾紛、行政糾紛、社會治安糾紛和刑事案件。有些矛盾既有民商事因素,又有行政、治安或刑事因素,各種因素的相互交織,使其具有復雜性特征。特別是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重信訪,輕人民調解,使基層人民調解機構的職能不斷弱化。我國大量擔負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鄉、鎮司法所成為無編制、無經費、無固定專業人員的"三無"機構。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種"三無"現象尤為突出。有些民商事糾紛因得不到及時調解和解決,使其矛盾升級,甚至激化而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因此,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復雜性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二)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多樣性特征

 

目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已呈現出多樣性特征,由過去單一民商事糾紛向多樣性轉化。社會矛盾糾紛不僅包括傳統的婚姻家庭、撫養贍養、宅基地、借貸等糾紛,而且還表現為企業改制和破產、企業運轉和離休干部待遇、勞務工資福利、不當行政、司法不公、拆遷補償安置、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醫患關系、民族宗教、金融風險、證券和期貨交易中的非法操作等眾多的新型社會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突出表現為權益類和民生類,在所有社會矛盾糾紛中,權益類和民生類占70% 以上。 正是這一類型的社會矛盾糾紛為構建和諧社會進程帶來了阻力,為社會穩定大局增添了隱患。

 

(三)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群體性特征

 

在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社會矛盾糾紛中,若處置失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諸如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面資源的承包問題;市容市貌整治中,交警對非法營運車輛(中小城市主要是機動三輪和兩輪摩托車)和城管執法人員對亂擺攤位的小商小販的管制問題上;城市建設開發中,對拆遷戶和征用土地農戶的補償安置問題;重大交通事故中,對受害者賠償和肇事者懲罰問題;企業改制、兼并、破產中,對下崗職工的安置問題;重大礦山安全事故中,對傷亡者及家屬賠償問題;懲罰腐敗中,群眾對個別單位、企業一把手的要求從嚴懲罰問題;打擊和嚴懲嚴重妨害社會治安秩序的黑社會中,群眾對打擊保護傘不滿問題。凡此種種,一些單位、企業及相關的個別領導從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使矛盾和問題得不到及時、合理、公正和公平的處理,進而使矛盾和問題逐步升級演變為群體事件,出現聚眾圍堵接訪單位和黨委、政府辦公場所,在社會上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因此,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群體性特征應當引起全社會各界的重視。

 

(四)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疑難性特征

 

我國社會矛盾糾紛類型多,涉及的內容又極復雜,這就決定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在處理時具有疑難性特征。其具體表現:一是化解難,很多社會矛盾糾紛是改革開放以來,因政策落實不到位而遺留的問題,涉及的范圍廣、時間跨度大,從而加大了處理的難度;二是有些矛盾糾紛的利益人期望過高,這些人開始時可能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便利用信訪的寬松環境不斷上訪,并提出超出政策和法律規定的上限要求,使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三是定性難,有些矛盾糾紛因缺乏相關證據,且又失去取證時機,使利益人反映的問題難以定性而無法解決;四是專業人員不足,有些社會矛盾糾紛涉及多個領域,需要處理人員具備社會、文化、經濟、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知識,才能使問題得到客觀公正的解決,而我們的一些基層單位又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使問題無法得到客觀、公正、及時處理。

 

(五)我國社會矛盾糾紛的基層化特征

 

目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都與基層有著這樣或那樣的聯系,使矛盾糾紛基層化的特征十分明顯。客觀的說,基層單位、企業直接面對群眾,其工作很難做到十全十美、人人滿意。但是,有些基層單位和企業領導,因自身素質、知識水平或利益關系的驅動,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和公平處理,使問題積少成多,越積越大,使問題日益復雜化。

 

三、如何讓提高我國法官司法能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一)提高契合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的能力

 

 從程序的角度來看,司法運作也是法定程序的具體展現過程,這一過程確保了糾紛在法的空間內解決。因此,現代司法強調法官恪守法律規則,以法律思維為職業思維。以"法律至上"為思維定勢,其目的在于維護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但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又并非以法律規則為唯一歸依,社會中的習慣、慣例、風俗等社會規范從來都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構成成分。因此,法官裁判案件是多元價值的互動及妥協,是將"法律規則""社情民意""理性""經驗"等多種元素進行熔煉的過程,而不僅僅是像自動售貨機那樣簡單機械地制作裁判文書。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多方面的復雜的法律與非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正確處理案件,而且會導致其他不利后果的發生。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近幾年來,年輕化、高學歷的法官份額大幅提升。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學院派的年輕法官更加推崇法律至上,偏愛于以"三段論"的方式簡單判決,缺乏對社情民意的了解和把握,通常置社情民意于不顧,使司法的結果難以得到民眾的認可。

 

