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殘疾之殘疾賠償金的確定
作者:曹士平 發(fā)布時間:2013-07-23 瀏覽次數:1304
隨著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之前被很多人詬病的“同命不同價”問題塵埃落定。然而,司法實踐中很快出現了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殘疾的殘疾賠償金的確定難題,是按統(tǒng)一標準(城鎮(zhèn)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簡稱“同殘同賠”),還是分別按城鎮(zhèn)和農村標準計算(簡稱“同殘異賠”),見仁見智。本文擬通過分析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的理論基礎,探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立法目的,判斷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以論證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殘疾的殘疾賠償金的確定原則。
一、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的理論基礎
殘疾賠償是指受害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導致傷殘的損害后果,尤其是導致殘疾的損害后果,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支付的各相關項目的賠償。在這些項目中主要包括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用具補助費等。殘疾賠償金的概念是隨著我國侵權法理論和侵權立法、司法的不斷發(fā)展而發(fā)展起來的。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
(一)殘疾賠償金理論學說
1、所得喪失說
該說認為,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損害,故被害人縱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但如未發(fā)生實際損害,或受傷前與受傷后之收入并無差異,自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所得喪失說于計算損害賠償額時,系以被害人受傷前收入與受傷后之收入差額為損害額,故又稱“差額說”。
2、勞動能力喪失說
該說認為,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以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并不限于實際所得之損失。勞動能力雖無如一般財物之交換價格,但透過雇傭或勞動契約方式,事實上有勞動力之買賣,工資乃其對價。故勞動能力實為一種能力資本,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至于個人實際所得額,不過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之資料而已。依此說,則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失業(yè)者、主婦等,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亦得評定其損害,而請求加害人賠償。
3、生活來源喪失說
該說認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與減少,必致其生活來源喪失,因而應當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重新恢復。賠償所救濟的既不是勞動能力的喪失,也不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的收入差距,而是受害人致殘前后生活來源的差額。
4、我國現行法律采用的殘疾賠償金理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喪失勞動能力人身損害賠償的理論基礎上,同原先《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更顯進步,拋棄了生活來源喪失說,采用了相對的勞動能力喪失說,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收入喪失說,以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二)同殘同賠不違背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理論
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傷的如果都是城鎮(zhèn)居民或農村居民,同殘同賠自不待言。本文需論述的同殘同賠指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傷的既有城鎮(zhèn)居民又有農村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tǒng)一按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賠償。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制度采用相對勞動能力喪失說,除殘疾等級外,一般僅考慮被侵權人的年齡及居民身份(城鎮(zhèn)居民或農村居民)因素,特殊情況下可能還會考慮性別、特殊勞動技能等因素。同殘同賠仍然考慮的是按照居民身份標準來賠償,只是在同一侵權行為這種特殊環(huán)境下,公平對待每一個被侵權人,以充分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所以,同殘同賠并沒有突破相對勞動能力喪失說,而是作為一種特殊情況,豐富了相對勞動能力喪失說的理論內涵。
二、對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立法目的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從字面上理解,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和居民身份等,直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體現了一種人與人之間人格的平等性,抹去了人與人之間社會屬性的差異。死亡賠償金本來是對受害人余命的一種物質賠償,即受害人如果不死亡,可以在剩余的生命里創(chuàng)造的物質價值。由于個人的年齡及居民身份的差異,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是有差異的,但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之所以抹去這種差異,筆者以為,侵權責任法更加強調生命的平等性,更具終極人文關懷,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體現出來的新的立法價值,其與我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是分不開的。
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殘疾的,同樣面臨著一個人格平等性的問題。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同殘異賠也許不是問題,社會影響還不是太大。但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新的立法精神對社會行為具有引導性,不斷喚醒者公眾的權利平等意識。同殘異賠盡管現在還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支持,但由于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農村和城鎮(zhèn)居民的收入標準確定人與人之間收入的能力差異,容易引起因同一侵權行為而致殘者的不滿,因為這種不平等很大一部分是社會制度造成的,而不是個人原因。反過來講,在同一侵權行為中,難道農村居民只有死亡后才能與城鎮(zhèn)居民獲得相同的死亡賠償金,而活著及時殘疾等級與城鎮(zhèn)居民相同也不能獲得相同的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強調人格平等的立法精神。筆者以為,及時侵權責任法沒有關于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殘疾的是否應當以同一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但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不能機械,應當考慮到新法的立法精神,“舉重以明輕”,積極推進同殘同賠的司法進程,最終影響立法進程。
三、對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發(fā)展趨勢的判斷
法律是經濟的集中體現,同時不斷維護著其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迄今為止,我國存在城鎮(zhèn)和農村并存的二元經濟現象,殘疾賠償金制度作為我國重要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國二元經濟基礎的集中體現并不斷維護著這種經濟基礎。所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確以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身份為標準劃分人的收入能力就很好解釋了,其是有現實經濟基礎的。
隨著我國科學發(fā)展觀的不斷深入,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破除二元經濟的措施不斷。某些省的發(fā)達地區(qū),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別越來越小,已經開始取消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的身份差別,人身損害賠償時全部按城鎮(zhèn)標準進行計算。這是一種發(fā)展趨勢,不但經濟轉型發(fā)展,統(tǒng)籌兼顧,更是社會主義共同富裕,以人為本的真正體現。反過來講,當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城、鄉(xiāng)之間經濟發(fā)展差距幾乎不存在時,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也沒有必要劃分城鎮(zhèn)和農村不同的賠償標準。把握住這種趨勢對我們判斷殘疾賠償金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趨勢至關重要。
其實,同殘同賠抑或同殘異賠均是現行殘疾賠償金制度二元賠償模式的體現之一,如果消除了這種按照城鎮(zhèn)和農村收入標準計算的二元賠償模式,就不存在本文討論的問題了。但是,我國在可預見的將來還不可能取消這種賠償模式,不過會慢慢向統(tǒng)一賠償模式靠攏。這種靠攏有兩個途徑,一種是盡量擴大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人員范圍,比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農村居民在城鎮(zhèn)學習、工作等居住一年以上的就視為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等;另一種是在某些特殊侵權場合,僅考慮人格的平等性,給予相同數額的賠償,比如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動車事故中給予每個死者相同數額的賠償等,在這種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死亡,由于致害原因的同一性,導致人們權利平等意識的高漲。筆者以為,一步到位的變更是不可能的,同殘同賠正是我國殘疾賠償金法律制度二元賠償模式變革道路上的一步,隨著經濟基礎的改變,人們權利平等意識的覺醒,同殘同賠是符合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發(fā)展趨勢的。
綜上,同殘同賠符合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理論,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也順應我國殘疾賠償金制度的發(fā)展趨勢,對統(tǒng)一相關司法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