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決定成敗
作者:李博 發布時間:2013-07-16 瀏覽次數:713
論文提要
思維決定行為,行為左右結果。公正,作為司法活動所追求的最終狀態,必然受到思維模式的影響。什么樣的思維模式更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呢?答案毋庸置疑--法律思維。作為一個法律人,必然需要敏銳的直覺,這些敏銳的直覺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問題。但作為一個裁判者,又不能僅依靠直覺,更需要扎實的法律基礎和嚴密的法律思維。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維?法律思維對司法公正又有著怎樣的積極意義?文中,筆者將從一個裁判者的角度,試圖去定義法律思維,并闡述最核心的幾種法律思維對于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意義。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探討的法律思維,并非指"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邏輯三段論,而是在司法過程中處理法律問題時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或者思維原理。
緒論
馬克思曾說:"思維是人類精神世界盛開的美麗花朵"。什么是思維?思維是"人所特有的一種精神現象和認知活動,是主體對所獲信息的運算過程和處理機制。就過程而言,思維包含有認知、思考、反應三步"。 廣義的思維概念很寬泛,涉及諸多學科,而作為其子概念的法律思維,則更多的是一種理性的思考。鄭成良教授曾對法律思維的概念做過經典的表述,即"所謂法律思維,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法律思維以權力義務為線索、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合法性優于客觀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程序問題優于實體問題"。 法律思維不同于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等思維方式。"政治思維,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重心在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而法律思維,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
那么,法律思維對于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積極意義呢?下面,筆者將擇取最核心的三種法律思維--法律至上、獨立審判、程序優先,分別闡述其對于司法公正的積極意義。
一、法律思維之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是不說話的法官。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公正的法律,必須依靠裁判者去執行,沒有執行又何談公正。因此公正司法的前提,就要求裁判者必須忠于法律的精神,將法律視為自己的唯一上司。"律師、檢察官可能出于當事人利益、國家利益的考量而曲解法律、規避法律甚至違背法律,但是不允許法官離法、背法、枉法裁判。在法官眼中,判斷是非糾紛唯一的標準是法律,合法性是其基本的、也是最高的價值追求"。 但是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變性,使得裁判者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因此,我們這里所指的法律至上,并非機械的適用的法律,而是指將法律精神作為裁判者的最高行動指南。
談到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則,就不得不說我們近些年經常提到的一個衡量裁判是否合理的標準--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一標準的提出,來源于我們政治體制內部,一經提出就引發了激烈的爭論:法律是否應該為政治和民意所妥協?考慮到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是不是對法律至上的一種褻瀆?筆者認為:法律至上,作為一個裁判者或者法律人的最高信仰和行為準則,絕容不得半點妥協。裁判者在司法活動中應該考慮到政治因素和社會效果,但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和最低的道德底線,其制定之初就滿足了統治階級的意志和群眾所能接受的最低理性,因此不合法的裁判,也必將不合乎政治、社會的要求。反之,即使為了達到表面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而犧牲了法律效果所做的裁判,最終也將違背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某些法官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但是,在考慮這種效果統一的時候,不是理解法律本身所確定的價值取向,而是僅憑個人的判斷來確定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如果其認為特定法條沒有達到前述三個效果的統一,就可能偏離該法條進行判決,這是極其危險的,也是違背立法權和司法權區分原則的"。 當然,不可否認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司法價值目標也趨于多元化,在司法活動中,多元的目標價值之間必然會產生各種沖突,這就要求裁判者運用自己的智慧,對多種價值目標進行衡量、取舍,但在這其中,法律這一價值取向,將永遠排在第一順位。
綜上,我們這里所說的法律至上是一種動態的、辯證的法律精神和信仰。作為一個裁判者,心中要懷有這種"法律至上"的法律精神和信仰,目光不斷游走于法律和事實之間,唯有此,才能使得裁判者在適用抽象、概括的法律去判斷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時,更有可能做到公正司法。
二、法律思維之獨立審判--司法公正的基礎
