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送達是民事訴訟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直接送達是法定的多種送達方式中最有效的一種。只有有效的送達,才能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本篇通過列舉當前民事訴訟中直接送達的現狀,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供廣大司法工作者參考。本篇所稱的直接送達,特指民事一審啟動第一次開庭程序對被告訴訟文書的送達。

 

關鍵詞:直接送達  現狀  分析

 

一、直接送達的含義和意義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須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被告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離婚訴訟被告的配偶除外)、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曾有學者對我國中部某省某中級法院2005年民事訴訟送達(包括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情況進行調研,認為直接送達是民事訴訟常用送達方式使用比例最高的,占88.8%,被譽為“最有功勞”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法定送達方式中“最受歡迎”的送達方式,原因是,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允許依職權調查案件事實,而直接送達不僅是依職權程序性的通知事項,更是受審法院與被告對案件情況(含被告的自然情況及案件爭議焦點)面對面互動的一個過程。直接送達是基于被告主觀同意接受而進行的相關訴訟文書送達,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相連接最好的橋梁,體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保障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因此直接送達是最有效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基于被告真實意思表示而進行的送達,不具有強制性,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矛盾集中人民法院的壓力。

 

二、法院直接送達的現狀

 

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原則上依照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規定進行直接送達,責令原告限期提供被告能夠送達的確切地址,有選擇的直接送達。如遇特殊原因,則主動電話通知被告到指定地點(除受審法院)接受送達。也有為數很少的被告基于某種原因,主動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或者要求法院電話通知其來法院領取訴訟文書。基于當前案多人少的實際及業績考核原因,直接送達有時淪為郵寄、公告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的補充。直接送達一旦受到阻卻,多數情況下各法院采用留置送達或公告方式補強。關于直接送達的主體,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有的是審判人員,有的是審判輔助人員,有的是司法警察,有的是駕駛員;部分法院因為民事審理案件數量龐大,為提高審判效率,在法院內部成立送達組織,專業從事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工作,如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但組成人員編制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關于直接送達的工作安排,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有的只需要在工作時間送達,有的需要在休息時間送達,有的需要到實際居住地送達,有的需要到工作地點送達。基于當前民事訴訟案件爆發式涌現的實際,絕大多數法院對直接送達只能停留在程序性通知的層面,送達過程也僅是交付訴訟文書、簽收送達回證、簡單叮囑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很少與被告互動案件情況。

 

三、法院直接送達難的形成原因。

 

(一)基于制度上的欠缺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直接送達的條文內容規定得極為簡單,基本上為概念性的闡述,缺乏具體的操作要領和相關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同時不少學者還認為送達僅是一個程序性的通知事項,在立法層面上缺乏對直接送達的制度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經幾次修正,直接送達制度卻停滯不前, 2012年修正案涉及到的也僅是留置送達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另外,現行的法官業績考核制度也欠缺優化。民事審理考核指標名目眾多,民事審理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壓力過大,不得不將過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如何提高考核指標方面,忽視了送達的重要性,尤其是“電話送達”等簡易直接送達在實際運用中必須注意的事項以及必須達到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民事審理法官習慣性地將傳統的直接送達作為郵寄送達的補充。基于上述原因,直接送達制度在各法院的具體實施也是標準不一,更重要的是“電話送達”等簡易直接送達方式常因被告的不誠信行為造成法院工作上的被動,如二次送達訴訟文書,影響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二)基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矛盾大量的涌現,同時依法治國的進程不斷地推進,公民以法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形成了矛盾涉及面不管寬窄、糾紛化解難度不管大小、社會矛盾糾紛集中法院的局面。同時,由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相對不足、法院工作人員編制的限制,造成案多人少的矛盾,這一矛盾在廣大的基層法院尤為突出。在此情況下,民事審理法官為節約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電話送達”等簡易直接送達方式只能作為首選,對案件有特殊性或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才能抽出時間當面直接送達,如多個原告分案起訴同一被告的系列案、矛盾突出的排除妨礙案件,但很少有時間進行案件情況互動。某些法院針對這種情況,結合本院及當地財政的實際,在法院內部成立送達組織,專業從事訴訟文書的直接送達工作,但組成人員編制各法院不一。組成專門的送達組織進行直接送達,其效果良好,保證了程序正義,節約了司法資源,但也有風險,風險在于送達人員的業務素質、道德素質能否達到實際工作需要,送達的結果能否得到程序法的認可。

 

(三)基于案件的特殊情況

 

一些案件,雖然原告提供了被告的住所地,但實際上被告不住在此處,或住所被拆遷下落不明,或因事外出等其他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在此情況下,原告能夠向法院提供的唯一送達方式只有被告的電話聯系方式,經核實有效,被迫選擇“電話送達”方式。鑒于該類案件送達的特殊性,民事審理法官為解決“送達難”的問題,一般不與被告進行過多的案件情況互動,只求達到程序性通知的效果即可。

 

(四)基于被告法律意識的欠缺

 

筆者曾在《淺析當前人民法院執行難之成因》(江蘇法院網)文章中提到“司法環境”這個概念,是指轄區內公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即學法、懂法、守法的程度。案件執行需要良好的司法環境,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同樣需要良好的司法環境作“綠葉”。司法環境的培育不僅需要國家從基礎的法制教育、法制宣傳開始,更需要與后期的司法實踐相結合。實踐中發現,一小部分被告或因具備法制觀念,或因具有訴訟經歷,能配合法院完成民事訴訟工作,對此類被告訴訟文書的送達很簡易、很方便,也達到相應的法律效果。絕大多數被告法制觀念淡薄,誤認為自己有理就不需要參加庭審,不接受法院的訴訟文書就不承擔法律后果,故法院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頻繁出現“躲信”、“拒信”等情形,“電話送達”也屢遭碰壁。無奈之下,民事審理法官只能在繁忙的工作中擠出時間進行面對面的直接送達。盡管如此,有時還需要留置送達制度作補充。

 

直接送達作為最有效的送達方式,既體現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又保障了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減少了因送達的程序性瑕疵或缺陷所造成的民事執行程序阻卻的情形。正因為直接送達的意義重大,直接送達制度應當受到相應的重視,急需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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