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法國思想家福柯說:"瘋癲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是文明的產物。" 在社會轉型期,誘發精神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節奏的加快導致社會普遍的心理緊張,價值觀念混亂甚至解體造成無所適從感,社會嚴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與實際的落差增加等,種種因素造成當前我國精神病患者人數不斷攀升。

 

專家預測,進入21世紀,我國正從"傳染病時代""軀體疾病時代"進入到無情的"精神疾病時代", 各類精神衛生問題更加凸顯與嚴峻,暴力型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將有增無減。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各精神病院累計收治肇事精神病患者75000例,有殺人行為者約占30%,且手段殘忍。 我國精神疾病發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動攻擊傾向,即民間俗稱的"武瘋子"。 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實施的肇禍案件都超過1萬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殺人、傷害等嚴重暴力案件,平均每名被監管的精神病人殺死1.85人,最多的殺死70余人。 精神病人雖然本意上不想危害社會安全和他人安全,但其無意識中卻給這個社會帶來了無窮的傷害,尤其是對受害者家庭造成了無盡的傷痛。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的保守估計,中國大約有1600萬的重癥精神病患者,只有20%的患者到醫院就醫,另外80%的患者流散在社會中,得不到有效治療。 為充分保障社會安定和人民幸福,避免精神病人中的"武瘋子"繼續侵害社會和他人,國家必須對該類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

 

一、   強制醫療制度的概述

 

1、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定位

 

強制醫療,顧名思義即非自愿的強制治療。廣義的強制醫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點,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傳染性公共疾病等。本文研究的強制醫療是指狹義的刑事法律領域的強制醫療,不包括賣淫、嫖娼的性病患者等,具體僅指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患者適用的旨在隔離排害和強制醫療的刑事實體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險性,防止再犯,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類似西方保安處分 的預防性法律保障措施,法律上不具有懲罰性。

 

2、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發展歷程

 

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我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于"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后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范圍并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范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二、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不完善之處

 

我國司法化的強制醫療制度自刑訴法及解釋具體細化規定以來,各地陸續接收并審結了部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筆者有幸成為兩起案件的審理法官,通過近期的案件審理和強制醫療制度理論的學習,筆者發現,目前我國強制醫療制度尚處于探索階段,諸多不明晰之處讓該制度無法充分發揮其功效。

 

1、強制醫療對象范圍過于狹窄

 

從現行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來看,限制條件較多,目前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對象僅限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只對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受審能力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非暴力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另外還有未危害公共安全和未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卻無法進入我國強制醫療對象的范圍之內。設置該制度的價值即在于治療并實現預防危害結果的發生或再發生,而若上述精神病人無法進入強制醫療程序進行有效醫療,繼續滯留在社會中,成為隨時都可能爆炸的啞彈,勢必會成為可能危害社會的不安定因素,造成人心惶惶。從不斷案發的精神病人暴力犯罪軌跡來看,精神病人一般遵循毀物、輕度傷人、暴力傷害的侵害過程,若依法擴張強制醫療制度的適用對象范圍,勢必會大大減少危險事件的發生幾率。強制醫療程序的立法用意在于應對不斷涌現的有暴力傾向的"武瘋子"亂象,若在適用對象上自我設限,明顯導致范圍過窄,不符合保衛社會的立法宗旨。

 

2、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主體過于單一

 

強制醫療程序適用對象的單一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啟動主體的單一,法律明確規定的啟動方式為檢察機關針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起強制醫療申請,而另外幾種精神病人檢察機關無權提起強制醫療。從危害程度來看,精神病人分為普通精神病人、肇事精神病人、普通肇禍精神病人、暴力肇禍精神病人幾種類型,非暴力肇禍精神病人隨著病情的加重,也會演變為暴力肇禍精神病人。檢察機關在無訴情況下提起該程序有點不倫不類,而精神病人近親屬是最易受到精神病人侵害的群體,被害人是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的受害者,若不賦予精神病人近親屬或被害人的強制醫療申請權,就無法及時抑制精神病人的暴行。

 

3、強制醫療的執行機關不明確

 

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執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強制押送和強制醫療的具體治療機構。關于強制醫療的執行問題,刑訴法解釋僅籠統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后負責送交強制醫療,但具體的強制醫療機構是專門性質的安康醫院或是普通的精神病醫院,對此刑訴法及解釋卻無明確具體規定,造成司法實踐各精神病醫院之間互相扯皮,最終只能靠各機關之間協調處理。

 

4、再犯可能性的標準不明確

 

再犯可能性,即進一步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將來事件發生的或然性,具有不確定性,法官無法加以判斷。 國際上關于精神障礙者強制收治的原則為"無危險不強制",但再犯可能性的標準是無法客觀分析的,該標準不是100%的確信精神病人在解除強制醫療后會繼續危害社會或完全不會危害社會,更不是51%的優勢判斷,而是一種有充足理由相信精神病人在解除強制醫療后不具社會危險性的主觀裁量,只能靠法院綜合證據主觀性艱難認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所適從,無客觀標準可供參考。

