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傷病相混的賠償責任認定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07-22 瀏覽次數:783
2012年8月13日17時許,被告張新麗為欠債還錢的事與原告王光寧發生爭吵,張新麗當眾打了王光寧三個耳光,致王光寧受傷倒地,后被送至醫院門診、住院治療,共住院17天,用去醫療費6460.89元,出院時診斷為:“冠心病心功能1級,高血壓2級極高危,面部軟組織傷。”2012年10月26日,經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王光寧于2012年8月13日發生糾紛后住院治療,臨床診斷的面部軟組織傷系外傷所致。冠心病、心功能1級、高血壓2級極高危,系王光寧的自身疾病,非本次外傷直接所致;但本次外傷誘發其自身疾病的癥狀發作。”原告用去鑒定費720元。2012年8月22日,公安機關作出對被告張新麗給予行政扣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的損失:1、醫療費6460.8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8元/天×17天=306元;3、營養費340元;4、護理費計80元/天×17天=1360元; 5、交通費酌情認定為200元;7、鑒定費720元。綜上,原告的總損失合計9386.89元。
事發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幣500元。
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張新麗賠償原告王光寧各項損失計人民幣2346.72元,扣減已給付的500元,被告尚應賠償原告1846.72元。2、被告張新麗以書面致歉方式向原告王光寧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核)。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本案原被告因債務引發糾紛,糾紛中被告張新麗實施了對原告王光寧打耳光的侵權行為,致原告面部軟組織受傷,并誘發原告自身疾病癥狀發作住院治療,故原告住院治療與被告侵權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被告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鑒定結論,該起糾紛發生時,原告已患有冠心病、高血壓,該病不是本次外傷直接所致,外傷只是誘發原告自身病癥發作,原告自身因素亦與住院治療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綜合糾紛的起因、事發經過、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鑒定意見,確認被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為宜,計2346.72元。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被告當眾打原告打耳光的行為,系侵權行為,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依法有據,應予支持,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結合被告侵害的手段、場合、后果等情形,確認由被告對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為宜。關于被告張新麗辯稱因原告無故辱罵被告,被告才打原告、原告侵害被告名譽權,導致被告離婚以及原告曾打被告耳光的觀點,因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在糾紛中實施了針對被告的違法行為及被告離婚與原告言行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