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主張補償?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10-11 瀏覽次數:1158
蘇某某(加拿大籍,女性)在2019年2月份與句容某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蘇某某受學校聘請為某年級物理老師,合同期限一年,工資按月支付,另附飛行津貼。2019年11月份,經協商,該外籍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提前解除聘用關系同意書》。2020年9月份,蘇某某以學校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市勞動仲裁委認為蘇某某已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于是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蘇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簽訂合同時,蘇某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原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份, 蘇某某(乙方)與句容某學校(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 句容某學校聘請蘇某某為某年級段物理教師,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資為每月人民幣二萬余元(稅前),合同附件一福利部分第四項飛行津貼約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固定金額人民幣一萬余元(稅前),以協助支付國際經濟艙機票。這筆款項將分兩期支付;每次付款為人民幣五千余元。如果乙方在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向財務處提供相關的行程單、登機牌和發票原件,則在第一期的第一個付款日支付第一期費用生效日期。第二期應在本合同最后一個付款日支付。如果合同在合同完成前被任何一方終止,甲方不得支付飛行津貼補償。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9年11月份,雙方簽訂《提前解除聘用關系同意書》一份,約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2019年11月份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自2019年12月份簽署本協議,以便新雇主學校為原告申請新的工作許可證;2.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9月, 蘇某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蘇某某已超過我國法定退休年齡,該委員會以本案不屬于該委員會受案范圍為由,作出仲裁決定書,駁回了蘇某某的仲裁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蘇某某與句容某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適用法院地法律作為準據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持有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勞動關系。從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可以解讀得知,勞動者必須具備相應的適格條件,不適格的勞動者將被排除在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之外。與本國公民相比,法律通過更為嚴格的規定對外國人的勞動關系進行管理,實施的管理方式就是頒發就業許可證,獲得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才有資格在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就業,“可以”僅是授權性規范,表明具備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獲得了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蘇某某持有有效期內的就業許可證,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就業的法定條件,具備了與句容某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但并不表示持有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必然為勞動關系。涉外因素用工關系上還需結合法院地法律的具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以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明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本案中, 蘇某某于2018年9月份已年滿50周歲,雙方簽訂合同時原告已達到我國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其已不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能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雖然均無明確規定,但是在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中,相關行政法規以及涉養老保險等規章制度,卻并未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務工納入勞動法律關系的保障范圍。本案中雙方簽訂合同時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為勞務合同,涉及雙方因用工發生的爭議,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另,雙方簽訂的《提前解除聘用關系同意書》明確載明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后不提出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原告辯稱系受脅迫簽訂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綜上,原、被告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原告蘇某某要求確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要求支付賠償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進入我國勞動力市場,其中不乏一些企業高管、學校外教、專業技術人員等,部分外國人已經達到或即將達到我國的退休年齡。而我國對勞動者的退休年齡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一般男性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年齡為50周歲,女性干部年齡為55周歲。那么對于外籍員工,我國的退休年齡是否同樣適用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營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營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同樣適用于外籍員工。本案中,蘇某某與句容某學校簽訂用工合同時就已年滿51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雖然其所從事的工作屬于句容某學校的業務組成部分,接受該學校的監督管理,并由該學校支付相應的報酬,但其與學校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