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分析民行交叉案件審理模式弊端并提出構建建議
作者:趙峰 田魯敏 發布時間:2013-07-24 瀏覽次數:753
民行交叉案件適用何種審理模式,在司法實踐及理論研究中均尚未統一,江都法院總結目前處理民行交叉案件的主要類型,在分析各自不足的基礎上,提出構建設想。
一、現行模式弊端分析
1、先行后民模式。當事人有訴訟選擇權,存在強制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現象,也忽視了行政訴訟時效問題,且不分情形的先行后民,極易造成當事人的訴累,耗時耗力。
2、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模式。在民事訴訟中直接以行政行為為依據,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全面審查原則,同時也存在當事人另行起訴的行政行為被判違法后,判決結果沖突問題。且對行政行為直接進行合法性審查,違背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的公定力原則。
3、先民后行模式。行政訴訟裁定中止,等待民事訴訟爭議的解決,既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也會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
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模式。既可能忽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同時因審查民事爭議時,僅將民事爭議的另一方列為第三人,并未將其單獨列為一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保障。
5、民與行平行進行模式。該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判決結果存在沖突,沖擊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影響法院的公信力。
二、構建建議
1、對于行政爭議是民事爭議的前提的案件,一律采用先行后民的裁判模式。對于行政爭議未超訴訟時效的,裁定中止訴訟,法官行使闡明權,提示相關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拒絕,則直接作為優勢證據采納。對于行政爭議超過訴訟時效的,對具體行政行為形式上明顯違法的,不予采納,其他的直接采納該行政行為作為優勢依據,對具體行政行為不再進行審查,
2、對于民事爭議是行政爭議的前提的案件,應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模式為主,以先民后行模式為例外。從具體實施的制度上看,我國成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提供了參考;從法官的能力看,有能力對附帶的民事爭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