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現狀及對策
作者:馬軍 發布時間:2013-07-12 瀏覽次數:804
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指的是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等執法機關完成某一特定執行事項的法律行為。具體來講,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協助有權機關對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或強制扣劃的行為。在實踐中,協助執行是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一線營業網點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項法定義務,而且是客戶和金融機構權益保護的連接點。因此,正確認識并處理好存款的查凍扣問題,在金融實踐中有重要意義。但在執行工作中,凡涉及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拔被執行人存款時,總會遇到協助體系因不利于法院執行的種種阻礙,使涉及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案件陷入困境。筆者在執行一線工作對此深有體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發現,金融機構協助執行體系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將從淺議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現狀及對策。
一、基本情況
自2000年9月4日最高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法發﹝2000﹞21號《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和2002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下發以來,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總體較好,金融機構在依法履行協助義務方面更加規范,有質的飛躍。但也存不足,并呈現如下特點:一是協助執行水平發展不一。具體表現在城市金融網點與縣鄉金融網點在協助水平上發展不一,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協助水平不一,有的尚存在較大差距;二是部分金融機構仍然存在不依法履行或消極履行法定協助義務,嚴重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定妨害人民法院執行的情況仍然時有發生。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
1、明顯違反規定,另行制定"土政策",不按規定協助執行。一是要求執行人員在出示"兩證"后,有的還要求出示身份證;二是仍然要求要領導簽字或領導批準同意。
2、違反規定,變相拒絕履行法定義務。一是查詢單位存款時,有的還要求必須提供具體賬號;二是本系統內拒絕提供全部賬戶及存款信息,要求逐個網點查詢;三是有能力提供查詢異地存款信息的,拒絕查詢。
3、消極履行協助義務。一是金融機構沒有專門的協助柜臺和接待法院協助執行的人員,柜臺之間相互推諉,拖延辦理協助事項;二是有的接待人員業務不熟悉,辦事效率太低;三是協助按月扣劃執行不到位,有的一年才扣劃一、二次。
4、嚴重妨害法院執行。有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執行過程中故意拖延時間,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導致存款被轉移,法院執行落空。
5、金融機構管理上的問題,導致法院執行困難。一是多頭開戶,明暗交錯。目前,單位多頭開戶仍相當普遍,有的單位在不同的金融部門多頭開戶,有的賬戶達十幾個之多;二、違反規定使用賬戶,幫助隱匿存款。有的單位基本賬戶金額一直為零,存款只存放在專用賬戶上。金融部門協助多頭開戶,并幫助被執行人在各賬戶間隱匿存款,造成公開的賬戶上存款金額寥寥無幾,法院難以掌握到隱蔽賬戶,致使執行工作難以進行;三是違反存款實名制規定,隱瞞被執行人賬戶。有的金融機構在姓名與身份證號碼不對應、公款私存、在單位名稱上做文章,幫助當事人逃廢債務;四是有的金融機構有開設"黑賬戶",為當事人逃廢債務之嫌。被執行人的這些賬戶往往在人民銀行查不到登記,說明這些賬戶的開設沒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而這些賬戶上卻能查到存款;五是人民銀行登記備案的賬戶,除部分正規單位外,大部分賬戶都是當事人早不使用的,賬戶信息更新過慢;六是新、老身份證號碼不一,有的是老號碼,有的又是新號碼;七是個別專業銀行的系統不能直接劃撥,必須先凍結,才能進入劃撥操作,迫使法院作出不必要的裁決,造成執行程序不嚴謹。
三、產生的原因
1、利益驅動。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機構間施展各種手段爭取客戶,擴大存儲,并普遍規定了攬存任務,攬存量的多少直接影響到部門的效益和個人的收入。為此,金融機構往往擔心法院的查詢、凍結、扣劃會對今后的攬儲帶來不利的影響,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在履行協助義務時陷入兩難境地。于是有的金融機構在實踐中自覺不自覺地推行起了法律實用主義、利己主義,只想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愿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方面通過法律的救濟收回了大量的呆滯貸款,其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另一方面按法律規定要求其協助法院執行其他案件時,卻又從自身的利益出發,為留住客戶,違法地拒絕或變相拒絕履行協助義務。
2、法制觀念不強。有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協助法院執行,是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國家賦予金融機構的法律職責。有的工作人員對自己應當履行的協助義務及不履行協助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缺乏正確的認識,導致無視法律規定,我行我素。實質上是有的金融機構的領導沒有引起重視,整體法制觀念不強的結果。
