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截止2012年年底,我國的城鎮化率已達52.8%,也就是說,我國的農業人口還約占全國總人口的一半。在各類執行案件中,涉及農村、農業尤其是農民的執行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以洪澤法院為例,該院從20031月至20136月共受理執行案件 7662 件,其中涉農執行案件2138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27.9%。此類案件無論是執行主體、執行對象,還是執行環境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本文擬通過對這些特點的研究,提出該類案件執行過程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希望能為以后的執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參考。

 

一、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包括申請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主體,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涉農案件的當事人與其它案件有著明顯區別,他們中的很多人長期生活在交通不發達、信息相對封閉的農村,受地理條件的制約,經濟收入相對較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部分當事人甚至是文盲。

 

(一)申請執行人

 

作為申請執行人,少數農村居民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指責法院不關心弱勢群體,以胡攪蠻纏或向上級部門信訪為手段,向法院施加壓力。洪澤法院目前共有4起此類案件正在執行,案件當事人雙方均為農村居民,文化水平較低,家庭比較困難。被執行人拒絕償還債務,也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雖然已對被執行人實施多次司法拘留,但申請執行人以生活困難為由仍然要求加大執行力度,盡快執行到位,否則就哭鬧或信訪。法院夾在中間,左右為難,雖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部分司法救助金,但仍未獲其理解。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任何國家的任何法院都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將每一起案件都執行到位,但這一本應很清晰的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已被模糊化。很多申請執行人尤其是文化水平較低但年齡較大的農村居民,他們習慣于過去的思維方式,過度依賴政府,想當然地認為包括法院在內的政府是萬能的,政府應無條件地幫助其實現債權。因此,首先人民法院自身必須樹立清晰而理性的執行理念,在執行過程中,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狀況,及時對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風險提示,降低其心理預期,了解并掌握其心理狀況,引導其正確表達訴求,避免問題激化。其次,人民法院應加強執行公開,及時向申請執行人公開執行過程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以及下一步打算,通過引導申請執行人參與執行,爭取其理解與支持。最后,人民法院應合理把握未能實際執結案件的出口,對于那些用足用盡執行措施后依然無法執結案件,依法予以中止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要注意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法律解釋工作。

 

()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部分農村居民以不懂法、無財產為由,明確拒絕履行義務,尤其是當他們作為擔保人時。與城市居民相比,我國農村居民比較勤勞,能吃苦,肯吃苦,很少賦閑在家。當前我國各地農村多數居民經常外出工作,甚至在外安家置業,而在家的農村居民一般也會在附近就業或打零工,他們可能日未出就已離家,日已落尚未歸家。在法院正常上班時間內,農村只有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青壯年被執行人很少在家,即使找到婦女或老人等被執行人,也無太大意義。但自古我國農村居民就比城市居民更注重傳統節日,每逢春節、中秋、清明等傳統節日,那些長期離家在外的農村居民一般都會回來與家人團聚,走親訪友,記念先祖。另外,因農業活動有著鮮明的季節性特征,在播種、收獲等農忙季節,被執行人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必然要回家參與勞動,同時,收獲季節也是他們最具備履行能力的時節。

 

針對農村被執行人上述生活與工作特點,人民法院只有做到有的放矢,執行工作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能墨守成規,按部就班,而應打破常規,發揚不怕艱苦、勇于奉獻的精神,大膽運用非常規執行方式,對被執行人進行"突襲",如在每年春節、中秋等傳統節日以及夏秋等收獲季節,集中力量開展凌晨、晚間突擊執行活動,或提醒申請執行人及時提供執行線索,及時舉報被執行人行蹤,強化執行快速反應工作。因農村被執行人一般無固定工作,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其并無太大威懾力,故人民法院在查找到被執行人后,應充分考慮該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具體狀況,最大限度地進行法律解釋和思想教育,勸其自動履行義務,慎用強制措施,尤其是在傳統節日和農忙期間。

 

二、執行對象

 

