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將自己的房產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女友,最終沒能結婚,這房子還能要回來嗎?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本案實質上仍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判決女友返還人民幣合計96萬元。

2016年8月,王明與姜紅經人介紹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相處一段時間后,應姜紅要求,王明與其父母共同出資70萬元在海安市區購入了一套面積約140平米的商品房,該房產登記在王明和姜紅名下,此后,二人也一同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

2017年6月,姜紅發現自己意外懷孕,要求打胎。當月,王明將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產權以1元的價格轉讓給姜紅。之后,姜紅做了人流手術。

戀愛期間,王明與姜紅同居生活,雙方之間均有錢款往來,2017年10月,二人更是共同出資首付購買浙江海鹽的房產一套,購房人為姜紅,其中王明、姜紅各出資16萬余元。姜紅取得該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二人的相處有甜蜜也有爭吵,鬧得兇時甚至提出過分手。2020年5月份,王明與姜紅在經歷了風風雨雨后終于決定一起走入婚姻的殿堂,聯系婚慶籌備婚禮,商定領證日期。然而喜事將近,二人卻又因瑣事鬧得不可開交,雙方父母均出面協調,但直到9月還未能協商一致。最終,二人解除與婚慶公司的合同,雙方徹底分手。

婚結不成了,此前1元轉讓的房產以及共同購買投資的房產如何處理也成了頭疼的問題。王明認為自己當初以1元的價格轉讓房產,其目的是為了與對方順利結婚,但房產轉移后女方卻以死相逼并做了人流手術?,F在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姜紅應當向自己返還財產并支付占用期間帶來的利息。

女友姜紅卻堅持此前墮胎是王明要求的,案涉房產份額以1元的價格轉讓實際也是對自己的補償,不存在返還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人爭執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明與姜紅自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以戀人關系相處,并同居。2017年王明及其父母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王明和姜紅名下,結合原被告雙方的庭審陳述,可認定為王明父母出資并贈予一半產權給姜紅,這一贈予行為是以王明與姜紅結婚為目的的。2017年6月,王明又以1元的價格轉讓自己擁有的上述房屋產權的一半,姜紅成為該房屋的唯一產權所有權人。雖然雙方對王明這一行為有不同解釋,但通過證據及庭審,王明并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是為了補償懷孕流產的損失,因此二人間轉讓產權雖通過買賣合同的表象形式,但實際仍是為了讓姜紅放心,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本案在原告王明與被告姜紅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不復存在,一方獲取另一方的財物數額巨大的應當予以返還。綜合考慮房款、裝修款、購買浙江海鹽房產的出資款、雙方各自在戀愛過程中的付出、姜紅在與王明同居懷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衡平雙方的利益,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姜紅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同時,應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家庭收入水平、當地風俗等多種因素,綜合把握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以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王明、姜紅經人介紹戀愛多年,雙方為了結婚買房、裝修、訂酒店婚宴及婚慶公司,故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婚約關系。因雙方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關系,故相關婚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法院綜合考量各方情況作出上述判決,并無不當。(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