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
作者:朱萍 發布時間:2013-07-19 瀏覽次數:1804
中文摘要:關于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很多,其宗旨無一例外的都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律師的辯護職能等都體現著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盡管理論方面,立法者盡可能去追求立法的至善至美,然而在具體實踐操作中卻漏洞百出。檢查機關今后要更加重視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
關鍵詞:刑事訴訟 審查起訴 辯護律師
1辯護律師的閱卷權不應受限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這就確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閱卷權。這樣一來,人民檢察院有職責讓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盡管理論上成立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的此項權利卻大打折扣。具體表現有三:第一、閱卷的范圍狹窄。究竟什么是"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月18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的解釋,"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公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件;而"技術性鑒定材料"僅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以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顯然,律師僅查閱上述程序性的材料,由于閱卷的范圍過于狹窄,導致律師不能很好把握案件性質和實質情況。第二、律師形式閱卷權在程序上受到限制。盡管上述《規則》中規定: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應當向審查起訴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后應當向辦案人員借閱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應當在文書室內進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是很難得到執行的,導致該條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成為一紙空文。第三、盡管1998年"六部委"發布的《規定》中第14條說:"對于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只能收取復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用,不得收取各種其他名目的費用。工本費收取的標準應當全國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然而,眾所周知,并沒有誰頒布所謂的統一標準的規定,各地高價收費,給當事人平增了不少經濟負擔。以上三點足以說明,目前在我國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阻礙了律師盡最大可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律師的會見權有待落實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權的實現,但是落實到實踐中,依然有很多問題存在:一是律師提出會見要求之后,檢察權不能推脫搪塞,應該及時安排律師會見,并保證會見的時間充分;二是"六部委"第12條明確規定:"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但實踐中這點通常無法做到,一方面檢查機關可能會派員在場,另一方面檢查機關會秘密監聽、監視,這就導致了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會見活動沒有得到充分落實。關于這一點,不僅要從理論上規定,更要從實踐中很好的執行,才能體現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權益的實現。
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注重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代表國家依法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提起公訴、懲罰犯罪分子的重要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承擔著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減輕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任務。二者在參與刑事訴訟中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處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辯護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加強對檢察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檢察官的公權力,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嚴格執法的重要體現。《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1條、252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并對聽取意見的方式作了明確的闡釋。檢查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著積極的意義:1)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維護其合法權益,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有著重要意義。2)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公正地審查案件、提高公訴效率、強化公訴能力。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助于提高審查起訴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維護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形象。
4完善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的建議
4.1應當以法律形式對該項制度的實施程序進行明確的界定
現有法律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卻沒有完全地、明確地規定檢察機關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方式、程序及不進行該程序的法律后果,以致司法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甚至在同一檢察機關內部的不同檢察官之間做法也有差異,在一些地方甚至省略了這一程序。
為了實現立法設置這一程序的目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及辯護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保證審查起訴的客觀公正,筆者認為可以借新刑事訴訟法修訂的契機,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意見的制度:一是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即檢察機關應當告知辯護人有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二是法律應當規定具體陳述意見的時間、場所、形式。三是對于辯護人陳述意見的內容,如對案件事實、證據、定罪量刑的看法,提供的無罪、罪輕的證據或者線索等等,檢察機關應當制作筆錄,形成書面文件入卷,并實行對辯護人反饋意見制度。四是在案件起訴時,應將辯護人所提出的意見及有關材料等一同提交法院。五是還應當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不履行上述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4.2轉變執法觀念,加強自我監督機制,提高公訴水平
要將聽取辯護人意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就必須轉變權力本位的執法觀念,真正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做到以人為本,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各項合法權利。檢察機關應當尊重辯護人,積極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自覺接受監督。虛心聽取辯護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見,并落實到執法行動中,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執法水平。檢察機關還應當加強自我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落實責任追究制,對不執行制度的機關和個人予以懲處,以確保法律規定的執行。
5總結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按照如下步驟: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進行調查取證;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辯護意見;5、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6、代理被告人控告;7、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刑事辯護在任何一個階段都是重要的,尤其是前程序更為重要,對一些冤假錯案來說,在最初的階段發現問題并能解決問題尤為重要。但是,刑事辯護作為一門科學,每一個辯護階段的律師工作都存在著其特有的規律,作為辯護律師,只要接受了委托,針對不同的案件性質及自身特點對每一個細節都不能放過,尋找和發現那些可以影響案件發展的證據,并合理加以運用,只有這樣,刑辯律師才能發揮出最佳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