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鄉開發和舊城改造力度的加大,引起大量房屋拆遷,反映到審判領域,除拆遷合同民事訴訟和拆遷裁決行政訴訟等一些與房屋拆遷有關的訴訟日漸增多外,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案件越來越多,尤其是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拆遷房屋的處理已成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難點問題。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離婚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當事人一方對被拆遷房屋或拆遷安置的房屋有產權份額。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起共同砌建了房屋;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起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添附;3、拆遷后的安置房面積是按照房屋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4、夫妻雙方投入資金擴大了安置房面積。

 

二、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涉及到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民事權益。這類案件主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和一方當事人的父母共同生活或者當事人婚后居住的房屋產權原本就是屬于一方當事人父母的,但拆遷時對家庭成員均進行了安置;房屋產權登記也較為混亂,有登記在一方當事人名下的,有登記在當事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名下的。

 

三、當事人之間情感因素夾雜著財產糾紛,矛盾錯綜復雜。有的是因為房屋拆遷問題處理不妥直接導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有的是夫妻雙方本來就感情不和,房屋拆遷引發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

 

四、離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情緒對立,調解難度大。由于當事人之間利益差距明顯,很多情況下還牽涉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矛盾較為尖銳,多數當事人各不相讓,協商解決比較困難。

 

離婚糾紛和與房屋拆遷糾紛分屬不同的案件類型,有著各自的表現形式,受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婚姻法律規范和拆遷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內容、方法、規則均有所不同,已形成各自的理論體系,但婚姻法律規范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為處理離婚中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案件確定了基本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規定,是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核心內容,也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重要依據。

 

離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遷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的處理相對比較簡單: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且實行的是貨幣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可結合雙方的居住條件、安置房的面積、子女撫養等情況,按照適當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折價歸并。除此而外,其他情況的處理則相對比較復雜。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的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占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導致案件實例事實有諸多的不同,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一方面必須本著案例事實去探尋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必須將法律規范具體化于案例事實,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體現法律規范的立法意圖和價值追求。

 

目前,在審理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離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導致夫妻關系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終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堅持平等原則和采取各半分受主義,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適當予以照顧。夫妻離婚時分割拆遷安置房也應當遵循上述原則進行。

 

二、調解處理。由于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往往牽涉到案外人,而離婚案件的訴訟主體僅限于原、被告雙方,法院只能對離婚雙方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不能對案外人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因此,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只要關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只能進行調解。大多數情況下,促成當事人和案外人就拆遷房屋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對拆遷房屋處理意見中具有可執行內容部分制作民事調解書。

 

三、另案處理。如前所說,離婚案件的訴訟主體僅限于原、被告雙方,如果案件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且關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是不能徑行作出判決的,因案外人并非離婚案件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法院不應當通知其作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離婚訴訟當事人也不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離婚訴訟主體以外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法院只能就離婚問題和范圍明確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先行作出處理,而對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拆遷房屋的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