執行對象即被執行財產,涉農案件的被執行財產除存款、車輛、股權和房地產(國有土地)等常規財產外,還有一些農村特有的財產,如農村住宅、土地承包經營權、種植物(包括小麥、稻谷等)、水產品、畜產品和林木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農民基本的生存權,事關社會穩定,是"三農"問題中的主要問題,早已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執行工作不易涉及。水產品、畜產品難以捕撈和及時組織運輸販賣,砍伐林木需有砍伐證,故都不易強制執行。執行實踐中,經常處置且比較有執行價值的當屬農村住宅和種植物。

 

種植物是農村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其對于農村居民相當于工資對于城市居民,因而,人民法院應將農村被執行人的種植物作為執行重點。但因種植物成長的緩慢性與收獲的快速性,要想及時"截獲"被執行人的種植物,并非易事。由于我國農業機械化自動化的普及,為規避執行,被執行人經常利用夜晚"偷收""搶收",并連夜運走,待申請執行人發現時,已顆粒不剩。執行實踐中,在被執行人小麥或稻谷成熟后,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提前組織強制收割,將收獲的小麥或稻谷以市場價或高于市場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債。在此類案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明確被執行人在其家庭承包田中所占份額,處理好其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關系,還應注意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基本生活費用和維持下一季生產所必需的種子、肥料等費用。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村住宅因其土地為集體所有,一般不得轉讓,依法轉讓需符合嚴格的法定條件,即受讓者需為本集體成員且沒有住宅,轉讓者不得以沒有宅基地為由再次申請宅基地。這樣嚴格的條件直接導致農村住宅拍賣或變賣近乎""成交率,但這樣的拍賣或變賣并非毫無意義。一方面通過啟動拍賣、變賣程序使被執行人感受到執行壓力,迫其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為下一步進行以物抵債做好程序準備。我們認為,農村住宅的執行工作要想取得突破,必須在以物抵債上下功夫。從法理來講,以物抵債只是一種給付行為,并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故人民法院可以將被執行房屋交申請執行人抵債,但需明確向其告知,法院不負責過戶、確權(拆遷征收除外),只保證其使用。因農村住宅土地為集體所有,一般不對其土地進行評估,故該評估價格并不包含土地價格。同時,因宅基地集體所有性質及其農村地理位置的關系,可能造成其上房屋評估價格偏低。故執行實踐中應盡量加強協調工作,督促當事人雙方達成自愿抵債協議。確需強制抵債的,應對抵債價格進行適當調整或勸說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債權。

 

三、執行環境

 

與城市相比,農村地域廣闊,地形復雜,農村居民以村或組甚至幾戶為單位分散居住,農村被執行人居住地通常遠離城鎮且交通不變,在客觀上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在我國農村,同一姓氏宗室集中居住,大姓為鎮,小姓為一村,是我國農村的現實,也是多年來的傳統。我國農村居民的宗族觀念依然比較強烈,近年來,全國各地興起的修家譜"運動"就是最好的證明。農村居民長期甚至祖祖輩輩都在同一地域居住,彼此熟悉,其鄰里關系通常較好,有很強的地域觀念。農村居民較強的宗族觀念和地域觀念,是對農村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最大障礙,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執行實踐表明,一些農村被執行人經常借此糾集親友鄰居對抗執行,甚至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執行人員,危及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當前我國各地頻發的群體性事件,大多發生在農村或由農村居民引起,就是最好的證明。

 

綜上,在農村開展執行工作,既無"地利",亦無"人和",因此,人民法院要想搞好農村執行工作,必須改變單打獨斗的局面,充分借助法院外部資源,爭取"人和",形成"地利"。人民法院應加強與被執行人所在鄉鎮黨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溝通,充分發揮基層協助執行網絡作用,通過基層網絡,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財產,了解被執行人的家庭背景,分析采取強制措施的可行性,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基層網絡成員長期與當地農村居民接觸,部分成員自身就是當地居民,熟悉當地風俗人情,地形路況,執行工作在他們的幫助下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民法院應對基層網絡成員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和補助,調動他們參與、協助執行工作的積極性。由于較強的地域觀念和宗族觀念,農村居民的行為常常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其他村民尤其是當地有威望的特殊人物的影響和約束。此類"宗族長老""地區名人"在當地擁有較高的威望和較大的影響力,說服他們參與執行,出面協調,或以身說法,可以解決很多法院依職權所無法解決或難以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對于群體性糾紛,可以起到以點帶面,一案結而數案結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