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時代提升司法公信力之路徑選擇
作者:焦立穎 發布時間:2013-07-22 瀏覽次數:847
【摘要】從社會公眾認知的視角而言,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的一種認知和態度,是對司法權力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信任和尊重。網絡時代的來臨既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機遇,同時也提出了挑戰。司法機關應當利用好網絡輿論這把雙刃劍,重視其開放性、自由性和交互性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價值功能。同時從實行庭審網絡直播、推行裁判文書上網、建立網絡輿情監控與信息反饋機制等方面選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路徑。
【關鍵字】網絡輿論 司法公信力 路徑選擇
司法公信力在法治時代有重要意義,關系到司法權威及司法作用的發揮,是建構法治社會的前提,是實現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當前,我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狀況不容樂觀,民眾對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相當缺乏信心。隨著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網絡技術的日益成熟,網民呈幾何級的增長,媒體信息時代已悄然而至。網絡民意已經對現實社會生活產生了直接影響,并開始影響我國的民主政治生活,"網絡改變了人們參與政治的模式"①。 網絡在促進一個新型的執政模式逐步成型的同時,也深刻地影響著司法。如何正確認識網絡輿論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價值,并進而選擇一條正確的路徑成為當前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司法公信力的內涵及網絡輿論對其的影響
(一)司法公信力的內涵
從社會公眾認知視角言之,司法公信力的內涵在橫向上可以理解為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和司法裁判人員的信任和尊重;在縱向上可以理解為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行為的信任、對司法權力的信賴和贊譽②。簡言之,就是民眾對司法的內心認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為一種國家公權力所具有的贏得社會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社會公眾越信任和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包括:1、對司法的需要,是否將爭議交由司法機關評判的心理需要;2、對司法的信賴,是否相信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裁判;3、對裁判的服從,是否接受、執行裁判結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當程序請求變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觀上所體現的力量,即一種法律的強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觀。
近年來,群眾對司法公信力的認可不容樂觀。正如全國政協常委、原司法部部長張福森所說,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司法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平正義中的角色日益吃重。與此同時,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現狀卻不容樂觀,執行難、重復申訴、案結事不了等現象十分普遍,司法機關作為社會矛盾糾紛最終裁決者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嚴峻挑戰。③。
(二)網路輿論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網絡時代的來臨更是將司法公信推到了風口浪尖處。近年來,我國司法領域先后出現了多起個案被網絡大肆炒作的現象。如湖北"鄧玉嬌案"、廣州"許霆案"、西安"藥家鑫案"等,均是在網絡輿情的推動下迅速演變成轟動全國的熱點訴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司法公信。
然而網絡輿論是一把雙刃劍,從正面影響來講,網絡輿論背后折射的是公眾的社會態度和價值觀。對弱者寄予同情,對狂妄者加以鞭笞,體現出公眾對社會低層人群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憤慨。本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司法界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腐敗現象層出不窮,依仗權勢凌駕于法律之上者確有人在。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導致網絡輿論集中在司法領域的重要原因之一。從負面影響來講,網絡輿論環境下的司法獨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鬧市飆車釀成血案的行為引起網民極大公憤,早在法院判決前,輿論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對其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出來時,網絡輿論再次掀起大波,抨擊法院量刑過輕、罪名不當的聲音不絕于耳。這無疑對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二、網絡輿論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價值分析
網絡輿論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有利有弊,司法機關應趨利避害,充分運用好網絡輿論這把雙刃劍,正確認識其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價值功能。實現網絡民意與司法公信的最高契合點。
(一)司法民主機制的初體驗
"政府應該以開放的視野來推動網絡民主的發展,以開放和兼容的心態來面對網絡。"④網絡技術的不斷普及和應用,在信息技術層面上為普通公眾參與司法過程提供了可能,發表文章不再像傳統媒體那樣要過五關、斬六將,還經常被編輯改得面目全非。通過博客、微博、網絡論壇,無數民眾可直接表達自己對司法的看法。網絡公眾對一些典型司法個案的處理過程進行的廣泛而深入的參與,使得司法機關在作出具體的司法決定前不得不充分考量民意。 "許霆案"、"鄧玉嬌案"都表明,司法機關在充分考量網絡民意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不僅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無形中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網絡輿論參與司法運作在無形中成為司法民主機制的雛形,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開機制的新方式
