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下刑附民訴訟是否應支持死亡賠償金?
作者:高陽 發布時間:2013-07-15 瀏覽次數:959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經開始實施。實施后,對于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可否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予以支持?目前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其理由如下: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法律明確列舉的“物質損失”范圍。新刑訴法解釋第138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155條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138條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物質損失”,第155條對第138條所規定的“物質損失”進一步明確列舉,并未明確列舉“死亡賠償金”。
同時,第155條中提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那么死亡賠償金是否包含在“費用”之中?“費用”的意思是指實際的支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被害人的實際支出。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里不應包括死亡賠償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律未明確否定死亡賠償金,應予支持。其理由如下:
首先,死亡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最高院人損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從上述兩條的規定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失”,而“財產損失”當然屬于“物質損失”。
其次,新刑訴法解釋第138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規定,只要是“物質損失”,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再次,新刑訴法解釋第155條所明確列舉的范圍里,盡管沒有 “死亡賠償金”的字樣,但是并不意味著該司法解釋拒絕“死亡賠償金”。因為“死亡賠償金”與所謂的“費用”并不矛盾。人損司法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該條所稱的“死亡補償費”即為第29條所稱的“死亡賠償金”。至此可以看出,二者在含義是一致的。故新刑訴法解釋第155條中的“費用”里應包含“死亡賠償金”。
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與司法解釋相比,從效力等級上來看,應高于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我國的現行法律,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言,并沒有拒絕“死亡賠償金”。所以,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仍可主張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