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涉及當事人程序和實體權利的保護,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審遺漏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的,二審有可能將案件發回重審。因此,對共同訴訟必須給予足夠重視。

 

一、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共同訴訟的分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例如:甲、乙共同共有的住房位于丙、丁的房產之間。東邊的丙和西邊的丁在修建房屋時,磚瓦都砸到甲、乙共有的房屋,并造成房屋損壞。現在甲、乙向丙、丁提起侵權之訴。則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對丁提起的訴訟,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而就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和甲、乙對丁提起的訴訟,如果法院對這兩個訴訟,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表示同意,則構成普通共同訴訟。

 

二、司法實踐中作為共同訴訟處理的案件新類型

 

1、案情

 

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案件,一般也作為共同訴訟,但這種案件和上述兩種共同訴訟并不一樣。例如:某漆業有限公司公司違背《廢品收購管理辦法》,將裝過易爆化工產品的廢桶擅自出售給一個體廢品收購戶班某。該廢品收購戶將收購來的廢桶隨意放置在其所在的廢品交易市場的通道上。在該廢品交易市場,由于管理松散,攤主一般是全家老小都住在市場內。2010年元月6,市場內攤主高某的兩個孩子和其他幾個攤主的3個孩子在玩耍。高某的大兒子買了一盒鞭炮,他取出一個鞭炮,另一攤主周某的孩子拿著火柴將其點燃,高某的大兒子將其扔到班某收購來的廢桶中。沒想到廢桶發生爆炸,5個孩子都被燒傷。周某的孩子因傷勢太重死亡,高某的孩子和其他孩子均留下不同程度的殘疾。事發后,高某代表兩個兒子,將班某、市場的開辦者、市場承包人和漆業公司一并告到法院;另一受害人賈某也起訴到法院,并將班某、市場的開辦者、市場承包人以及燃放鞭炮的高某的大兒子和周某(其孩子已經死于事故)一并列為被告。

 

2、分析

 

上述高某和賈某所提起的兩個訴訟,具有如下五個特點:第一,各個被告的行為,在時間和地點上都是相互獨立的,但是損害卻是共同的,或者說損害是融為一體,難以分割的。因此,只能放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構成了共同訴訟的“必要”性。第二,在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中,有的屬于合同法上的權利,有的屬于侵權法上的權利,構成了不同的訴訟標的。第三,各個被告之間沒有共同過錯,不應承擔連帶的責任,而是應當在訴訟中根據各個被告的過錯程度一并分清各個被告應承擔的責任,因此也使得對各個被告一并提起訴訟成為必要。第四,就賈某所提的訴訟來看,其對高某的請求,類似于美國民事訴訟法上的交叉請求,如果和高某所提起的訴訟一并審理,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分配責任以及降低訴訟成本。第五,各個被告人之間不僅存有通常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損益的關系同時還存有相互損益的關系。

 

此案中, 訴訟標的是不同種類,不屬于法定的共同訴訟,但是各個被告人之間既有事實上的牽連關系­,即在上述高某和賈某提起的訴訟中,被害人的損失是一個或者說是融為一體的;又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即各個被告人的行為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過錯,這些過錯共同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失。因此,作為必要共同訴訟處理更為妥當,法院也有在訴訟中一次性分清各個被告人的責任并且作出判決的必要。各個被告人之間不僅存有共同損益關系,而且還存有相互損益的關系,因此,其訴訟行為不可能是一致的,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是相互沖突的,被告人之間也存在著攻擊與防御的關系。所以現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已經無法囊括此類案件,不能按照現行的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則來進行處理。

 

三、新類型共同訴訟案件司法處理規則的特殊性

 

1、確定是否應一次性解決糾紛方面具有特殊性

 

此類共同訴訟本質上是因牽連關系而形成的共同訴訟,一般需要一次性解決糾紛,故屬于必要共同訴訟。但此類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聯系沒有法定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那樣緊密,與此相適應,對其合并審理的要求自然也應低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否則,單純考慮一次性解決糾紛,僵化地強調當事人必須一起訴訟才適格,則可能會適得其反,反倒不利于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在這些案件中,原告可能只能尋找到部分侵權人,此時如果強要原告必須找到全部侵權人并且將其一起告到法院,訴訟程序才能啟動,無異于限制甚至剝奪了受害人的訴權。此種情形下,應當允許原告對其可以尋找到的或者已經明確的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根據被告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比例來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沒有尋找到的侵權人,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找到時,就該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部分,另行起訴。

 

2、確定管轄方面具有特殊性

 

在管轄方面,對共同訴訟人管轄的合并,不能違背法律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作為被告的共同訴訟人之一提出此類管轄權異議的,如果法院認為有理,可以允許其退出,并允許原告對之另行起訴。

 

3、確定各當事人主張和案件事實方面具有特殊性

 

由于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相互損益的關系,所以他們各自的主張和訴訟行為的目的以及內容就可能是不統一的,甚至是相互抵觸的。此種情形下,法院要根據分別有利于各提出主張的共同訴訟人和各作出訴訟行為的共同訴訟人的利益,并且不損害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利益的原則來確定其效力。例如,其中一個共同訴訟人愿意和對方和解,法院可以確認其和解主張的效力,但是這種和解不能損害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各共同訴訟人有關事實的主張,不論其相互之間是否有抵觸,法院均可作為自由心證的資料,并應根據各共同訴訟人的過錯分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上述因牽連關系而形成的共同訴訟,各地法院大多是按必要共同訴訟來處理的。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理論的指導,這些處理方法中雖不乏有一些好的做法,但也有許多方法造成了案件的重復審理或訴訟遲延以及共同訴訟人的訟累。因此,確立牽連性共同訴訟制度,完善我國的共同訴訟理論與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