3、法院制裁不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法院可視情節對該單位處以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追究并且罰當其過的并不多。一是由于法院辦案人員多不熟悉金融業務,即使明知對方舞弊,但卻因抓不到證據而無可奈何;二是有的雖然掌握了確鑿證據,也往往因對方托熟人、找關系或者領導干預,只得批評教育一番,讓責任人賠禮道歉、糾正錯誤了事,沒能認真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難以使法律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客觀上縱容了有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使得個別單位有恃無恐。
4、執行人員工作作風不實。一是有的執行人員在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時,沒有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的程序要求,自覺、主動出示相關的證件和完備的法律文書;二是有的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態度不好,特別是當出現爭執的時候,態度生硬、粗暴,造成不必要的對抗。
四、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1、各金融機構在縣、區行級以上機構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配備專門的協助人員,設置在專柜上便可查詢、凍結、劃撥本金融機構在轄區內的所有賬戶及存款,解決法院查詢時賬戶上的存款在去開戶行凍結的時間段內被轉移的違法行為的發生和法院執行人員在轄區到處跑的問題。實現郵政儲蓄銀行的模式,即在一個窗口可實現查詢、凍結、扣劃等功能。有利于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金融機構和法院雙方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2、設立專門的協助執行窗口,協助人員操作過程全程錄像,其操作全程對法院執行人員公開,加大對協助執行的監督力度,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3、建立在查詢到存款與出示凍結、劃撥等法律手續之前,賬戶存款先按法官口頭裁定要求,先行凍結的制度。確保存款在這一時間段不被轉移。
4、建立金融機構內違法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追究辦法及與協助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過問與協助執行有關事項等相關的紀律制度,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
5、被執行人的賬戶開通了網上銀行的存款凍結辦法。
6、建立異地查詢、凍結、劃撥制度。最高法院應積極與人民銀行聯系,盡快建立異地查詢、凍結、劃撥制度。從現有的物質基礎和技術條件來看,幾大銀行都實行了全國聯網,已經不存在物質、技術方面的障礙。這一制度的建立對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法院在執行中存在的存款查詢難、地方保護、辦案經費、執行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迎刃而解。
五、建議和對策
1、加強聯系。法院應進一步加強與金融主管、監管部門聯系,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相關要求,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保證法院便捷、迅速地依法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盡快執結案件,使申請執行人及時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對有的金融機構不協助執行,干擾、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函,與金融主管、監管部門取得聯系,提請金融主管、監管部門及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加強監管。金融主管、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及法制教育,加強對金融機構內不正確履行協助義務的違法行為的管理,特別是違法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追究。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銀行協助執行過程中也要有意識地對有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他們掌握銀行協助法院執行的有關法律規定,認識到銀行協助法院執行是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同時,更要讓他們熟知不協助法院執行會帶來的法律后果,特別是該受到何種處罰,促使其做到積極自覺地協助人民法院做好查詢、凍結、劃撥工作。
3、提高素質。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熟知相關的法律和行業規定,對金融機構不協助執行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切勿放任,導致款物轉移。一是在查詢過程中察覺協助人員拖延時間為被執行人轉移存款時,要求協助單位提供被執行人賬戶的往來帳賬單和查看銀行的監控錄像,獲得協助單位在法院查詢同時為被執行人轉移存款的證據,堅決要求協助單位追回存款;二是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到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后,如遇到違反存款實名制規定,隱瞞被執行人賬戶的,執行人員要不怕麻煩,把被執行人能用到的名稱都查詢到。如對在單位名稱上做文章的,一般是在單位名稱上故意漏掉中間某個字(幾個字)或加上某個字(幾個字),執行人員只要把這些少字或多字的名稱都查詢到,就會出現預料中的結果,然后通過調看往來賬單和取款憑證,檢查被執行人取款時留下的印鑒、簽名等,金融機構違反存款實名制規定替被執行人隱瞞賬戶的情況就一目了然了;三是執行人員在查詢過程中要多問幾個"還有沒有別的賬戶",直至得到肯定的"沒有"的答復為止,防止替被執行人開有多個賬戶的金融機構鉆空子為被執行人隱瞞賬戶。
金融機構應從教訓中總結經驗,科學協調、妥善處理宏觀利益和微觀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部門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矛盾,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信用制度作出積極的貢獻。