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自行鑒定費用,保險公司要賠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王瑩 劉瓊 發布時間:2021-07-09 瀏覽次數:903
一般情況下,車輛出險后,由保險公司人員簡單判斷或組織其他機構評估車損情況并進行理賠。蘇州的小李車輛出險后卻遇到了難事兒,原來她認為保險公司遲遲不定損,便自己花了4000元申請鑒定車輛損失,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近日,虎丘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進行依法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8.2萬元。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鑒定費用成爭議焦點
因雙方對于理賠金額產生爭議,保險公司對于小李自行鑒定的結果并不認可,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經鑒定后,車輛損失的金額為7.7萬元。雙方對于此次鑒定出的車輛損失及拖車費用并無爭議,但卻對小李此前自行鑒定花費的4000元鑒定費產生了爭議。
小李認為,發生事故后,自己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查勘定損。保險公司卻只到修理廠進行查勘,但一直不出具書面定損報告,自己這才委托單方鑒定。
保險公司則認為,汽修公司已出具相應的賬單,小李完全能夠確定車輛損失費用,小李單方委托評估產生的鑒定費屬于不必要的支出。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將案涉車輛拖至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花費8.9萬元,拖車花費1400元。后因理賠爭議,小李自行委托一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車輛實際損失金額8.9萬元。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根據保險公司申請再次委托鑒定,鑒定結論為7.7萬元。
鑒定費用按比例承擔
法院認為,因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出具自己的定損報告,怠于履行定損義務,小李支付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費用。但鑒定報告確認的8.9萬元與本案中評估的7.7萬元存在差異,因此一審法院按照比例酌定鑒定費4000元,由小李自行負擔536元,保險公司負擔3464元。綜上,保險公司應向小李支付理賠款8.2萬余元。
【法官連線】
案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的損失,并非僅為維修費用。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或對定損金額有異議,投保人有權委托公估機構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該費用屬于確定損失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因投保人自行鑒定結果與法院委托鑒定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故法院按照比例鑒定費用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