 

三、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及對策

 

我國司法化的強制醫療程序才剛剛起步,許多規則的適用均需要在摸索中學習并實踐,但只有厘清強制醫療制度的一些重大問題,完善強制醫療程序的運作,才能更好地為精神病人服務,更好地維護社會安定。

 

1、擴大強制醫療對象的范圍

 

實際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來看,強制醫療制度一開始的設置并非目前僅限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門20048月聯合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 刑法第18條也規定政府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肇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一審、二審稿中,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標題為"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這正說明在刑訴法修正過程中,的確存在著將其他精神病患者納入強制醫療的爭論。另外,國外成文刑法典也都不刻意限縮強制醫療的對象范圍。德國《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犯罪時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法院……將其收容于精神病院。《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97條第1款規定,法院可以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肇禍精神病人、無受審或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

 

精神病人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沒有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并不代表其不會肇事肇禍,普通精神病人也有向重性精神病人演化的可能。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并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例,擴大我國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范圍,將所有具有暴力傾向和行為的精神病人一律納入強制醫療范疇,以此來預防和規避危害結果的發生。

 

2、擴大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主體

 

隨著強制醫療對象范圍的普及化,強制醫療提起主體也相應地擴張。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犯罪分子系精神病人的,應一律由公安機關提交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在其他任何情況,檢察機關均不應擁有啟動權,但應依法負起監督職責。況且,依照刑訴法及解釋,人民法院可以在無任何申請的情況下對刑事訴訟中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的近親屬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這就為賦予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提供了支撐。關于精神病人肇禍案件,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未提起強制醫療的情況下,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在精神病人非肇禍情況下,應由公安機關、民政機關、衛生機關、社區居委等機構幫助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受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強制醫療程序。

 

3、完善"雙軌制"強制醫療機構

 

筆者認為,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強制醫療決定的送交機構,但從我國精神病醫院的發展現狀來看,強制醫療送治的場所應為具有精神病人治療資格的醫院,包括專門精神病醫院和普通精神病醫院。為充分考慮執行的工作刑事性質,一般情況下,待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后,公安機關即可將該將該精神病人送往安康醫院進行強制醫療,在沒有安康醫院的地區,則送往普通精神病醫院進行強制醫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衛生部、民政部等相關機構應就強制醫療機構進行聯合發文,指定并確定應當負責強制醫療任務的精神病醫院名錄,明確要求該名錄中的精神病醫院對公安機關送交執行的精神病人必須收治。

 

與亟待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相比,安康醫院的收治能力不盡人意。據統計,全國共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24所安康醫院 ,尚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建立安康醫院。 國家應當完善"雙軌制"精神病醫院,合理擴充安康醫院的數量,保證至少每省、自治區、直轄市擁有一所安康醫院,主要承擔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強制醫療工作及病情較重的普通精神病患者的醫療工作,充分利用衛生系統的普通精神病醫院資源,授權社會性質的各類精神病醫院代為履行強制醫療的治療、看管職責,以緩解目前強制醫療能力嚴重不足的困難局面。

 

4、強制醫療"必要性"標準的評估

 

強制醫療"必要性"標準,即精神病人的再犯可能性評估。再犯可能性的評估本身是非常復雜的主觀認定,雖然目前沒有現成的科學周密的評估標準,但司法實踐中,從案件的性質和精神病人的身體狀況出發,還是可以得出大體的認定。比如行為人患嚴重疾病、身體嚴重殘疾等情況,其就無再犯可能性。對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如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其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大。另外,從精神病人的病情發展來看,若精神病人的行為存在向嚴重性發展的趨勢,比如病情越來越重,從毀物到傷人,再到暴力犯罪,且最近做出對自己和他人存在重大危險的行為,一般應認定其具有再犯可能性;若精神病人具有攻擊性人格,經常出現幻聽幻覺、有敵意猜測、妄想易沖動、反社會傾向,一般也應認定其具有再犯可能性。

 

上文畢竟僅僅針對一些典型的易把握的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標準予以簡單闡述,但實踐中往往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的認定極其復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沒有精神病學專家運用專業知識對行為人相關情況進行分析的幫助,對行為人精神狀況作出錯誤判斷的風險就會極高。這就需要法院及時吸納精神醫學專家進入合議庭共同審理,并且有心理學、生理學、犯罪行為學專家聯合出具評估報告,必要時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或邀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說明,助于法官準確評估精神病人的再犯可能性,科學做出強制醫療決定。

 

結 語

 

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強制醫療對象范圍的普及化、啟動主體的多元化、執行機構的雙軌化、再犯可能性標準的可評估化是不夠的,還必須在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強社會對精神病人的關愛和資助、強化精神病人生活工作能力上做足文章,只有這樣,才能把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這一系統工程搞好,構建一個安定祥和的社會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