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能否支持?
作者:朱來寬 李夫寶 發布時間:2013-07-15 瀏覽次數:748
2012年5月9日,徐某駕駛一輛新購買的轎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小型貨車相撞,導致原告車輛部分毀損,后經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將原告的車輛進行了修復,但原告徐某認為,被告雖將原告車輛已經修復,但此次事故仍然導致原告車輛貶值嚴重,故申請某價格認定鑒定中心認證,后經鑒定,原告車輛在該次事故中貶值受損為人民幣21500元。
車輛貶值費指一輛汽車經碰撞或修理后,汽車的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導致汽車經濟價值降低則為車輛的貶值。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車輛貶值費到底是屬于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仍然有較大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支持原告所謂的車輛貶值損失。我國法律規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為“填坑式”賠償原則,即以彌補損失為限,即只賠償直接損失、實際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無形損失,而本案中所謂的車輛貶值損失應為間接損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只有人身損害案件中才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就賠償的間接損失,其余的侵權行為賠償均應為直接損失;另外,車輛受損后的交換價值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受諸多因素影響,很難通過評估精確計算貶值額,而且原告的汽車已經被修復,不存在貶值問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支持原告的車輛貶值損失。因為車輛發生事故受損,經修復后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的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導致車輛價值降低而形成的損失,在汽車交易市場上,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差額應是車輛的直接損失,此種車輛所有人的權益應得到保護。本案中,原告徐某的車輛雖經修復,在外觀上雖然能達到恢復原狀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復到事故前的原有狀態,且車輛經評估后已產生實際損失,其訴請應得到法院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車輛發生事故后,即使經過修復,在外觀上雖可達到修復如新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有狀態,即該車在使用壽命、安全性能、舒適性、駕駛操作性等方面可能受到不良影響。這種影響不僅存在于主觀感受中,也會在車輛的保險費的繳納、市場交易價格中得到體現,在車輛投保上,事故車輛保費比正常上?。辉谄嚱灰资袌錾希瑢τ诎l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因此相應的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其也應認定為直接損失,理應得到賠償,至于損失如何認定,筆者覺得通過價格鑒定來確定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