與道德思維、政治思維、經濟思維等思維方式相比,法律思維無疑更強調理性,這種理性也表現在裁判者不為情感、道德、行政、社會輿論所左右堅持獨立審判,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司法公正。
我們通常討論較多的獨立審判包含著幾層含義,涉及司法權的獨立、法院的獨立、法官的獨立,即"第一次層含義是把司法權從行政權中離除,司法不能隸屬于行政;第二層含義涉及現行法院的管理體制,沒有審級獨立也沒有司法獨立;第三層含義是法官即審判員的獨立,審判員和審判員之間不應該存在領導、被領導關系;第四層含義是法官思維獨立,這是司法的本質,當一個法官服從另一個法官的時候,兩個法官就變成班長和戰士的關系了;第五層含義已經被很多人忽略了,對裁判結果獨立負責是法官能夠保證公正的底線。這五個獨立合起來才叫獨立行使審判權"。
然而,筆者在這里要著重探討的是另外一種獨立,即獨立于社會輿論的干擾。"在我國公義與輿論一直是中國司法過程中的衡平性調節標準,或者說按照實質正義的要求進行裁量的參照系"。 現今社會,微信、微博等網絡自媒體的出現和盛行,更多的普通大眾成為了輿論領導者,他們對于司法活動的關注,使得裁判者面臨的輿論壓力空前巨大。藥家鑫案、孫偉銘案、彭宇案、李天一案,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審判過程中,我們處處可以看到輿論的影子。雖然我們無法對社會輿論壓力給司法審判究竟造成多大影響進行量化分析,但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任誰也無法否認。這種影響帶來的積極意義無需贅述,然而為了符合公眾心目中的非理性正義,使得相對方的權利遭到忽視的情況也客觀存在。社會輿論對于司法活動的過分干預,勢必會導致法律的價值和原則難以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要求裁判者,在審判過程中,要堅持運用法律思維,排除輿論干擾,獨立行使審判權。作為裁判者,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網友說"并不當然代表民意,輿論可以作為我們看清問題的角度之一,卻不能成為裁判的依據。正如穆勒在《論自由》當中所言"多數人強迫少數人的服從,同樣是一種暴政",同理,被輿論挾持的司法,同樣不是公正。
在探討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同時,我們也不得不關注到另一個話題,法律思維對于非法律人,或者說普通群眾的意義。湖南省臨湘市副市長余斌受賄案中,余斌部分贓款用于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新浪網針對余斌受賄案的民調顯示:"在52523名投票網民中,認為不構成受賄罪的占66.62%,認為構成受賄罪的只占23.5%,在關于該案的法庭判決是否公平的調查中,認為不公平的占72.26%,認為公平的只占17.49%。另一項在搜狐網站開展的調查中,也有過半數的投票網民認為余斌不應該被判刑"。 在司法活動中,即使裁判者依據法律思維做出了公正的判決,但如果不能得到大部分普通群眾的認同,也不能算實現了全部法的價值。因此,法律思維不僅應是法律人的職業思維,也應成為普通民眾看待問題的一種角度。
三、法律思維之程序優先--司法公正的保障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的目標。程序公正優先,也是法律思維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則,同時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首先,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法律思維的程序性要求法律人在審視具體問題時,要在規定的程序內進行思考和判斷,而且也只有依據合法的程序進行思維活動,才能被認定為是有效的。反之,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將會被否決,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其次,實體公正是相對的,程序公正是絕對的。作為司法公正一個側面的實體公正,是個體對于裁判結果的內心評價,很難用統一的標準去衡量,很容易受主體法律認知水平、案件性質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不同主體對于相同裁判結果公正與否產生截然相反的判斷,因此促進實體公正很難有普適有效的手段。但是作為司法公正另一個側面的程序公正,則有著統一標準,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使相對人感受到司法公正,因此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也正是基于此,有些學者提出:"程序有自身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要得出大家都一致認可的實體公正有時候可能是很困難的,在此情況下,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公正。通過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出的結論未必公正,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
由程序優先的法律思維方式衍生而來的,是法律真實優于客觀真實,即裁判者所相信的真實,是證據所能證明的真實。從這個角度說來,程序正義優先最典型的案例,也許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案了,盡管幾乎所有全世界民眾都認為辛普森是殺人兇手,但由于關鍵證據因取得不合法而被排除,美國法院還是宣告了辛普森無罪。雖然程序優先的選擇,使得法律最終放縱了一個"辛普森",但如果裁判者因為相信自己對于客觀真實的判斷而舍棄了程序正義,必然會導致出現更多的"佘祥林"、"趙作海"。理由是,一旦允許裁判者擁有超越程序的權利,則個案的公正將僅依賴于裁判者自身的法律素養、邏輯判斷和職業道德,這勢必導致司法公正的偶然性。只有堅持程序優先的法律思維方式,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實現普遍意義上的司法公正。
結論
綜上所述,司法的公正,絕不能依賴于感性的沖動,更不能依賴于裁判者的個人素養,而要依賴專業、嚴密的法律思維。只有運用法律思維進行事實探知、法律推理、自由裁量,才能讓普通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