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適用規則
作者:楊潔 發布時間:2013-07-16 瀏覽次數:711
張某的丈夫董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董某生前向鄰居劉某借款三次共計人民幣四萬元,并出具三張借條。劉某向張某追要欠款,張某以丈夫董某不識字為由,認為其不可能出具借條,也不承認有借款事實拒不還款。劉某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償還夫妻存續期間合法共同債務四萬元。本案中,董某是否出具了借條已經無從查證。后法院在調查中發現董某具有初中文化,應該具有出具借條能力。并從證人證言中對三張借條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金額進行對比,發現事實基本吻合,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認定了三張借條的真實性,判決張某應對夫妻存續期間合法共同債務進行清償。
本案中,對董某出具借條,法院根據董某的文化水平及證人證言對借條發生的時間、地點、金額進行比對,通過高度蓋然性規則最終確定債務的真實性。高度蓋然性作為度量標準,在形式上是主觀的,在內容上則是客觀的;在價值取向上,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發現法律真實。《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明確了高度蓋然性規則。但該規則在實際判案過程中缺乏具體和可操作的標準。
筆者認為,為防止不當心證,在民事訴訟中適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遵循以下規則:
1.遵循證據法定規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對證據的認證、采信設置了具體可操作規則。如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時限規則、證據判斷規則等。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這些規則,在減少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同時,約束當事人權利的濫用。
2.遵循關聯性規則。當證據具有推理的蓋然性價值時,就必須遵循關聯性規則進行認定,即指當證據有助于增強或者減弱待證事實在內心確信上所具有蓋然性程度時,即可認為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除此之外的證據應當排除。應當說明的是,關聯性規則并不排斥真實性,因為與案件相關聯的證據首先必須是真實的,如果不具有真實性,則肯定沒有關聯性。
3.遵循合理性規則。人民法院在對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時,要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法則、倫理法則和經驗法則,對證據力大小及有無,應當依據自由心證,客觀、公正地做出司法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公平、合理的判斷要求法官做到無論哪一方提交的、對哪一方有力的證據,都應給予相同的注意而不能有任何偏私和成見。另一方面,法官應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生活經驗,對證據的認定要考慮其是否符合邏輯與常識,是否符合通常的事理、情理和法理。
4.遵循優勢證據規則。在人民法院在認定證據過程中,應當根據當事人對證據能力、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度、證據之間的聯系度的調查、辯論情況,根據經驗法則、邏輯法則,綜合審查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大于另一方,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