  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之間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沖突的地方。法官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關鍵就是要處理好法律適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問題。因此,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官不僅要具備精良的業務能力,而且要不斷增強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對于基層和農村地區,要努力將現實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個案之中,實現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的和諧統一。

 

(二)提高調和司法主動性與能動性的能力。

 

我國的審判模式過去受職權主義影響較深,因而應適當吸收當事人主義的積極因素,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從過于積極正在走向過于消極。" 主要表現為:其一、法官消極推動訴訟進程,引發當事人經常證據突襲,濫用上訴權、管轄異議權、執行異議權,使糾紛在訴訟程序中來回往返;其二、片面強調司法被動性,在需要法官主動調查取證、依法釋明、追加當事人的情形消極對待,甚至不行使這一職權,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司法裁判難以獲得民眾的普遍認同。法官的判決得不到人民群眾的認同,說明法官的過度消極已經脫離了民眾的司法需求和切實感受。因此,平衡司法的能動性與被動性是有效化解糾紛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官只有將其放在社會轉型時期的時空維度中理性把握,才能作出符合當前正義要求的裁判,司法才能獲得民眾的支持和認可。

 

準確把握司法的能動性與被動性的界限,是法官化解糾紛能力的綜合體現。在司法實踐中,片面強調司法被動性將會危及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法官不能采取過于消極的立場,應針對當事人及個案的實際,發揮司法服務當事人、服務社會矛盾化解的職能,以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法官彰顯司法能動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以加強釋明權平衡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訴訟能力、經濟能力較低等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進行適當地幫助和指導,對當事人不明確的陳述和主張進行法律釋明,促使當事人進行補充或完善,盡可能消除當事人因法律知識資源占有以及經濟條件的差異而導致的不公平;第二,以介入調查取證彌補當事人舉證能力的缺陷。對于影響案件性質的關鍵證據,人民法官要適當介入調查,彌補當事人舉證能力不強的缺陷,以最大限度發現案件事實;第三,以開展判后答疑補足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匱乏。特別是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在案件裁判后要將案件事實、法律依據以及內心確信過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當事人作進一步解答,彌補當事人看不懂法言法語以及裁判說理不充分的缺陷,從而使當事人在感情上更加接受裁判結果。

 

(三)提高統籌法律知識與司法經驗的能力。

 

目前許多城市地區法官年齡大部分在35周歲以下,從法學院畢業的時間不長,實踐經驗的積累相對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司法實務的經驗和知識。例如駕馭庭審經驗、調解經驗、協調政府部門的經驗、對司法慣例的掌握、生活閱歷等,這些法官急需具備的經驗和知識,卻并非是法學院所能提供的;二是缺乏應具備的政策水平。在中國的語境下,民眾的許多訴求都是通過司法政策予以回應的,例如當前司法工作的"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等政策,就是對社會轉型時期民眾訴求的科學把握和積極回應。法官只有具備理解、把握和貫徹司法政策的足夠水平,才能切實解決好中國的現實問題,而司法政策水平也無法直接從法學院的學習中獲得,需要長期的司法實踐才能形成。在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和政策水平的前提下,年輕法官往往搬用書本知識、依靠邏輯來處理案件,導致案件處理結果難以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同。從這一分析來看,當前法官糾紛化解能力中急需解決的并不是法律知識的相對不足,相反,司法實務經驗和政策水平的欠缺問題更為突出。

 

霍布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社會轉型時期高學歷、年輕化法官的增多,使我國法官的總體學歷層次得到大幅提升,但也帶來司法經驗的總體供給不足,導致司法效果難以得到民眾的認同。因此,當前一定時期內,提高法官化解糾紛能力的現實途徑是增加司法經驗的總體供給。增加司法經驗供給的基本途徑如下:一是完善法官教育培訓機制。改變現行以法律知識為主的教育培訓方式,設置司法技能、司法經驗、司法傳統等課程,讓年輕法官迅速掌握司法經驗,繼承良好的司法傳統;二是完善訴調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通過改造現有的民事訴訟和人民調解等糾紛化解機制,暢通兩者的銜接口,讓部分民事案件分流到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等渠道解決,從而以豐富的社會調解經驗彌補法官司法經驗的不足,滿足民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完善法官遴選制度。上級人民法院要注重從下級法院,尤其是從基層法院、律師隊伍選拔政治立場堅定、品行兼優、法律經驗豐富的人員充實法官隊伍;四是完善優秀法官帶教制度。針對近年來各級法院新錄用大學生司法經驗缺乏的實情,創新法院青年干警培養模式,充分發揮優秀法官在傳承司法經驗中的重要作用,使青年干警實現"由理論研究型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由知識培訓型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   

 

(四)提高平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能力

 