"法院審判的公信力來源于審判的公正性,而公正的審判結果必須通過合法透明的途徑讓公眾知曉,才能消除外界的誤解和疑慮,促進司法權威的鞏固和司法公信的建立。"⑤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僅要尋求實體公正,即判得正確、公平,而且還應當保障程序正義,即讓公眾直觀地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網絡輿論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機關主動增強司法透明度,及時把真實案件事實信息發布到網絡及其他新聞媒體,可以有效的解除社會公眾的疑慮,防止個別案件當事人發表偏頗的言論誤導大眾。通過網絡庭審直播、判決書上網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制度,將司法過程真實而全面地展現在社會公眾面前,法院對于網絡公眾有質疑的案件,可以及時地從客觀公正的角度予以回應,在良性互動中逐漸消除彼此間的分歧.最終實現互信并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社會監督機制的新表現
西方社會普遍認為輿論監督是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利。網絡作為一種新興的傳播媒介,利用其開放性、自由性、交互性等先天優勢,逐漸成為強有力的監督力量。同時通過網絡輿論,普通民眾可以更加便利的參與社會管理。在司法領域,網絡輿論的監督價值直接表現為維護司法公正、推動司法民主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如2005年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曝光,掀起一波網絡輿論大潮,推動了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改革,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網絡輿論監督力量利用互聯網作為一個新媒介,不僅改變了以往的新聞和信息傳播格局,而且為公眾提供了一個自由參與政治、討論公共事務、監督司法的活動空間,成為了促進司法理念更新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推動力。
三、網絡時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徑選擇
"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生成有賴于社會公眾廣泛認同司法運作的過程及其結果,而司法運作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公正性必須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⑥。因此,在網絡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如此至深的今天,讓公眾廣泛參與并親身體驗具體的司法運作過程,是提高社會對司法裁判信任度的根本途徑。具體而言,網絡時代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實行庭審網絡直播
實行庭審網絡直播是公開審判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新要求,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滿足社會公眾司法參與的新期待。庭審網絡直播讓群眾監督法官審判、了解司法過程更直接,監督司法更方便,以此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較于傳統的法院公開審判,網絡庭審直播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以下幾點優勢:一是有利于輿論監督。庭審網絡直播把公開審理的庭審過程置于不特定多數人的監督之下,實現網絡輿論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增加了社會對庭審活動的監督面,使法院感受到被關注而力求行為的更加規范和決策的更加公正。二是有利于輿論導向。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在評判是非時存在較大差異,當出現差距較大的評判結果時,會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不滿,庭審網絡直播通過全面展示庭審過程及宣判情況、及時通過回復論壇跟帖澄清對案件法律認識上的誤區,可以有效減少輿論對裁判結果的反對與質疑。。
目前,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地的多家法院已經開展了案件庭審網絡直播,并逐步推動庭審直播工作向常態化發展,得到了廣大民眾的一致好評。
(二)推行裁判文書上網
裁判文書是承載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載體,通過推進裁判文書的網絡公開,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的司法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使公眾獲得案件審判過程及結果的第一手信息。200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若干規定》,具體詳盡地規定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裁判文書、訴訟檔案的查詢制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網上依法公開案件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推行判決書上網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如北京、上海、河南、陜西、安徽、四川等地都先后制定了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裁判文書上網制度的確立,可以向社會公眾充分展示司法運作的真實過程。普通民眾不僅僅知道結果,還有法官對于自己對案件證據的取舍、事實的認定應當進行解釋說明甚至論證,使裁判獲得社會公眾理性的認知和遵從,以此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建立輿情監控與信息反饋機制
為了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司法機關應建立輿情監控與信息反饋機制,積極了解網絡輿論主流意見并及時傾聽吸納主流意見。一是實行網絡輿情研判制度,對已經發生的網絡輿論進行研究,預測可能對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及司法公信力產生的指導性意義及造成的消極影響。實現這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機關廣泛吸納民意,指導工作實踐,另一方面保障其其適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網絡輿論對司法機關的工作及形象造成惡劣影響。二是建立網絡信息預警制度,司法機關要對網絡上一些有損到本部門工作及形象的不良信息進行及時發現,防止該信息繼續傳播互動并最終形成網絡輿論。三是建立司法機關重大新聞或案件的新聞通報制度,司法機關應主動將內部的重大新聞或者已審理、將要審理的重大案件通報給社會公眾,鼓勵公眾對事實認定、情理論證及法條解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公布案件的審理情況。
綜上,通過實行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及建立輿情監控與信息反饋機制,不僅可以拓寬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間的溝通通道,以此提高社會公眾理性參與司法的意識和能力。網絡輿論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互聯網給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前所未有的廣闊空間,只有充分意識到網絡輿論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價值功能,并依此選擇適當的實現路徑,才能讓司法在理性的指導下成為"看得見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