社會轉型時各種矛盾呈高發狀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激增,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有的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更關注法律效果,忽視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功能,較少關注社會效果,很少考慮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有的法官認為法律效果就是社會效果,只要依法辦案,社會效果自然就得到體現。因此,面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法官常常動員當事人撤訴,或者找些理由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訴訟請求,對于結案后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則在所不問。法官缺乏平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能力,直接導致要求注重社會效果的司法政策在基層審判實踐中得不到有效實現。

 

司法與社會是互動而不是孤立的,社會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從社會中獲得認同和支持,滿足民眾的需求。因此,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充分關注當前民眾的司法需求,處理好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之間的關系。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法官在司法判斷時要有一種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性的同時,對司法判決的社會效果給予應有的關注。

 

一個社會的法律的合理合法性最終必須而且只能基于這個社會的認可,而不是任何國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則。最終說了算的,必須是以各方面表現出來的民意。當前,許多司法裁判難以獲得社會認同的原因并非法律判斷上存在問題,而在于裁判的社會效果不夠好,不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因此,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使命,不僅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紛爭,而且要徹底化解矛盾,理順民眾情緒,促進社會和諧。

 

隨著改革發展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發展,審判工作面臨的環境越來越復雜。由于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和當事人心理情緒的不可預測性,法院在審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會遇到對抗激烈、沖突尖銳的情況,這在群體性糾紛案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特別是當事人為弱勢群體的群體性糾紛案件,處理中稍有不慎,極易引發深層次的矛盾,這就要求法官必須不斷提高應對復雜局面的處置能力,在具體的辦案中要牢固樹立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高度統一的意識,既要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又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既要考慮社會發展政策的演變軌跡,又要維護現實法律的尊嚴:既要理清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又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努力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在具體處理群體性糾紛案件時必須把握:

 

1、要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群體性糾紛案件涉及社會面較廣,爭議的問題多缺乏明確的是非標準,處理稍有不慎,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社會動蕩。因此在碰到群體性糾紛案件時要有一種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的憂患意識,這種先入為主的敏感性對及時妥當地處理該類某件至關重要。

 

2、要嚴格把好事實關和法律適用關。群體性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當事人的生存利益,同時又存在"隱性"當事人,使案件更為復雜,而該類案件立法又往往存在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嚴格把好事實關和法律適用關是正確處理該類案件的關鍵,既要把握好引起爭議的直接事實,又要把握好爭議由來的歷史事實和習慣事實;既要把握好具體法律的適用,又要把握好相關政策的施行,特別在法律與政策沖突時尋找最佳的平衡點。

 

3、要積極向黨委、人大、政府尋求支持。群體性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尖銳,處理妥當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甚至關系到執政基礎,而司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通過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不但能緩解法院的工作壓力,而且能形成合力,以社會的大力量來化解社會的大矛盾,同時,還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威望。

 

4、提高審判技能經驗積累的能力。審判技能是法官職業素養的核心內容,這種能力的要求是很寬泛的,但從嚴格意義土講,審判技能是法官能勝任審判工作的主觀條件,是法官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用科學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維、法律語言將法律知識運用于案件審理之中從而解決糾紛和問題的能力。從司法的職能和性質講,審判技能是司法能力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文化交流加強的新形勢下,審判技能必須始終符合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完整的審判技能的養成,要從各個層面、各個角度加以提煉和完善,但落實到具體案件的審理之中,最為根本的,是要努力提高以下四種能力:

 

1、知識積淀能力。知識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能力大小,而知識的獲得惟有通過學習和實踐的途徑,一個法官必須在審判實踐過程中加強法學理淪和相關知識的學習和積累,以具備厚實的法理功底和文化底蘊。我們倡導創建學習型法院,爭做學習型法官的初衷亦在于此。

 

2、庭審駕馭能力。開庭活動是法官審理裁判糾紛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具備較高的駕馭庭審的技巧和方法,是一個法官應有的基本功。駕馭庭審要求法官在庭審前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心中要有周全的應付預案,臨庭要有機敏的處理方法,庭審中要抓住庭審內容的重點和焦點,牢牢把握庭審節奏,完美扮演法官居中審案的角色。

 

3、法律思維能力。法官要以現代司法理念為重點,圍繞法律精神、立法原則、裁判可能產生的效果來思考問題和分析問題。判斷推理能力。法官要善于運用周密的邏輯思維和辯證推理的方法,理順法律關系,明確責任歸屬,保證對案件的糾紛作出理性的判斷和正確的評價。

 

四、結語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法官解決社會矛盾的能力關乎公平正義的實現,關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對人民法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提出新的要求。人民法官只有具備契合形式理性與實質正義、協調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的能力、調和司法的能動性與被動性的能力、統籌法律知識與司法經驗的能力、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能力,才能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才能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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